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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觀察站】日本跨境電商物流(三) : 找不到IOR怎麼處理?
許多商品有商檢問題,想要運送到亞馬遜FBA倉,卻找不到願意處理進口手續的進口代理商IOR (Importer of Record) 時該怎麼處理?
與人體有接觸的商品,或電器類的商品,需要商檢才能進入日本市場。就算臺灣業者提供臺灣的檢驗報告,日本海關仍然會要求須提供日本當地的商檢證明。要取得日本當地的商檢證明,必須要由日本的進口人來協助處理流程。所以在實務上需要請IOR協助進行日本當地商檢。
但是因為產品本身有風險(例如食品類),以及申請過程中的繁瑣文件往返,使得很多IOR不願意協助特定產品的商檢,並拒絕為這些產品提供進口代理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臺灣業者該如何把產品出口到日本呢?以下建議有三種替代方式:
#直送消費者:以快遞的方式直接寄給日本消費者,因為是個人使用的名義進口,不是貿易行為,就不需要商檢。當銷售數量少時,可以採用這種方式。
#設立日本法人:到日本設公司,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名義進口,送到自己的倉庫,再貼上Amazon條碼轉送到FBA倉庫。這種做法會產生額外的開辦費、日本倉租及物流加工費、日本營所稅等其他費用。
#傳統貿易:不走借牌進口,而是找傳統貿易的進口商,把商品賣給該進口商,再透過它來經營日本的線上通路。由於傳統貿易的進口商不是收取服務費,而著重於商品買賣的利潤,或許會因為有較大的利潤空間故願意辦理商檢事宜。
但即便設立了日本公司或找傳統貿易進口商,因為需要商檢的商品每批都要檢驗,在執行上有很多困難:
🚫每批檢驗導致非常耗時,故不適合有時效期限的商品。
🚫每批的檢驗費用、等待時放在海關倉庫的費用、過關時間長導致周轉金需求也變大,都提高營運成本。
🚫檢驗出產品有問題時,進口商必須負擔責任,所以進口商對於商品品質和安全性的要求會比較高。
📣要特別注意的是,像食品和化妝保養品等商品,如果為了避開商檢,改以消費者個人名義進口的方式採用快遞空運,但空運禁止運送液體、乳液的化妝保養品。此外,快遞空運成本高,屬於商品利潤低和單價低也不合適(例如食品),除非可以透過品牌塑造把售價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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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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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一) 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不以該行為致公司受損害為要件。倘公司因此受有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該董事賠償。甲○○擔任上訴人董事期間,未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陳良彥名義設立與上訴人營業範圍相同之立固公司,並寄發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之日本客戶將訂單交由立固公司接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二) 果爾,能否謂甲○○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甲○○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僅得依同法第5 項行使歸入權,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亦有可議。
也就是說,就民法第544條的請求權與公司法第209條歸入權行使,法院在這邊採的是 #請求權自由競合!
👉判決全文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重要實務見解不中斷!
執行名義時效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執行法命題(選擇及申論)重點複習:各位請依課本內容複習下列各單元
一、行政執行的概念
1、行政執行的意義、種類(第2條)、原則(比例原則第3條)、執行機關(第4條)、執行時間(第5條).
2、行政執行法第6條(執行協助)VS行政程序法第19條---->區別?
3、行政執行法第7條(執行時效)VS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消滅時效)VS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時效)----->區別?
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方法、命令、程序的救濟,不服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97年丶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這題很會考問答題,必須熟練!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何謂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至16條)?
3、公法上金錢給付如何拘提、管收(釋字588號、行政執行法第17、19條)?
4、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之1條)
5、另外行政執行法第18、20、21、24、26條,選擇題要注意!
三、行為、不行為義務
1、執行名義(行政執行法27、33條)
2、如何強制執行
(1)、間接強制:代履行(第29條)、怠金即執行罰(第30、31條),以上2條選擇必考!
(2)、直接強制:要件前提(第32條)、執行種類(第28條2項)
3、行政罰(罰鍰)VS執行罰(怠金)----->區別?
四、即時強制
1、即時強制係人民沒有義務存在的處理緊急事件之強制措施(行政執行法36條),其時機、執行方法?
2、對人的管束要件、限制(行政執行法37條)
3、對物的扣留(38條)、使用處置限制之要件(39條)
4、對住宅建物之進入(40條)、其他必要之處置
5、合法實施即時強制之特別犧牲損失補償(41條)------>此題選擇常考!
6、直接強制VS即時強制的區別------->問答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