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自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自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自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自訴產品中有5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

民事自訴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從2021年5月17日開始,因為疫情緊張的關係,從雙北的四個法院(基隆、士林、台北、新北)開始,紛紛延後庭期,避免因為開庭而群聚感染。 學校老師可以在家裡透過視訊會議軟體幫學生上課,學生可以待在家裡連上網路跟老師互動。 那麼,法院可以遠距開庭嗎?法官、檢察官、律師跟訴訟相關的人,也可以跟遠距...

民事自訴 在 小桃教主 MomoGoddess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19 07:03:36

#今天有絕領 #發牢騷 今天 #台中捷運 試營運第一天, 小桃在下午也有去試乘唷~ 然後記錄一下這兩天穿的洋裝030 - - - - - 這幾年打官司的經驗可說是相當豐富了,有過原告、被告、甚至自訴人的身份,偵查庭刑事庭民事庭一審二審我都留下記錄。 稱不上是一件光榮的事,但絕對可以說看盡各種...

  • 民事自訴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7 10:00:13
    有 47 人按讚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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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自訴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05: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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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私訊我想要知道事發經過,我簡述一下狀況。我曾在臉書po文,討論新竹縣議會的定期會期間,採用書面質詢而不開會的狀況,po文時手邊的資料是我拿到的議員質詢表。但後來原告說他有換時間而我並沒收到通知,才引發後續官司。

    過程如下,給大家好好討論享用。
    在新竹國討論公眾議題真的要小心,在這個國度有種種不可思議,蝦到不可思議的小事情,也會讓我賠上十幾萬。

    這件案子在檢察庭曾經被打回票,只能採取自訴才可以直接上法院審理,直接進入審理程序。
    --
    事件經過:
    在2019年5月8日當選後的第一次定期會,進議場後發現沒人,才知道原來新竹縣議會可以在開議期間,是沒有人在議場的狀態(當天所有議員採書面質詢就等同休會)。而那天早上的表定三位議員都沒有在場。

    然後,我前往會客室,發現有其他議員也趕來參加定期會,結果撲空,我再次確定沒有開會。接著在服務台確定表定的三位議員有一位來簽名,但他的簽名與前幾天的簽名長得不一樣。所以,接下來我前往議事組,詢問當天是否沒有開會,還有議員簽名是否可以代簽的問題。

    後來我在早上11:00左右po文,討論書面質詢跟口頭質詢的事情,我的立場認為,書面質詢是對選民較不負責任的行為,這個公督盟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就不贅述。

    這時候有議員表明有換時間,並沒有用書面質詢,是我不知道。在5/7日議場宣布隔天的開會議員時,我沒有聽到宣讀(因為我在位子上準備待會要給局處長的資料)。隔天,我確認過後才po文,但是確認期間我沒有拿到議事組給我的更新資料,因為議事組長作證時也說明:「新的質詢表不會主動提供給議員,資深議員都知道在議事組可以拿到資料」。

    爾後就是對方提起告訴至今。法官從一審開始就不考慮對我有利的論述,對公眾事務討論之言論自由等等,所有對我有利的都沒有考慮,刑事一審判罰三萬,高院維持原判。#對方對我求償民事賠150萬,後來民事判賠8萬,爾後就是這次的民事高院,開庭直接搓和解,在我上訴後對方又對我提起上訴25萬。最終高院維持原判加上登報。

    訴訟期間,原告提案到新竹縣唯一運作的 #紀律委員會 判我侮辱議會名譽,由紀律委員會代表議員接受道歉,然後堅持我的案子不進大會討論要私下開會解決,解決後以「密件」方式要求不得公開。

    然後,原告說:「他不是紀律委員會的人所以沒有接受到我的道歉,紀律委員會雖然有發文給所有議員,但是不夠公開。」多次在法庭說她很重傷,因為這件事情憂鬱、痛苦。原告後來有口頭質詢,以建新竹大巨蛋、老人假牙、包粽子作為質詢重點。

    願新竹縣越來越好,苗栗去年開始沒有議員採取書面質詢,今年的新竹縣呢?我想大概還是跟過去一樣吧!

  • 民事自訴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16 1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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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民事自訴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1-10 11:38:45

    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王炳忠認證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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