[爆卦]妨害秘密罪散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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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害秘密罪散佈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奶爸律師 陳又新,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一位知名歌手,拿性愛影片來威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太太,甚至揚言要讓她永遠嫁不出去。 【又新法律小教室即時廣播】 這位知名歌手已然違反: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

妨害秘密罪散佈 在 木的Mood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04 16:41:21

#木的小事町 近期連環爆了藝人性愛照外流、私密照散佈的新聞,木的在觀察這些事件後有一些省思,讓我們一起來思考。 歡迎右滑看圖文,或是往下看文章唷👇🏻 / 📍案例1:熊熊私密影片遭外流 前一陣子疑似藝人熊熊的私密影片外流,雖說影片到底是不是本人無法證實也毋需證實,弔詭的是,即使影片真偽尚不知,眾多...

  • 妨害秘密罪散佈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8 17:00:28
    有 465 人按讚

    一位知名歌手,拿性愛影片來威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太太,甚至揚言要讓她永遠嫁不出去。

    【又新法律小教室即時廣播】

    這位知名歌手已然違反: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若真的公開影片的話,則會觸犯◆刑法235條 #散佈猥褻物品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時代變遷,科技不斷進步,現在人人都可以隨手一拍、隨手一錄;就連偷拍、偷錄方法也很多種。

    這種藉著性愛影片做為籌碼要脅對方的案件,近年來是層出不窮,而現行的法律,是否能跟上科技的進展?刑度能不能有效嚇阻?有沒有需要給這類犯罪獨立的規範跟懲罰?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雙方在交往的時候不管有多麼深愛、信任對方,請一定要記得保護自己。
    知人知面不知心,你永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轉頭過去就跟別人一起分享這段影片,還是拿這段影片來炫耀自己多厲害,或著利用這段影片桶你一刀、威脅你,讓你永遠離不開他。

    #復仇式色情
    #數位性別暴力

    #又新法律小學堂

    #奶爸律師
    #陳又新

  • 妨害秘密罪散佈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20 2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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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234公然猥褻外
    拍攝者有沒有315-1妨害秘密罪適用?
    散佈者有沒有315-2適用?

    答案是 都沒有

    因為兩人愛愛的地點在公共場所
    客觀上也沒有利用相當環境或設備
    確保這個活動的隱密性
    不但客觀上沒有合理隱私期待
    搞不好主觀上也並非不欲他人知悉

    無論如何都不符合315-1第2款
    必須是非公開活動的要件

    至於某報說如果拍到隱私部位
    仍會成立315-1
    完全打臉的報導(讀點書好嗎)
    都已經公開了 就像裸奔一樣
    當然也不符合條文中「隱私部位」

    而散佈行為必須要先符合315-1第2款
    所以昨天用Line傳給我的朋友「們」都沒有刑事上責任

    請安心

    不過315-2立法上最大的問題
    是顯現在男女朋友之間
    (應該說前男女朋友)

    當初同意你拍
    不代表也同意你日後散佈
    問題是目前立法上處罰散佈者
    只限於當初不同意拍攝的情況

    很顯然當年立法沒想的很完善
    只能日後修法解決了

    知道315-1/-2這類案子有多少嗎
    有空進入司法院系統查查案件
    你就會知道

    台灣最美的風景 果然是人

    #剛好是下節課思法人刑分要上的議題

  • 妨害秘密罪散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2 20: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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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沒有經過同意就散佈影片要怎麼處理?】

    ▌故事是這樣的

    還記得之前南韓的鄭俊英事件嗎?那個時候有很多女性會去抗議 #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為平息民怨及加強網路掃黃,南韓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KCSC)今秋成立專門小組負責監看色情網站。

    ▌沒有經過同意就散佈影片,可能會犯什麼罪?

    先來講一下,這邊要討論的情況主要是當你跟你另一半感情很好的時候,可能你們會拍下你們恩愛的過程,也可能是被偷拍下來,但是分手之後,被分手的那個人心懷怨恨,就到處去散布那段影片或是圖片。看到這裡,不禁感嘆是單身狗沒有的煩惱啊!用單身解決問題好棒棒(單身汪ㄉ怨恨?)

    這裡可能涉及的罪有什麼咧?請下注。

    首先來談談 #散布猥褻物品罪。你以為這條法條有要保護受害者嗎?NO NO NO!這罪啊!要保護的可是 #一般性價值秩序,簡單講就是善良風俗啦!然後呢,#釋字617號 又把這條規定分為 #軟蕊 跟 #硬蕊。也就是跟暴力、性虐待、人獸交的部分這種沒有藝術、教育價值的不能散佈,其他的要加封套。不批評這個已經被批評到爛掉的見解,但想給大家一個小思考,用多數人的善良風俗作為保護的對象會不會跟言論自由保障多元聲音的意旨相悖離?禁止少數人性癖好的表達,會產生以主流意見排擠或壓抑其他非主流意見的危險,而這種危險恰恰正是言論自由所要避免的!言歸正傳,也就是說只要散布的影片會「刺激到別人的性慾,又會引起一般人的厭惡」,散布的人就有罪!

    再來,#譭謗罪 有機會嗎?這罪保護的當然就是個人名譽,只是我們強調這樣的名譽要是 #被害人客觀地位的外在評價,簡單說就是除了你之外的人是怎麼評價你這個人的!那要破壞外面的人對你這個人的評價,大概就是兩種方法,一種是「說的都假的」(EX:我沒有嫖妓但你卻到處說我嫖妓),一種就是「雖然是真的但我不想讓別人知道」(EX:你喜歡SM我到處說你喜歡SM)。你可能會說,第二種也可以嗎!可以,我們對於妨害名譽罪的免責條件雖然說「能正名為真實者不罰」,但這種跟性有關的癖好大部分都是涉及 #私德 而已,不在免責條件裡面!

    最後, #洩露電腦取得秘密罪 呢? 這裡的電腦,指的是能夠自行對電磁紀錄進行運算的設備,所以說用有照相功能的智慧型手機照相會構成犯罪,但用純照相機就不會。看到這裡你可能一頭霧水,立法者在幹嘛啦!好啦!立法的時候智慧型手機就還不發達啊,現在要用電腦還是非電腦來界定洩密就很困難了。

    那如果你跟你另一半沒有說好,你是偷拍的!就還有可能會成立 #妨害秘密罪,有機會下次再講好惹!(不然文太長了啦)

    ▌欸這些罪好像都罰的很輕欸!沒有別的辦法嗎?

    可能會有人提議要立一部新的法律來保護受害者的隱私,但是!因為我們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保護的是性價值秩序(參考日本法,可能是因為覺得性就是要非公然、隱密),那這樣的話訂一部新的法律也會跟現在這條的內容高度重疊,訂了也是沒有必要。那加重刑責咧!比如在散布猥褻物品罪訂第三項針對復仇式色情,歸根究柢還是因為這條保護的是社會多數人的性善良風俗,去散佈別人沒有同意的私密影片很難說加重影響了什麼這條規定所要保護的內容,當然也很難有何以依據要加重刑責!

    ▌WOW!好文欸!看嗎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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