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契約工離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契約工離職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契約工離職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契約工離職產品中有3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創業圓夢 Start-up Hub,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創業專欄 人事制度與勞動契約簽訂 隨著資訊普及與網際網路科技進步,即可查閱最新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勞工對權益意識的覺醒,已是企業經營時隨時面臨的考驗,本次邀請到吳永寬顧問分享: 1️⃣人事制度建立 人事制度的設計範圍除涉及選才、用才、育才、晉才、留才外,甚至連員工離職前後相關事項都需全面性地規劃,...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3萬的網紅SHIN LI,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紓困 #補助 #無薪假 合作信箱✉️ : [email protected] ❗️影片未經同意請勿任意轉載、二次搬運、寫成新聞稿 ❗️每月45元幫助我創作更多影片|https://shinli.pse.is/PD4Q5 ———————————————————————————— 🙌紓困4.0詳...

契約工離職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新上架 嗨嗨大家,前陣子在PTT的Salary版上看到有篇討論「某賣場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的文章,大概是在說新進員工在剛到職時需簽訂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並且同時為試用期,假如任職將近三個月後公司不想續聘的話就得直接離職而且不給資遣費與其他權益。姑且不論該文章所述的狀況是否為...

契約工離職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1:53:49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前幾天有讀者跟我們分享她的職場經歷,他表示自己在離職前已經做了交接,但沒想到隔了一段時日,公司竟主張當時交接有誤,導致公司有損失需要他賠償。這樣的故事你一定不陌生,因為實在太常見了😔(連米編自己就遇過類似情況),今天想來簡單分享,離職前交接到底要注意哪些事情! ❶提前約定...

契約工離職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

  • 契約工離職 在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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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專欄 人事制度與勞動契約簽訂
    隨著資訊普及與網際網路科技進步,即可查閱最新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勞工對權益意識的覺醒,已是企業經營時隨時面臨的考驗,本次邀請到吳永寬顧問分享:

    1️⃣人事制度建立
    人事制度的設計範圍除涉及選才、用才、育才、晉才、留才外,甚至連員工離職前後相關事項都需全面性地規劃,才能建立和諧友善之職場環境

    2️⃣工作規則
    當雇主完成工作規則制定,且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公開揭示內容並建議載明行政主管機關、核備日期及文號後,不僅雇主應受其約束,所有勞工更有義務遵守其內容規定

    3️⃣勞動契約
    雇主跟個別員工分別簽訂,在性質上仍有所區別。因此依照事業屬性差異,在判斷其工作性質、工資調整、工作時間、專業教育培訓等而有所不同,屬於勞動契約之規範。

    4️⃣人事相關法令
    平時可多參考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規內容。

    更多內容:https://pse.is/3nx58a
    創業諮詢服務專線 0800-589-168

  • 契約工離職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11: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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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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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工離職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4 1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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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前陣子在PTT的Salary版上看到有篇討論「某賣場定期契約的徵才陷阱」的文章,大概是在說新進員工在剛到職時需簽訂三個月的定期契約,並且同時為試用期,假如任職將近三個月後公司不想續聘的話就得直接離職而且不給資遣費與其他權益。姑且不論該文章所述的狀況是否為真實(推),但在該篇文章的推文中有不少人認為公司並沒違法,而是勞工自己沒看清楚合約就簽名,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們就來說說我們的看法,並再次跟大家分享有關定期契約與試用期的概念與迷思~

    這篇文章會提到以下內容
    ❶關於試用期-試用期滿後雇主可以直接叫員工走人?
    ❷關於定期契約-雙方講好聘僱期間就不用給資遣費?
    ❸試用期間以定期契約約定可以嗎?
    ❹勞方實務上面臨的困境與雇主應承擔的風險

    文章傳送門:https://twworkforce.com/2021/09/22/fixed-term-contracts/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瞧瞧!米編私心覺得這次的主題真的很切中要害,定期契約跟試用期絕對是初入職場者最容易混淆的,哪些可以哪些不可以,不管你是勞工還是雇主,都需要再多花一點時間去瞭解,以免權益受損或是不小心違法了!希望大家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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