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impal0221 (情妃得已)看板LAW標題[問題]國有財產法第28條與其施行細則第25條之...
國有財產法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保管
第 三 節 維護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
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
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
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
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
有關人員,應依法查究責任,並責令賠償損失;其涉及刑責者,應移
送法辦。
請問一下諸位版上的法律菁英能否有人可以舉個例子或白話一點解釋一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5條當中以下這段話的含意?
"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
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
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小弟才疏學淺如諸位大德能給予指點一條明路~感激不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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