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國有財產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國有財產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國有財產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國有財產法產品中有7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總統可以超越法律? —— 1999 年 9 月 21 日,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3 的大地震。 這張被稱作「921大地震」的災難,造成兩千多人罹難,一萬多人受傷,五萬多房子全倒,五萬多房子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東天后宮是清朝最後一批官廟,也是歷史建築,但1949年後廟方有不少土地被收歸國有,廟方一直想土地討回,台東縣政府也願意還地,2年前縣府從「國有財產法」找到可贈與現有廟地的辦法,28日台東天后宮從縣府手中拿回第一筆超過千坪的土地。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

國有財產法 在 Buan月亮說話 | 月亮曆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6 10:36:08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

國有財產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4-19 10:26:51

【國家因為這個動作,進入到可怕的狀態】 如果當國家因為發生極度危急的狀態,導致一般的法律無法應付時,究竟該怎麼辦呢? 我們有一個方法可以來應變,還可以暫時凍結法律。 🕳 憲法怎麼說?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

國有財產法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12:47

【國家可以凍結法治社會嗎?】 1999 年 9 月 21 日,台灣發生大地震,3天後,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緊急命令,究竟什麼是「緊急命令?」 - ▹▹ 憲法的規定? 如果用中華民國憲法來看的話會是如此。在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 國有財產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5 2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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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非常時期要用非常方法?總統可以超越法律?
    ——
    1999 年 9 月 21 日,在凌晨 1 點 47 分 15.9 秒發生芮氏規模為 7.3 的大地震。

    這張被稱作「921大地震」的災難,造成兩千多人罹難,一萬多人受傷,五萬多房子全倒,五萬多房子半倒,是台灣戰後傷亡最嚴重的自然災害。

    在當時,台灣像是陷入一個煉獄一般。

    而在這樣的災害後,究竟政府該怎麼面對?
    -
    ■ 一個超越法律的武器?

    22 年前的今天,在 921 大地震後 4 天,時任總統李登輝發布了「緊急命令」。

    究竟何謂「緊急命令」?

    根據憲法規定,總統是可以在國家或是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是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是可以在行政院會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且可以做「必要之處置」。

    什麼是「必要之處置」?

    就是基本上為了應付危難的事,都可以做。
    -
    ■ 當時的緊急命令內容

    當時總統發布 12 點的緊急命令,其中最後一點就是讓這張緊急命令時間到「 89 年 3 月 24 日止」。

    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緊急命令的權力非常之大,所以時間限制為半年。

    我們就來看其中三點的內容。

    例如其中一點:「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其借用期間由借用機關與管理機關議定,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條及地方財產管理規則關於借用期間之限制。」

    再看一點:「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最後一點:「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
    -
    ■ 有沒有發現什麼共同特徵?

    緊急命令的重要性在於面對國家發生的重大危難,並且既有正常的法律已經無法或是來不及應付時,才有出動的必要性。

    因此仔細看剛剛的三點緊急命令,共同特徵在於讓政府在那半年的救災作爲,盡量的「不受法律限制」!

    原有的法律沒有不好,但是如果在這種大災難狀況下,我們需要更快的救援模式,所以用這樣的緊急命令暫時來取代法律。

    學理一點來說,這樣的模式要發動,需要承認國家進入到「例外狀態」,我們才能用例外的手段來面對。
    -
    ■ 危險性?

    知名的港片《寒戰2》中有一段是這樣的。

    擔任警察的人回應:

    「非常時期,用非常方法。」

    但立法局的議員卻回答:

    「就是因為你可以自己決定什麼是非常時期,所以就算是非常時期,你也不可以用非常方法!」

    這或許可以讓我們反思,如果國家進入到可以使用「非常手段」,那離國家真正擴權之差一線之隔。

    白話一點來說,「緊急命令」和「戒嚴」其實也差一線之隔。

    這也是為什麼緊急命令發布後,還是要立法院來追認,如果立法院不同意就會立即失效。

    在經歷大地震後,尚在疫情的今天,值得我們省思國家如何運用權力來面對災難。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國有財產法 在 Buan 月亮說話 月亮曆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3 03:03:54
    有 22 人按讚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永續發展的前提】

    「原住民族集體權利訴求觸及社會重大政經利益,在自治與土地議題上尤為如此。以後者為例,還我土地運動所涉及的原住民族土地,大致上是在日治時期被殖民政府以單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軍事鎮壓強佔而得,中華民國政府接收台灣時,並沒有改正此一歷史錯誤,而是將殖民政府所強佔土地納為國有,間或授與特定個人或財團從事開發。這些既成事實導致縱使《原基法》早已規定應就此事進行調查及回復原住民族原始權利資格,但實際執行起來極為棘手,畢竟就國家責任而言,改正歷史錯誤實現歷史正義固然重要,當下社會成員基於分配正義所應受保障的基本生存需求也同樣重要,如何取得衡平並不容易。」——〈原住民族人權議題現況〉,陳張培倫。
    https://hre.pro.edu.tw/article/3838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國有土地遁逃到私有土地相當容易,例如《國有財產法》之非公用財產就很容易被讓售給私人,該法第49條第1項明定只要有租賃關係的非公用財產就可以讓售給私人、第51條明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如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等等。這都是將傳統領域排除私有土地的弊病。然而,就算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草案將公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真的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嗎?從亞泥案的採礦權展限爭議就能窺知一二。」——〈從亞泥案反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的落實〉,謝孟羽。
    https://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LAFBaoBao-detail&tag=251&id=63

    黃金海渡假村:
    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posts/4182754648452416

    封面來自布農語:maikusanak tu iniliskinan,「自己生長出來」的概念,延伸為自由之意。
    Icons tree by kareemov and root by ohyeahicon and from the Noun Project.

    #自由事先知情和同意
    #永續發展的前提

    【 減少碳排 世代攏來 】 青年抗暖大遊行
    2021.09.25(六)
    活動頁:https://fb.me/e/F93FCOFP
    #減少碳排世代攏來
    #0925青年抗暖大遊行
    @rocktwycc

  • 國有財產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12:05:05
    有 861 人按讚

    #為花蓮人保留歷史記憶
    #成功協調雲海軒營區暫緩拆除一年
    #歷史建物應充分討論再決定去留

    雲海軒營區位於花蓮市花蓮街,地理環境優美,居高臨下遠眺望太平洋,曾經是威權時代黨政軍來花蓮開會的重要地點。

    之前開始遭到拆除時,當地文化圈人士議論紛紛,大家呼籲暫緩拆除,希望有更多的溝通,再決定去留,不要讓歷史建物白白犧牲。

    張美慧議員蒐集了許多花蓮文史工作者的意見向我的花蓮辦公室反映,提出雲海軒有保存的必要性。

    經過我的花蓮團隊了解,雲海軒的確是花蓮政治史上的重要建築,其前身是警備總部,威權時期黨政軍高官包括總統、副總統等都曾在此聚集與決策,甚至有傳聞環島公路的計畫是在此拍板。

    既然雲海軒的一磚一瓦都是由納稅人的錢蓋的,加上目前建築本體都是良好狀態,我認為應考慮保留,並思考活化歷史空間,未來開放花蓮民眾參與使用,以保留這段歷史記憶。

    活化歷史空間的方法可以借鏡美崙山松園別館等模式,朝此方向來做轉型。

    #歷史建物必須充分討論再決定去留

    雲海軒歷史建築保留案之前曾送花蓮縣文化局鑑定,可惜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建築年限未達標準所以未將其列為花蓮文化資產。

    再加上目前國有財產法有「拆屋還地」的條文,所以,被閒置的雲海軒建築才會面臨被拆遷的命運。

    花蓮許多人士擔憂,此建築物若被「拆屋還地」,此重要歷史景點很可能會經歷標售落入財團持有,這對花蓮的歷史記憶將是一大損失。

    經過我們辦公室與國防部居間協調後, 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東服中心)洪執行長邀集相關單位與民意代表召開「雲海軒營區研商會議」。會議中獲得軍方承諾會 #暫緩拆除一年,讓花蓮縣市政府以及民間各界能有更多討論時間。

    在暫緩拆除這段時間,希望將來地方政府與民眾可以先獲得共識,再決定雲海軒的去留。

    雲海軒營區搶救案,讓我們看到,許多台灣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物正在默默地消失,原因可能是法規上的限制、產權問題或是所有權人無財力繼續維護。

    這些現實問題無法簡單歸責任何一方,但,歷史建物與空間記憶一旦拆除就回不來。

    范雲團隊會繼續為我們的歷史記憶盡一份努力,也邀請所有的花蓮人一起關心雲海軒營區的未來!

    說明:雲海軒營區的土地所有權人是花蓮縣政府、市公所,建物所有權人是花蓮後備軍人指揮部。

  • 國有財產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9-29 15:02:37

    台東天后宮是清朝最後一批官廟,也是歷史建築,但1949年後廟方有不少土地被收歸國有,廟方一直想土地討回,台東縣政府也願意還地,2年前縣府從「國有財產法」找到可贈與現有廟地的辦法,28日台東天后宮從縣府手中拿回第一筆超過千坪的土地。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4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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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財產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3-20 13:05:04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故宮院長馮明珠,針對今年2月25日,監察院糾正故宮,指出故宮自民國90年7月起,逕自委託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文物複製品銷售及餐飲服務,違反採購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監察院認為,消費合作社將「非由社員創造之盈餘」分配予社員,悖離合作社法規定,林佳龍更指出,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年度銷貨收入比率逾96%來自代辦業務,與設立宗旨脫勾,林佳龍將於審查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時提案,自故宮文物基金業務不得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徹底解決多年以來的消合社爭議。

    林佳龍表示,故宮文物基金102年度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3,500萬元,是因為101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案決議,將該院出版品、文物仿製品餐點業務委託經營之稅後盈餘繳交回基金,然而,故宮長期委託該院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生產之出版品、文物仿製品、藝術紀念品及品牌授權等商品,僅將10%之營業總收入視為營業權利金繳交國庫,迄100年度止,消合社資產負債表中保留盈餘科目餘額7,591萬9千元,包括公積金2,307萬7千元、公益金1,317萬3千元及累計盈餘3,966萬7千元,將歷年累計之收益留置於該社,已經違反國有財產法,林佳龍表示將提案,要求這些累計盈餘都應該繳回國庫。

    林佳龍另外指出, 100年度故宮遊客人數已增加至384萬餘人,目前仍持續增加中,但文物仿製品卻越賣越差,從97年度預計銷售量1萬5,880件,決算銷售量4,879件;98年度預計銷售量1萬2,700件,決算銷售量8,109件;99年度預計銷售量6,700件,決算銷售量4,856件;100年度預計銷售量8,880件,決算銷售量2,201件,每年銷售量越來越低。

    儘管故宮文物基金102年度預算文物仿製品銷售數量降為7,250件,較101年度預算銷售數量9,950件減少2,700件,銷售量減幅為27.14%,但林佳龍仍表示,這樣的預算金額仍編列太多,將提案刪減相關預算,整個故宮思維要改變,必須設法提高遊客的購買意願,才能讓故宮越來越好。

  • 國有財產法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4-06 15:41:18

    2012年3月21日經濟委員會質詢農委會

    林務局應立即撤消《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

    林務局的前身 是日據時期的『撫墾署』
    『撫墾署』頒布《第26號令》將原住民族長年居住的土地
    視為「無主之地 」全面收歸總都府所有
    台灣光復以後 林務局接收撫墾署的體制
    繼續控管台灣的山區
    林務局若實施《非公用財產處理要點》將現有林務局主管的國有林班地私有化了。
    形同變相的將原住民傳統領域解編、私有化。
    再者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五款中明定:
    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國土計畫法》尚未通過前
    該作業要點涉及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及自治區域
    若先行公佈並實施該作業要點
    原住民自治區域有變更為私有地之疑慮 危急自治權益及生存範圍

    祖靈之邦- 原住民族網路電視
    www.youtube.com/abohome

    延伸閱讀
    《林務局還有必要存在嗎》2012/03/12/中國時報/潘富俊
    http://www.abohome.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5730:2012-03-13-01-42-27&catid=65:2008-10-22-22-01-21&Itemi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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