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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妨礙名譽不起訴案例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趙少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
妨礙名譽不起訴案例 在 趙少康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還要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至少也要花300萬。
#明明經查證且依證據評論依然被重判
外館電報是真實的,王育敏等人也盡到查證義務,而不是憑空捏造、空穴來風,刑事判決更強調「日期錯誤,被告主觀上沒有犯意,屬可受公評政治性言論」因此獲不起訴,民事判決卻依然被重判200萬。
#妨礙名譽判賠過高與過去案例顯有差別
過去有批評文建會「人渣公務員、狗屎豬糞」言論被判賠30萬元無須道歉的判例;還有誣指馬英九收2億元政治獻金判賠180萬元,甚至烏龍爆料時力黨工持毒也只判賠40萬。一個有根據、經查證的吹哨者言論,刑事訴訟確定不起訴的案子,卻判賠高達200萬元,還要刊登半版廣告3天至少300萬,相當於每人分攤125萬,總賠償金額比這些案例都多,難道有憑有據的指控比這些案例還嚴重嗎?
#民進黨正在製造寒蟬效應
從臉書批評陳時中就被提告並判拘役三天,到合理質疑「電文案」遭判賠200萬,顯見蔡政府利用司法限縮在野黨與民眾的言論自由,降低自己行政上可受公評的機會,製造社會輿論寒蟬效應的氛圍,不是一個謙卑傾聽民意的政府該有的作為。
「印尼電文案」還能夠上訴,我支持面對不合理的判決應該上訴到底,還給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一個清白。
妨礙名譽不起訴案例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縱我國有刑法125條「濫權起訴處罰罪」,但施行至今80餘年全沒發揮功能,很顯然就是政府怠惰放任「檢察官有權無責」,讓人民活在司法威權白色恐怖時代,無怪乎人民對司法沒信心!
#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 #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轉型正義下應究責加害者
依我國193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關檢察官「濫權起訴處罰罪」的規定,無法發揮功能,妨礙人權的保障甚鉅;亦即,訓政時期、威權時代的法治理念仍然延續到現在,令人難以接受。查該條文迄今歷經81年未曾變動,2007~2011年間立法委員曾經提案修正,由於法務部反對,未完成修法。目前,檢察官濫權起訴侵害人權,當事人在訴訟過程被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對待的不名譽、勞力、時間、費用支出等損害,尤其是人性尊嚴的嚴重受損,在無罪確定後,欲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究責,難如登天,「南科減震案」謝清志博士、「太極門案」等案例,即為明證。
談政府維護人性尊嚴 陳逸南
http://www.peoplenews.tw/…/944b6313-52da-4146-877e-551bf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