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秘密罪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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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案例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妨害秘密罪案例 在 木的Mood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6:41:21

#木的小事町 近期連環爆了藝人性愛照外流、私密照散佈的新聞,木的在觀察這些事件後有一些省思,讓我們一起來思考。 歡迎右滑看圖文,或是往下看文章唷👇🏻 / 📍案例1:熊熊私密影片遭外流 前一陣子疑似藝人熊熊的私密影片外流,雖說影片到底是不是本人無法證實也毋需證實,弔詭的是,即使影片真偽尚不知,眾多...

  • 妨害秘密罪案例 在 CNEWS 匯流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26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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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萬別衝動行事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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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秘密罪案例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0 12: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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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外遇,翻拍對話紀錄行不行?
    小劉和小香兩人是一對結婚不久的新婚夫妻,生活滿是甜蜜,兩人在生活中一起刷牙洗臉、睡覺吃飯,就連手機也不加密,雙方可以使用對方手機漸漸成為了雙方的習慣,但小香基於信任鮮少去翻閱小劉的手機。
    然而某次小劉洗澡時,小劉手機突然有個陌生女子傳來一封LINE訊息:「你老婆睡了嗎?明天老地方見?」。
    小香看著老公手機傳來的莫名訊息,雙手不自主顫抖著並默默地點開後,她...發現老公外遇了!
    新婚的粉紅泡泡,霎那間只剩泡影,小香心頭涼了,拿起自己的手機便把小劉跟小三的對話紀錄翻拍了下來,離開這令她傷心的所在,並向小劉提起侵害配偶權及離婚訴訟,小劉在得知自己對話紀錄被翻拍提告後,也向地檢署提出妨害秘密的告訴...

    【小香這樣的蒐證在民事離婚官司上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現在的通訊科技發達,諸如像LINE、IG等APP問世後,通話、留訊息不再像以往一樣,大家的文字訊息、語音訊息幾乎是想怎麼傳就怎麼傳,還能傳送貼圖、照片,但方便的科技背後也代表著,偷情的對話紀錄相對容易留下證據。
    也因此在離婚、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上,提出配偶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親密照片成為訴訟上的常態,但在司法實務上,對方經常會以證據的蒐集方式侵害隱私權,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於這樣的主張,我國實務多認為可以容許配偶有一定的「不貞蒐證權」。畢竟外遇多數都是趁配偶不注意時偷偷來,面對這樣隱密性較高的證據,本身蒐證上就相當困難,法院自然也清楚證據搜集是有難度的,加上民事訴訟原告之地位並不如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調查的優勢地位,所以民事法院多認為,這樣的證據原則上只要不是強暴、脅迫手段取得,或非對隱私權有過度侵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的。



    【小香的行為會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於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或裁判離婚訴訟中,實務或有見解認為小香所提供的對話紀錄有確實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並不代表私人取證的行為一定合於刑事法規,依據本次案例,小劉提出告訴的理由主張應該是小香違反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規定

    什麼是「無故」?
    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而言。
    蛤!這麼抽象哦,所以最高法院有提出輔助的說明:(告狀俠簡化版)
    1.理由是否正當,要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以及本案客觀事實來判斷。
    2.就算你是出於維護自己法律上權利的原因,還是要衡量侵害手段(小香翻拍LINE對話)與法益保障間(小香的配偶權法益VS小劉的隱私權法益)的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

    什麼是非公開?
    這個判斷內容就是法律學說和實務見解紛呈的深水區了,簡要的說,所謂「非公開之活動」,實務有見解認為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嗯,這也很抽象,來舉個簡單例子好了:
    如果告狀俠和告狀嫂在野外露營營地擺桌進行燭光晚餐,貓助理跑來錄影,這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嗎?
    不是哦,告狀俠和告狀嫂在公眾出入的營地用餐,擺明自認男帥女美,不怕人看,會被認為主觀上没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告狀俠和告狀嫂也没有設置任何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設備來確保活動的隱密性,這就不會是刑法第315條之1所謂的「非公開之活動」了。

    所以,本案小香的辯護律師的可以主張:
    從本案的案事實而言,而小香和小劉本身對於使用手機這件事情,有著默認可以互相使用對方手機習慣的客觀事實存在,小劉主觀上已經難認有隱密性期待;再者,小劉本身對於手機亦無加密,客觀上已没有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來確保其言論、談話的隱密性,不具備客觀上隱密措施,則小劉手機內之對話紀錄對於小香而言是否屬於「非公開之言論、談話」已非無疑;再者,小香的蒐證動作也僅止於翻拍對話內容,自法益保障權衡的觀點而言,對於小劉的隱私權侵害著實已經採取最小損害的手段,且小香翻拍的行為是為了蒐證維護自身之配偶權應該有其必要性,手段亦屬適當,綜合上述情況,小香應不成立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妨害秘密罪案例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7 00:50:47
    有 2,128 人按讚


    終於有人討論法律層面了

    羅志祥和周揚青的新聞效應開始往外擴散,射程超級廣,不只鄧惠文有事,連我的好友麵攤大叔都被波及。麵攤大叔的個性我是知道的,至少,他不會替羅志祥這種行為講好話,只是希望周揚青能趕快走出來。

    不管周揚青這樣做好不好,有沒有錯,也不管是要當危險情人還是警惕其他女孩子不要被騙,我都沒有意見,只想提醒一件事:

    🚩想要效法這個方式來撫慰受傷心靈的女孩子(或男孩子)們,請先學會保護自己。

    從新聞來看,周揚青進行這些事情前應該是有經過縝密的規劃,甚至有請律師評估法律風險之後,才選擇自己寫分手信而非直接公布資料。如果周揚青說的是事實且有證據,說這些故事就不怕被告誹謗,但她若直接公布資料,有時就不只是有沒有構成妨害名譽的問題了。

    🚫請不要因為一時衝動就學她這麼做!!

    ⭕每次看到女孩子報復前男友的方法都是在網路上公布前男友寫給自己的懺悔信,我都會捏一把冷汗。因為,如果直接公開前男友寫給自己的信,是有可能會吃上著作權法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有時甚至還會成立擅自重製或擅自公開傳輸罪。

    大家可能會很驚訝,「什麼,我公開他寫給自己的信也有罪?!」

    ⭕著作要不要公開發表,是著作人的權利,而且侵害公開發表權,可不只是民事賠償而已,而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依照著作權法第93條,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的著作人格權者,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5條就是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第16條是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第17條則是禁止不當改作權。

    ⭕若法院認為這樣公布雙方談話內容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也可以成立著作權法的擅自重製罪與擅自公開傳輸罪。

    ▶之前高雄就發生過一個案例,一名男子在一家書店看到一個心儀的女孩子,於是偷偷丟一張紙條在她包包裡,表示希望能夠認識這位女孩子,這女孩子就回信問他是誰?為何要這麼做?因為男子回應內容讓兩人不歡而散,女孩子把雙方往來的內容貼在ptt上面公審,結果男子提告,法院判決這個女孩子侵害了男子在兩人私訊信件寫的內容的公開發表權與著作財產權,判賠償11000元。

    看判決,男子刑事部分似乎只有告妨害名譽,沒有告侵害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可能是來不及在半年內提出告訴),法院又認為女孩子說的話沒有構成妨害名譽所以刑事部分女孩子無罪,但民事部分就不同了。法院在民事訴訟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女孩子有侵害到男孩子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才判決女孩子敗訴。

    亦即,男子如果提告侵害著作權的刑事,女孩子是有可能成罪的。

    看過他寫的內容之後,大概都能理解女孩子為何會這麼生氣地把文章PO在PTT上公審,何況又是男子主動搭訕,女孩子這麼做在情在理都沒問題,但結果卻是被判賠11000。

    實在不想看到已經受到感情傷害的女孩子又受到二次傷害,只能在此提醒,想要學周揚青的女孩子們,行動前請先三思,並先保護好自己啊~~

    #除了著作權法可能還會有妨害名譽以及妨害秘密罪也可能違反個資法
    #著作權是一般人比較少思慮到但卻是最容易成立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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