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法律生效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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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律生效要件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51的網紅元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

法律生效要件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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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要件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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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不想英文考高分?跟法律翻譯師一樣?】 - 法律系畢業,是不是只能考律師司法官?當然不,你還有法律翻譯師可以做! - ■ 什麼是「法律翻譯師」?  好比說訴訟文書,我國訴訟中外國人的送達證明、起訴書和判決或是法律文件的最大宗-各行各業的契約,例如授權契約和商品買賣契約。  但是法...

法律生效要件 在 書宇(皿皿)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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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穿內衣】 前幾天第一次在外頭脫掉內衣了。 身邊一些有性別意識的女孩早就已經不穿內衣,我卻還是扭扭捏捏,直到一個胸悶至難以呼吸的炎日,才毅然決然脫下內衣。 雖說回到家的第一件事總是脫內衣,萬年不變;但在外頭,我仍只敢在某些穿黑色衣服且悶熱至極的時刻這樣做。 而且這些時候,強心針是很重要...

  • 法律生效要件 在 元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1-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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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同性婚姻的進一步探討:

    1. 許多新來的讀者以為我反對同性戀或同性婚。我說過很多次,我既不反對也不贊成,我是「無感」-\-\因為不干我的事。

    2. 許多論者混淆「同性戀」與「同性結婚」兩個議題。

    台灣法律與社會多數並無禁止同性戀(伊斯蘭教社會就明文禁止且有刑罰);台灣法律是「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混淆二者是很大的錯誤。

    許多反對同性婚者並非反對同性戀,所以支持者沒必要擅自擴大解釋成「否定同性戀戀愛關係或否定同性戀者人格」

    3. 婚姻契約是一個需要受到社會、政府認可從而生法律效力的合夥契約關係。這就是為何在遠古時代到近代婚姻都是以「多人見證為法律生效要件」,現代改為「政府登記制」是因為政府管制與資訊系統大幅進步使然。

    同性婚姻是不是該被社會與政府認可,前者需要社會多數人共識(可惜這次公投結果截然相反),後者則需要法律授權方可生效(幸運的是大法官透過解釋文承認之)。

    因此人民是否有契約對象訂定自由?當然有。但你訂的婚約,政府要不要承認?法律能不能生效?是由社會整體來決定。

    這樣說好了,我們反過來想:如果自由戀愛就應該使其婚姻生效,那真摯相愛的親父女、親母子甚或親兄妹姊弟之間,可以生效嗎?

    現代民法一樣不承認這種婚姻喔!是不是侵害人權呢?

    而我自認重要的議題是:如此重大的社會制度轉變,所需費用,無論是執行面(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或其他轉變)或看不見的社會成本...等,到底有多大?應該由誰來負擔?

    如我在留言討論中提到:「美國婦女被賦與投票權後,通過惡名昭彰的禁酒令,造成國家嚴重官商勾結、黑手黨崛起、社會費用大增乃至於退步等等現象,是當初始料未及的整體社會費用。而究其原因,當年婦女智識不足卻能投票就容易被民粹主張左右,是一個重要客觀侷限條件。」

    舉個例來說明,同時釐清兩個概念:

    a. 中華民國33年05月04日以前不存在專利法,是指中華民國政府尚未承認發明可享有「特許壟斷權保護」,這並非代表「政府禁止發明行為」。

    二者間巨大差異,恰如「同性戀與同性婚」。

    b. 民國33年版本僅承認「發明專利」,後來我們熟知的「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都未受到保護。

    這也不代表「政府禁止新型或設計的發想與實踐」,就只是法律上沒有給等同「發明」一般的特許保護而已。

    猶如政府承認婚姻的法律效力,但僅限於「一男一女」這種組合。政府並未禁止成人男男、女女、多男多女等各種組合的戀愛關係(除非涉及通姦罪)。

    專利體制下,制度的改變是由專利申請人付費承擔整個系統運作的費用。

    我的問題是:婚姻制度改變費用要由誰來買單?

    c. 由此例亦可知,婚姻既然是一種需由社會與政府公認的特殊夥伴關係,則絕對不適用「天賦人權」的概念。是的,我並不十分認同大法官用「平等權」來處理強行過關同性婚姻,但這並不是很重要的問題。

    我儘量簡化我的疑問,希望一般人都能懂,也能察覺-\-\這些問題實在無涉看不看得起同性戀者,純粹就是想知道要花費多大代價跟誰買單。

    順道一提,如果同志運動者連我這種對同性戀無感的人都難以說服的話,又怎奢望去說服那些打從心底敵視同性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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