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不想英文考高分?跟法律翻譯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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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畢業,是不是只能考律師司法官?當然不,你還有法律翻譯師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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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法律翻譯師」?
好比說訴訟文書,我國訴訟中外國人的送達證明、起訴書和判決或是法律文件的最大宗-各行各業的契約,例如授權契約和商品買賣契約。
但是法...
【你想不想英文考高分?跟法律翻譯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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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畢業,是不是只能考律師司法官?當然不,你還有法律翻譯師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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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法律翻譯師」?
好比說訴訟文書,我國訴訟中外國人的送達證明、起訴書和判決或是法律文件的最大宗-各行各業的契約,例如授權契約和商品買賣契約。
但是法律文字非常艱深,非常不容易閱讀,而且因為契約本身的特性,會在法律上發生效力,因此在詞彙上必須要力求精準。
你想想,如果翻譯不好,不僅造成客戶上的利益受損,甚至需要承受一定的法律責任!
這份工作有什麼樣的好處?就是工作工作十分自由,且如果案件達到一定的量,在收入上也會非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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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才可以成為「法律翻譯師」?
基本上要有 3 個要件:學歷、語言檢定證明、通過試譯。
第一,當然希望會是法律系畢業,或是有法律相關工作的經驗,畢竟你要處理法律文件,就一定要有法律知識的背景。
第二,當然一定要有足夠的英文能力。而如何要能證明一定要有足夠的英文能力,
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出「語言檢定證照」,
例如近年來十分夯的多益(就是珞亦考不過 800 分的那個),所以如果能在多益考高分,當然對於能否從事法律翻譯師幫助很大。
而以我們的經驗,多益拿到 900 分以上,通常才可以取得試譯的資格。
第三,便是試譯了,依照你要接案的目標語言不同,試譯的內容也會分成雙向來審查。
舉例來說,如果你想要做英翻中的譯者,試譯的內容就會是英文條款翻成中文;想要做中翻英的,內容就會反過來;若想要雙向都接案的話,就必須完成雙向試譯。
審查標準包括句構是否符合目標語言的慣常用法、專有名詞使用精準度、標點符號使用是否正確等。
在通過試譯後,翻譯社會將你加入他們的人才庫中,未來有適合的案件便會派件給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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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們該怎麼樣努力?
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英文實力」,絕對是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但問題在於如何提升自己的英文能力呢?
有一個 app 叫做《WORD UP》,可以來提升你的英文實力!
這個 app 裡面可以針對你的多益、學測、托福、雅思、以及統測,可以下載上述你想要部分來進行複習!
這麼豐富的內容,這還有什麼好處呢?
1. 我不用帶書跑來跑去!
《WORD UP》這款 app ,直接把這些厚重的書放在手機裡面,你可以直接在高鐵或是捷運上直接拿起手機,就可以開始做多益題目,聽力測驗也超級方便。
2.快速建立字卡資訊!
原本在書本上,看到不懂的單字,你原先只能用紙本記下來,但是你現在通通可以放在《WORD UP》裡面,並且獲得各種英英解釋、例句、同義詞反義詞。
3.字卡還可以有各種測驗方式!
如果內建字卡,可以有翻卡記憶、聽力拼字、拼字練習三種不同的練習方式。
並且最後還可以區分「困難(紅色)、不熟(黃色)、簡單(綠色)和藍色(熟練)」,來判定你對於單子是否熟悉。
並且 app 還會用數據來判定你的學習狀況,來安排測驗時單字出現的頻率,甚至可以安排自己想唸的章節,每日複習的時間和預計完成的時間,掌握自己念英文的進度。
各位學生、或是想學習英文的人,還不趕快拿起手機,馬上來下載《WORD UP》!衝刺自己的英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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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生效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1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選錄2則民事大法庭裁定、18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評析。其中,2則大法庭裁定分別涉及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95條之解釋適用,最高法院裁判中有4則的法律意見或見解具理論及實務上重要意義,值得重視。以下摘錄上述裁判所涉及的主要爭點:
📌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共有人(多數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時,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少數共有人),以致其不知情而未及時行使優先承購權,若因此受有損害,少數共有人除依民法有關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能否另依第226條第1項有關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多數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達到主義」。若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掛號郵寄至相對人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製作掛號郵件招領通知單置於相對人住所地信箱,通知相對人得隨時至郵務機關領取,此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經「達到」而發生效力?
📌公用財產管理或使用機關違反國有財產法第32條規定,在公用財產預定計畫等範圍之外,同意私人使用公用財產者,其與私人間所成立的法律行為,效力如何?上開國有財產法或其他公用財產管理規定,係屬強行規定中的「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針對此項問題,本期挑選的裁判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有不同意見,值得注意。
📌某甲未依證券投顧法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接受某乙的全權委託,收受乙的匯款並代其操作買賣股票。其後因甲聲稱投資失利,資金賠付一空,乙得否以該全權委託操作買賣股票契約「無效」為由,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其自乙所收受的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彼此間,針對股東會或董事會開會決議時雙方表決權之行使,達成包含違約金條款之協議,則此協議是否有效?此涉及所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生效要件為何的問題。本次所選裁判中,法院即針對當事人間之表決權拘束協議書,釐清其相關條款之生效要件及所生效力,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顯然值得重視。
📌民法第247條之1為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般性管制規定,自2000年施行至今,已累積不少最高法院裁判,大多係關於一般契約關係、尤其是商業交易契約關係的案例;而本期所收錄之裁判,則涉及勞動契約關係中的定型化「留職停薪暨復職條件」條款,對於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的判斷,本案法院見解具參考價值。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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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生效要件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險費之交付為保險契約生效要件之一,且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並簽訂保險單或暫保單之書面契約,始有效成立。此外,被保險人因施用毒品導致死亡,核與意外險契 約所定之除外責任事由相符,保險公司不負給付意外險保險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