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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改善苑裡平交道聯絡路網 解決西側鄉親進出市區不便
苑裡,居住於沿海的1萬多名鄉親每每要進出市區,總是要經過鐵路平交道。然而由於早期的平交道規劃未盡完善,導致銜接的聯絡道非常狹窄(3至4米寬)造成會車時險象環生。原本苗栗縣政府規劃的鐵路高架化又因為工程經費高達66.6億元,且用地取得及施工困難而計畫告吹。
苑裡鎮劉秋東鎮長為了解決相關問題,於是委託超明委員邀請跨部會協商尋求解方。幾經協商獲得解決方式如下:
1.循內政部營建署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爭取補助經費改善。(已錄案)
2.台鐵所轄房北段469、470、432地號國有土地將依循「穿越鐵路可用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向台鐵申請同意無償使用。
3.台鐵所轄苑西段255、256、258、267、264地號國有土地則將依相關規定辦理租用。
4.房北平交道將辦理南移,以銜接12米寬之博愛路替代原先3米寬之聯絡道。
經過以上協商決議,可替鎮公所解除高達1500萬元之台鐵用地成本壓力,提高落實執行「苑裡鎮市區鐵路平交道新建及地下道改善工程」的可行性,並且順利解決數十年來苑裡西側居民進出市區之交通民瘼。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蘭嶼很小,所以被毀滅很容易? 敬請聲援、轉發~
這是一場自己人與外地人聯合欺負族人的悲劇
這是一場國家機器對付弱小居民的暴力行為
這是一場東清部落守護傳統領域的堅持
曾經,因為我們的良善,聽信外人的瞞天謊言
引來世紀之毒~核廢料來折磨我們的身心靈
現在,我們依然是良善的
但,我們不再容許有人任意傷害我們的小島
因為上天是站在良善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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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蘭嶼鄉東清部落自救會】
102年6月20日,台東縣政府已計畫好派60名警力來蘭嶼進行維安任務。這次,不是抗爭核廢料,而是由一個部落獨自面對帶著槍枝的警察,在捍衛自己的傳統領域。
我們不反對開發,但蘭嶼四面環海,其人文、海洋、山林之生態資源豐富,是發展觀光最有利之條件,相對也因為島嶼面積小,生態系統更為脆弱,因此更不應該容許大面積開挖島嶼土地造成生態破壞。
101年11月30日椰油部落成功阻絕第四家砂石場之後,災難落到了東清部落。台東縣政府與蘭嶼鄉公所及友達營造有限公司聯合,以「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點規定,取得蘭嶼東清段七號地使用權。規避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等原住民土地適用法條。在經過多次協調與抗爭,蘭嶼鄉公所仍無視族人意見與想法,因此,我們感到羞愧,以原住民鄉鎮(蘭嶼鄉)之機關首長,帶頭藐視原住民基本法,聯合外人欺負東清部落居民。
原基法所明定之法的文字,被用以規避原住民之土地權利。以臨時性設施作為藉口,來避開當地居住人民原本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權益與審查制度。
更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之規定,作為不提供資訊給土地審查委員會的基礎。可見,目前保障兩個原住民權益的法律,已被濫用。望原民會就法本身及此事件中,實際的法律效力,做出保障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的解釋與說明。
東清部落反對七號地設置預拌場理由:
一、拒絕不當開挖,堅持捍衛部落傳統領域。
二、4月30日部落會議決議:不贊同東清七號地與東清溪設置預拌混泥廠
三、東清段七號地為部落公用耕作地(蘭嶼傳統文化之土地使用方式)
四、蘭嶼現有三家水泥預拌廠位於椰油村,公所強調此三家預拌場均不合法,需另輔導成立”二家”合法預拌場(東清段七號地及東清溪處)。建請蘭嶼鄉公所將本島三家預拌場依所謂”行政裁量權”盡速依法處理,解決無地使用之困境,無須再增設二家預拌場,減少島嶼環境破壞。
五、環境汙染:空氣汙染影響農作物生長,廢水影響海洋魚場生態。
六、大型工程車危害部落行人安全及空氣污然。
蘭嶼鄉公所行政疏失:
一、蘭嶼鄉公所未與東清部落說明與協調,廠商逕自開挖.
二、蘭嶼鄉公所於工程施作前三十日未貼公告說明牌.
三、蘭嶼鄉公所違造文書,謊稱土審會通過東清七號地無償使用之議案.(本村土審鄭重否認)
四、蘭嶼鄉公所針對友達營造有限公司,在蘭嶼承接包括觀光自行車興設、景觀廊道改建、路面改善計畫、天秤颱風重建工程等同意撥用所需使用面積,其公文行事草率,如A.102年3月20日蘭鄉農字第1020002578號無撥用土地面積,B.102年3月28日蘭鄉農字第1020002945號,撥用土地為600平方公尺,C.友達營造102/02/20達字1010000262號,土地使用需求1500公尺,D蘭鄉農字第1020002578號同意撥用1800公尺。…….明天過後蘭嶼全被賣掉!!!!
五、規避原住民基本法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台東縣政府102年6月6日府原地字第1020101145號函文,其說明三:<該預拌混泥土場之設施僅係臨時性,尚非「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所稱之土地開發。另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之規定,亦無需蘭嶼鄉之土地審查委員會之通過方可使用。說明四:為利於蘭嶼鄉之基礎建設及觀光發展,該預拌混擬土廠之設置,如合於各該法令之規定,似應無不准設置之理> 試問,其工程直接切入觀光自行車興設、景觀廊道改建、路面改善計畫等,算不算土地開發?或是有助周邊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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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