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產品中有27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萬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曾經有一段時間,女性司法官的人數比日本製的壓縮機還要稀少? —— ⠇司法官 根據考選部的統計,2020 年總共有 175 人錄取司法官考試。 「司法官」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指的就是法官和檢察官。在台灣要當司法官,多數人都是透過司法官考試,並在通過考試後受訓,最後...

 同時也有1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102年,持有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包括法規對原民自製獵槍,規範仍有不足,應2年內檢討修法。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原民自行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性自...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左撇子的電影博物館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6 12:19:29

【#法普時間】寄送大麻巧克力罰這麼重? 被抓到時說「沒吸毒」反而罰更重? 不可不知道的法律 #五件事! 這兩天的新聞就是,女兒從加州寄大麻巧克力給台灣的媽媽,結果害媽媽可能面臨十年刑期。 有這麼嚴重?! 相信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有各種的聲音出現,很值得討論。 這次的五件事也很扎實,而且可以避免...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光天化日下接吻是妨害風化嗎 光天化日之下接吻,算不算刑法的「公然猥褻罪」?這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有特別研究過。 —— 很久以前,最高法院認為,「猥褻」的意思就是「姦淫」(早期的法律用語)以外,一切能讓你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具體來說,客觀上你要能挑起別人的性慾,主觀上滿足...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9 20:00:03
    有 278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曾經有一段時間,女性司法官的人數比日本製的壓縮機還要稀少?
    ——
    ⠇司法官

    根據考選部的統計,2020 年總共有 175 人錄取司法官考試。

    「司法官」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指的就是法官和檢察官。在台灣要當司法官,多數人都是透過司法官考試,並在通過考試後受訓,最後才是正式的法官或檢察官。

    司法官考試又分成三個階段,簡單來說就是要考三次,每次都會刷掉一些人。2020 年的司法官考試,第一試有 10245 人報考、總共 2962 人通過;第二試再砍掉超過 9 成的考生,只有 212 人通過;最後的第三試,只剩下 175 人通過考試。

    簡單來說,司法官考試的錄取率只有不到 2%。
    ——
    ⠇ 幾乎沒有女性的司法體系

    去年通過司法官考試的 175 人中男性 81 人、女性 94 人,性別比例大約是一半一半。

    不過在古早的年代,女性司法官卻是少之又少。

    1896 年日本開始統治台灣以後,總督府在台灣建立法院制度,但直到 1931 年才出現第一位台灣人判官黃炎生。但直到 1945 年日本統治結束為止,都沒有女性司法人員的身影。

    戰後,中華民國開始統治台灣以後,除了帶來法律制度之外,也有司法人員。其中兩位汪優琴、邵祖敏成為台灣首次出現的兩位女性司法官。

    1955 年,黃雅卿成為首位台灣本土的女性法官。

    1956 年,最高法院出現第一批女性法官,其中張金蘭在 1967 年成為首位女性大法官、范蘭香在 1972 年成為第二位女性大法官。

    1965 年,劉惠霖擔任屏東地方法院院長,成為第一位女性法院院長。

    1977 年,范馨香成為最高檢察署首位女性檢察官。

    1994 年,楊慧英成為第一位台灣本土的女性大法官。

    時至今日,司法官考試錄取結果男性和女性則是各占了約一半。
    ——
    ⠇ 考上了就此一帆風順嗎?

    在當時性別平權觀念仍不足的時代,即使考上了,司法官的環境對女性仍相當不友善,懷孕、育兒甚至成為影響受訓期間的考評。在職場上,女性檢察官幾乎都不會被分派外勤,無法承辦重大案件,甚至因此被認為工作能力不如男性,而影響考績。

    這 100 年來,女性司法官的數量從比日本製的壓縮機還要稀少,到後來比例不斷上升,但這條路卻走的異常艱辛。

    司法是如何往性別平權的方向前進?即日起在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展出的「臺灣近代女性司法官特展」,一起來回顧這段很少人知道的過去!
    ——
    🏠 參觀資訊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
    開放時間:每週二~五 9:00-17:00
    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 307 號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定古蹟臺南地方法院 #司法博物館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翁琬柔 Joyc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1 10:29:34
    有 762 人按讚

    前幾天剛起床,睡眼惺忪泡咖啡的時候,圖哥大叫:「你知道Poppy Harlow不播早上的新聞了嗎?她要去念法學院!她跟你一樣欸!」

    我揉揉眼睛看了Poppy Harlow要隱退的新聞,什麼一樣!差很多好嗎!她要去的是耶魯法學院!完全跟我那種倦勤不想上班跑來紐約念書的檔次不一樣。

    Poppy Harlow是CNN晨間新聞的主播,她這星期宣布下週開始就不會出現在晨間新聞,原因是因為她要去耶魯法學院念碩士,她說,去念法律這個念頭存在她心中已久,因為在記者生涯當中,她最喜歡的就是跑國會跟法律相關新聞的時候,她坦言,自己從來沒有想過年近四十歲了,還能拋家棄子跑去念書,但是疫情發生的這年教會她:「何不嘗試看看。」

    她曾經採訪已故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當時RBG說:「you can’t have it all, all at once」所以她想清楚後,決定暫時放下新聞工作,追求她想要的法律知識,RBG也曾經說:「If you have a caring partner, you help the other person when that person needs it」所以Poppy公開感謝了她的丈夫,因為另一半需要在她上學的時候,承擔更多的家務。

    但是故事不要看一半,她沒有辭職,她會在課餘之間出現在CNN+(他們的串流頻道),她說她在CNN的老闆們讓不可能變成了可能,所以給了她很大的彈性能夠不放棄工作,又能追求念書的夢想。

    大家總愛嘲笑記者不讀書,但Poppy絕對不是新聞業第一個放下手邊工作重回學校的人,我在台灣的同事朋友們,好多都邊跑新聞、播新聞,邊回學校念書,別的不說,光是下班後還要準備學校的作業跟考試,這份精神就值得敬佩。

    更多生活分享在IG➡️wengwanjou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2 14:34:15
    有 144 人按讚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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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5-08 12:24:29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102年,持有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包括法規對原民自製獵槍,規範仍有不足,應2年內檢討修法。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原民自行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性自用行為,受憲法保障,但不包括保育類動物。王光祿對釋憲結果表達遺憾,因釋憲後仍需服刑,王光祿表示,服刑完仍會遵照原民文化,繼續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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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07 21:12:17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在民國102年持有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判刑3年6月定讞,王光祿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包括法規對原民自製獵槍規範仍有不足,應2年內檢討修法。另外,大法官也認為原民自行獵捕野生動物等非營利性自用行為,受憲法保障,但不包括保育類動物。王光祿今天對釋憲結果表達遺憾,因釋憲後仍需服刑,王光祿表示,服刑完仍會遵照原民文化,繼續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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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最高法院大法官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3-01 1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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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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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5 FLUX 的 beamo 「雷射雕刻機」廣告段落
    02:17 在日本婚後一定要改姓?
    03:26 逃避改姓的結婚方式!
    04:25 為什麼會有「夫妻同姓」的制度?
    06:23 支持一定要「夫妻同姓」的說法!
    08:02「夫妻同姓」不只有日本有?
    09:51 我們的觀點
    11:26 提問
    11:44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日本民眾再次挑戰「夫妻同姓」制度,依舊功虧一簣...東京地院:相關規定合理合憲,原告敗訴:https://bit.ly/2Nn1reN
    →不想冠夫.妻姓 日本男女選擇不婚不生:https://bit.ly/3keK5fQ
    →夫妻應該分開姓嗎?調查已有超過七成表「贊同」:https://bit.ly/3kgEm9x
    →夫妻應該分開姓嗎?調查已有超過七成表「贊同」:https://bit.ly/2NVWs4n
    →女性大法官全體反對無效 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夫妻同姓」合憲:https://bit.ly/3bA66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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