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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行政法選擇題疑義?】
甲違法營業,主管機關於3月1日去函勒令歇業。甲於3月2日接獲該公函,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決定違法,但仍配合歇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司律一試-31】
A設若甲並未對該公函提起行政爭訟,則於行政處分確定後,依目前實務見解不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B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歷經3年方獲得勝訴確定;甲緊接著請求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仍未因時效而消滅
C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則審理國家賠償之法院原則上應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理
D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其亦得於本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解析】
考選部答案是A
但個人認為A沒有錯,我國沒有明文規定「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我認為B是錯的,國賠法時效採主觀說,並不是看行政訴訟判決定定時起算。
【參考實務見解】
有不採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的實務見解
網頁連結:
http://fjudkm.judicial.gov.tw/index_doc.aspx…
國賠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採主觀說,不是看行政處分的訴訟何時判決確定...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4年台上字第 1350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8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 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定有明文。而所謂知有國家 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 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 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 ,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 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 為違法時為準。
網址連結:
http://db.lawbank.com.tw/FINT/PrintFINTQRY0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