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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判例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起訴GET】讓處分書說話就好,免得又被告上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55號
告訴人 甯祥豪
被告 陳彥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 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其個人臉書(FACEBOOK),張貼「本網頁製作者為陳彥文,筆名麥克風,因揭發民進黨網軍如宇宙網美Emmy Hu、總統外甥吳孝銓、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最終導致經營多年有兩萬多人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被惡意檢舉刪除,遭到其同夥如本網頁主角四月劉O偉,與大量假帳網軍抹黑騷擾威脅,自己和家人遭到濫訴。四月劉O偉以濫訴為手段威脅本人與家人,甚至分享本人文章的不知名網友,且至今日(2019/01/24)仍不斷發文企圖破壞本人名譽,為方便澄清,只好製作此網頁,供大家判斷其影射抹黑等行為是否可信: https://sites.google.com/view/liuchunwei/ 」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度臺上字第130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則應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又該規定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共事務而言,而因其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是表意人就該等事務之具體事實,若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且表意人評論之用字遣詞縱屬尖酸刻薄,足令被評論者感到不快,甚至影響其名譽,亦應認 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8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 訊據被告陳彥文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伊自108年11月間發表一篇文章,揭發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後,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自那時起即常遭檢舉及被假帳號騷擾。那些人還騷擾伊家人並創立奇怪的社團,而在社團中告訴人甯祥豪在臉書稱「欸額,芒果在麥克 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抹黑伊婚外情、養小三,且劉俊偉與他人在網路上討論如何取得伊個資,劉俊偉並對伊提告。因該社團大量檢舉,約於109年1月中旬,伊臉書粉絲團被下架,該社團成員還在ptt炫耀檢舉成功,且因劉俊偉在伊粉絲團「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於109年1月間遭臉書關閉後,又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暗示伊因遭其提告才關閉粉絲團,且伊在該社團遭封鎖完全無法辯駁,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並將 該社團成員的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伊本案貼文並非稱大量檢舉是由告訴人主導,僅是陳述因批評Emmy Hu的財經知識不足,以及該社團成員如吳孝銓、告訴人等人之惡行,而遭到該社團成員大量檢舉2、3個月後,導致伊粉絲團被關停之事實等語。經查,告訴人確曾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並在「如果彥文你愛芒果嫂子在你後面她非常火討論社團」中,留言「我的優勢就是我是異男,所以比你早看出來麥克風其實很喜歡你」,並在「如果論亭妳也噁女彥文還是愛妳討論社團」中,留言「四月老師要告他太太我願意幫忙」,四月(為劉俊偉)隨即留言「我也一起傳給你,讓他們一家團聚個兩 次」,亦有其他不明網友在網路上一同附和,而被告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並遭不明人士大量檢舉而關閉,被告並遭劉俊偉控告其自108年11月間自109年 3月間,在被告個人臉書「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之粉絲專頁,刊登相關文章而涉嫌妨害劉俊偉之名譽等情,此有臉書網頁資料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偵字第58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所述因遭劉俊偉及其他網友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和社團中四處造謠誹謗,伊基於自辯才張貼本案貼文,以維護自身名譽等語,尚非無據,係上開「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係因告訴人有以臉書暱稱「Ning Hsiang-Hao」在臉書社團留言「欸額,芒果在麥克風的心耶,當小三開心嗎~~」,而誹謗其名譽,而該等文字僅為被告整體批判及評論文字之一部分,被告主要是為捍衛自身名譽而將攻擊抹黑騷擾行為收錄在網頁中以供公眾公評始刊登本案貼文,為闡述個人意見時而提及「深口袋行銷甯祥銓之惡行」等文字,並非單純以上開文字指謫或恣意謾罵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誹謗或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綜上,被告顯係提出個人主觀之評論意見,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應認被告係出於善意,縱被告評論之部分用字遣詞稍嫌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仍應認受憲法言論自由權之保障,而與刑法誹謗罪之要件有間。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告訴或報告意旨所指之犯行,依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 檢察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妨害名譽判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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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唸法律唸到行為偏差的濫訴人
某分局轄內有一個知名濫訴人,
這位濫訴人的特色幾十年前從某知名大學的法律系畢業,但是畢業後幾十年來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所以無法執行律師業務。
不過他似乎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與法律有關」但稱不上正當的職業——濫訴蟑螂。
他在社區、超商等各地點遊手好閒,四處與民眾起衝突,他可以與20-30歲的年輕人起衝突,也可以與將近8旬老人起衝突。
他的伎倆大概都是以言詞挑釁不認識的人,開始偷偷錄音:
1.如果被他挑釁的人按捺不住脾氣反嗆他,他就拿著錄音到派出所、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2.如果對方忍住沒罵他呢?沒多久後,他身上會出現一些「不知哪來的傷勢」,驗傷以後提告對方「傷害」。
他近年內頻頻告人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10幾件。
而最厲害的事情是,他告人時,會檢附他自己從某大學法律系畢業的「畢業證書」作為證據。還會不斷寫信給檢察官,信裡都會附上畢業證書和幾十年前的學生證影本。
他可能覺得法律系畢業是多了不起的事情,可以拿來「嚇對方」、「嚇警察」、「嚇檢察官」。
殊不知,#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人一大堆(廢話)。
而且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檢察官」都在笑話他,為他覺得丟臉。
法學教育的目的是養成一個捍衛憲法人權價值、法治國家、自由與平等、合理處理利益侵害問題的法律人,
而不是要養成一個無所事事四處告人的 #濫訴蟑螂。
--------
〔被告在 #告訴人出言挑釁後 所言之●●言論,意在指稱其主觀上認為告訴人上開言行沒有品味,尚難謂此基於一時氣憤所為之言語,即具有減低、貶損聽話者社會人格評價之意義,亦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藉此公然侮辱告訴人以減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主觀犯意,自難僅憑告訴人聽聞上開話語而心生不悅之主觀感受,即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責相繩被告。至告訴人不斷撰寫標題為「致○股檢座的一封信」……等總計多達十餘封之「書信」並檢附○○年○○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證書、學生證,然該等內容多抱怨與本案無關之恩怨以及個人學歷,就與本案有關之內容業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調查並製作勘驗報告,結論如前所述,是以告訴人所陳報之「書信」內容所提及之無關之人與恩怨並無調查必要,附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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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偵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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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他似乎為自己找到了一個「與法律有關」但稱不上正當的職業——濫訴蟑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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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伎倆大概都是以言詞挑釁不認識的人,開始偷偷錄音:
1.如果被他挑釁的人按捺不住脾氣反嗆他,他就拿著錄音到派出所、地檢署提告「妨害名譽」。
2.如果對方忍住沒罵他呢?沒多久後,他身上會出現一些「不知哪來的傷勢」,驗傷以後提告對方「傷害」。
他近年內頻頻告人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案件10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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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能覺得法律系畢業是多了不起的事情,可以拿來「嚇對方」、「嚇警察」、「嚇檢察官」。
殊不知,#地檢署裡面法律系畢業的人一大堆(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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