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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告訴自訴差別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告訴自訴差別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告訴自訴差別 在 臺灣意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323佔領行政院」警方強制驅離暴力濺血,多位受傷民眾自訴控告官員殺人未遂,多已結案,目前只剩前台聯立委周倪安自訴控告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案尚在審理中,台北地院今開庭傳喚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作證;周的律師尤伯祥當庭播放十餘段警察當時施暴的影片,江宜樺看過後認為員警用盾牌猛「剁」靜坐民眾、用警棍戳著被警方拖行的民眾,都是不必要的動作,疑似執法過當,警政署應撤查究辦。
尤伯祥質問,事發至今已近6年,為什麼警政署查這麼久還是查不到,質疑官方上下交相賊、官官相護;江宜樺答稱,案發後他有要求警政署撤查,但至今台北市長、警政署長、市警局長都換好幾輪了,連行政院長也換過5任,可見追查上可能面臨證據瓶頸,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證據到哪就辦到哪,若真的查不出來,也不能硬交出不相關的名單,應該毋枉毋縱。
江宜樺說,他後來陸續聽說有些執法過當的員警有被行政懲處、甚至移送法辦,但具體內容他不清楚;但尤伯祥說至今沒看到任何一位員警被懲處,只看到警政署、市警局在互踢皮球。
江宜樺證稱,行政院區與週邊道路是集會遊行禁制區,3月23日當晚他在家裡邊看電視直播邊和警政署長、內政部長等人電話討論,表達希望天亮前能淨空行政院區恢復上班,國家行政中樞不能被癱瘓,當下無法預知能否驅離成功,因為當時立法院已被佔領6天仍未撤出;電話中有討論到警方驅離時可能會使用警械,但第一線要如何執行,是警方的專業,歐美國家警察使用警械的手段更為激烈。
尤伯祥指出,從江的證詞可證明當天確實是江宜樺下令強制驅離,並預見使用警械可能造成民眾受傷,仍下令強制驅離,歐洲人權法院2013年有判決認為不能因民眾在遊行禁制區示威抗議,警察就可無差別地攻擊民眾,江事後卻宣稱自己不是警政專家,由第一線指揮官和員警決定如何使用警械,「簡直是開了空白支票,放任員警攻擊民眾」。
此案唯一被告、已退休的台北市前警察局長黃昇勇表示,地方警察對於危害治安的事須不待命令就應立即處理,若不處理就是瀆職,行政院集遊禁制區是指週邊道路,而民眾侵入行政院區內破壞門窗器物,並非適用集遊法,而是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的犯罪行為,警方應當立即制止,由員警依當下情況判斷是否使用警械,不是等到長官下命令才能動用警械。
周倪安以告訴人身分表示,日內瓦公約明定不能攻擊已放下武器的敵人,此案前提是政府「橫柴入灶」強行通過服貿協議,才引發抗爭;而在行政院區內的學生群眾手無寸鐵,江宜樺若非冷血,豈會對員警的暴力行為視而不見,找不到施暴的員警,指揮者就應負起法律與政治責任;她的頭被員警打傷,至今等不到江宜樺和警方的道歉,前署長王卓鈞在立法院答詢時也只是說「很遺憾,是我無能,找不到凶手」,造成民眾對警察的不信任,她要求江宜樺和警方對社會道歉。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82029
告訴自訴差別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辦法「只備案不提告」嗎?備案、報案跟提告有什麼差別?
🎸刑事案件中,備案、報案、提告的意思
#提告 在法律上有兩種方式
一種叫「自訴」
是你自己請律師寫狀來告對方;
另一種叫「告訴」(提起告訴)
是由被害人向檢警提起告訴,說有人打你、偷你東西了,請他們替你偵查犯罪、起訴對方。
這兩種方式的目的都一樣,都是把對方告進法院,差別在於你是靠自己還是靠國家進行蒐證、起訴。
大多數人都會選第二種(省時省力),我們在講的「提告」通常指的就是向警察提起告訴這件事。
#報案 就不用多做解釋了,就是去警察局告訴警察有犯罪發生了,請警察介入調查並找到犯人。
因此,提告(提起告訴)跟報案其實很像,都是向警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其調查或辦理,只不過提告是個具有法律效力而比較正式的用語。
#備案 則不是個有法律效果的用語,雖然同樣都是找警察陳述犯罪事實,但備案指的是警察製作內部的工作紀錄表,讓警方可以記得你的案件情形,但不會成立報案的正式紀錄,最後要不要查,就看警察有沒有時間跟意願了。
🎸怎麼知道我是備案還是報案?有辦法選擇嗎?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警察有沒有開三聯單給你。
依照「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內政部警政署84年警署刑偵字第7310號),警察受理民眾報案,經調查確認案情屬實,應填具刑案報案三聯單。這個三聯單之後會成為登記案件的紀錄,你的案件才會在警政署的資料庫裡,取得案件編號後你也才能繼續追蹤案件進度。
假如沒有三聯單,這時你做到的可能就只是「備案」,這個紀錄只會留在警局,讓警察記得你曾經來過。
一般來說,去警局的人想要的都是「報案」(誰想要只備案不調查),所以你應該說你要報案,並且拿到三聯單。不過,警察也有調查案情的責任,假如警察認為案情不明、可能沒有犯罪存在,根據同一個作業要點,警察可以只用書函回復,不給三聯單。
🎸只備案或報案,但不提告可以嗎?
有些犯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提起告訴(提告)」,檢察官才能起訴、法官才能判,例如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等罪。
如果發生的是這些罪,被害人可以向警方備案或報案(陳述犯罪事實),但表明不提起告訴。
相反的,如果不是告訴乃論的罪,只要向警方備案或報案了,不管被害人想不想提告,檢察官都可以起訴,法官也可以判。例如這個新聞裡的妨害性自主,就不是告訴乃論的罪,所以根本不能「只備案不提告」。
通常來說,不嚴重的罪會是告訴乃論,比較嚴重的罪就不是。
至於為什麼會有人想要只備案、報案不提告?
一方面可能是留著談判的籌碼(你願意賠錢我就不提告),另一方面就是根本不想告…
所以囉,以後不要再說「我已經備案了!」,這樣跟「我才不想告你呢哼!」沒什麼兩樣,只會讓對方覺得你很傲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