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勝訴判決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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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勝訴判決時效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上週司法院的行政調查報告,把情節重大的7人移送人審會。昨日,司法院人審會做出決議,將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六人移送監察院,但是,針對前最高法院庭長吳雄銘部分: 「人審會表示,依現有卷證,吳雄銘承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件,是依法作不受理的程...

  • 勝訴判決時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9 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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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上週司法院的行政調查報告,把情節重大的7人移送人審會。昨日,司法院人審會做出決議,將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等六人移送監察院,但是,針對前最高法院庭長吳雄銘部分:
      
    「人審會表示,依現有卷證,吳雄銘承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件,是依法作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證據證明他有參與翁茂鍾招待餐敘,並無與當事人不當接觸;況且他是否有收受襯衫尚有疑慮,故難認構成應付懲戒事由,#決議不予移送監察院審查,#也不予撤銷一等司法獎章。」
     
    簡單講,人審會認為吳雄銘雖然參與諸慶恩案的審判,但是不用移送監察院。

    我要請教司法院許宗力院長,身為人審會的當然委員與主席,#這不是包庇,#什麼才是包庇?
     
    在去年九月監察院調查報告要求下,四個月過去了,台灣社會不知道:
     
    到底全數涉案的法官是誰?
    到底司法院的調查報告內容為何?
    到底司法院移送或不移送,判斷的標準何在?
     
    在1月18日的司法院調查報告記者會,司法院向國人表示,有20位法官情節嚴重,其中13位行政懲處時效已過期,不用移送。只剩下包括吳雄銘在內的七名法官移送司法院人審會,決定要不要送監察院。
     
    結果,昨天的人審會決議再度宣布,七名裡面只有六名移送,吳雄銘雖然是承審法官,但是下的是不受理的程序判決,又無法證明參與招待,所以不用移送監察院。
     
    這簡直是睜眼說瞎話。
     
    吳雄銘是諸慶恩(巴黎銀行銀行員),在二審改判有罪之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審判長。
     
    翁茂鐘在最高法院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之後,全力追殺巴黎銀行的銀行員諸慶恩,諸在二審被改判有罪,翁並且向諸慶恩附帶民事求償五億多元。
     
    案件來到三審,承審的法官神奇的是石木欽、池啟明,審判長正是吳雄銘。
     
    為何吳雄銘最後僅僅下不受理的程序判決?而非實體判決?
     
    答案是諸慶恩死了,留下兩名幼女。而翁還是繼續追殺其兩名幼女。
     
    大家可以設想,一個三十多歲的銀行員,認真的為所屬銀行向富商追債,搞到最後一路反被追殺判刑,還要追償五億多元,這樣的壓力有多麼大。
     
    司法院的理由,是因為審理案件審到一半,被告死了,所以這幾個月的審理,就不算審理了,是這樣解釋的嗎?
     
    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就分案給第六庭了,庭長正是吳雄銘,受命法官池啟明,陪席法官石木欽。2003年5月諸慶恩過世,2003年8月最高法院才做出不受理的程序判決。
     
    判決確定後,2003年的11月,石木欽等多位法官,還和翁茂鍾在台南打球吃飯。
     
    難道人審會認為,審了快一年,追殺到一半,被追殺的人死了,就不用負責了嗎?
     
    我們不知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的標準,原來,還有分成被告後來死亡跟被告沒死亡兩種。
     
    請司法院交代人審會的決議過程,公布調查報告以及涉案法官名單,給台灣社會一個交代!
     
    前情提要: 
    2020-01-25「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http://bit.ly/2MhTUgx
     
    2020-01-22「高檢署同意解密報告,各黨團對於成立調閱小組或委員會皆無異議」
    http://bit.ly/2NLrMD3
     
    2020-01-21「全面調查口惠不實,何時解密、公布報告與涉案人員名單才是重點」
    http://bit.ly/3pGb85C
     
    2020-01-20「政風人員來函照登」
    http://bit.ly/3obXdTH
     
    2020-01-20「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消極調查,法務部調查局報告錯誤百出。」
    http://bit.ly/3iyKfxL
     
    2020-01-19「公布完整宴飲收禮名單,徹底追查不明來源財產」(內有恐怖故事)
    http://bit.ly/3oYSh5D
     
    2020-01-18「司法人員的倫理標準」
    http://bit.ly/3ixXkaX

  • 勝訴判決時效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13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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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可是我的良心不想…】

    ▌代誌係安內

    中原大學一名生物科技系副教授主張:因為他先前曾經在課堂上提到「武漢肺炎」、「我是中華民國的教授」,中國學生生氣,學校逼迫他道歉。

    中原大學立刻表示:「任何老師在課堂上,若有非專業或與課程無關的言論,都會要求改進並加強輔導。針對特定老師忽視教學品質並以片面資訊引發社會對立及誤解之事,學校保留法律追訴權。」

    並公佈不當言詞的教學影片,而許多人也認為,那些言論真的有滿大的討論空間。

    但大家!學校如果真的有強制教授公開道歉,會妥當嗎?

    ▌被強制道歉,我的良心會痛!

    言論自由,是包含讓你可以暢所欲言的自由,也包含一個人有不說話的自由,我們稱作「不表意自由」。

    很常出現在「我們可不可以強迫別人道歉」的問題上,尤其是判決當中常常出現的「登報道歉」。

    要不要道歉,涉及到的是一個人的 「內在精神活動」 及 「自主決定權」,跟一個人的人格發展可以說是密不可分。

    在釋字第 656 號解釋中,大法官們是認為「刊登勝訴判決」這件事還行,並且如果這樣還不足以回復名譽,就可以要求加害人登報道歉,這樣沒有過度限制人民的不表意自由。

    但是,還是有一部分的大法官不贊同這樣的說法,認為僅僅是判決勝訴就已經足夠還他公道。

    ▌為什麼?

    如果有需要讓大家都知道,只要刊登勝訴判決啟事就足夠;強迫登報道歉,會產生類似「遊街示眾」的屈辱感,而且既然我們認為公開道歉不行,其實就沒有理由認為登報道歉 ok 。

    做錯事道歉天經地義!但當一個人沒有覺得自己做錯事、不想道歉的時候,這時候強迫他公開道歉就對於他的不表意自由、良心自由戕害太深,不是一個調和基本權衝突的好辦法。

    回到這件事上,學校通常是會先私下勸老師道歉,畢竟我們凡事求一個圓,能私下解決就是更圓滑!

    但大家還是可以想想,有沒有什麼方式是比「要求老師公開在課堂上道歉」更好的方法呢?

    如果是在學校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直接按照規定給予相關懲處是否會更妥適呢?大家覺得呢?

    ▌附帶一提,追訴權無法保留!

    法律上沒有一個名詞叫作「法律追訴權」,只有「#追訴權」。

    而「追訴權」是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追究你的責任的權力。遇到非告訴乃論的罪,檢察官要主動出擊。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就需要有人去「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告訴期間是從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要告訴。

    至於追訴期,則是要去看刑法第80條的規定,根據法定刑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在這邊假設學校要告老師誹謗罪,誹謗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追訴期就5年。

    但因為誹謗罪是告訴乃論,所以超過6個月,檢察官也沒辦法啟動偵查,所以你說要保留,只有你知道,國家不會真的替你保留,記得告訴期間還是要去告訴哦!

    ▌就像我們強制不了你看文章一樣,不過你們都會點進去的吧!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https://buff.ly/2IPTavJ

    微思客|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下)——仇恨言論、政治正確與言論自由
    https://buff.ly/2PzGfig

    楊貴智|你想保留法律追訴權?你真的知道你想保留什麼嗎?
    https://buff.ly/3fGNe5q

    蔡孟翰|什麼是追訴權和法律的時效?
    https://buff.ly/2mND1gN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5PPPWa

  • 勝訴判決時效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1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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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吊橋致腦傷 一審下士獲國賠千萬】

    📌109年5月8日新聞提要

    陸軍司令部特種作戰指揮部於修繕突擊吊橋時,指揮部長官鄭男因找過多人支援,導致繩索斷裂滑輪反彈擊中陳男,陳男因而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陸軍司令部主張陳男既已向鄭男請求國賠,即不得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然法院認陸軍司令部認知有所誤解,於鄭男情形仍應適用國賠法,而判賠1070餘萬元。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該第三人應如何救濟?

    ✏️國家賠償請求類型:

    1.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部分: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責任(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

    2.公共設施責任:「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只需政府具有事實管理狀態即可;類型則包含設置責任及管理責任,前者須「設計之初即有瑕疵」,後者為「無過失責任」,兼及設置後的所有管理狀況。

    ✏️國家賠償請求權主體:除「一般人民」外,國賠法既未排除公務員本身對國家請求國賠之權利,「公務員本人」若權利受國家或其他公務員侵害,仍可請求國賠。 
     
    ✏️被害人除可依國賠規定向「國家」請求國賠外,可否復向該「公務員」本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公務員「過失」侵權之情形:
    不可以。因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謂「他項方法」亦包含國家賠償法,也就是說就公務員個人的過失行為,原則上由國家負賠償之責,被害人不能直接向公務員個人求償,但國家於賠償之後,可依其情形,向該公務員個人進行求償。

    2.公務員「故意」侵權之情形:
    有認為僅得先向國家請求國賠,再由國家向公務員進行求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38號民事裁定);亦有認為在公務員故意之情形,被害人得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請求損賠(最高法院民事103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參照)。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被害人陳男係主張公務員鄭男執行職務有過失,係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求償。若陳男認為本案係關係突擊吊橋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致成傷害的話,就應該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進行求償。上開二種請求之舉證責任有所差異,陳男提起國賠請求之前,應先確認二者之差別後擇其有利部分提出。

    ✏️本案法院係依據「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認為架設突襲吊橋僅需人力六名,被告鄭男用了三十二人次支援,致繩索用力過大斷裂,係有過失。惟一般認定公務員係有過失非常困難,本案因有「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作為依據,殆為被害人得以勝訴之關鍵。

    ✏️通常情形,本案被害人應係先行提告鄭男刑事過失傷害,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之後,被害人附帶民事對鄭男求償,惟依前開說明,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過失責任係由政府先行負責,因此此部分應為刑事法院判決駁回或由被害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後,另行針對陸軍司令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在案情尚在調查中,無法確認究係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或可資認定故意或過失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考量援用國賠法第3條第1項設置管理有欠缺之請求權起訴請求,以免發現起訴請求錯誤後,已逾二年之請求時效,致遭受敗訴判決之不利益。

    ✏️本案尚應注意求償對象(機關)正確,被害人錯認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對象錯誤,時有所見。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71216?utm_medium=APP&utm_campaign=SHARE&utm_medium=APP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國家賠償 #公務員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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