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1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15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15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15條產品中有4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社畜時代 Wage Slave,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社畜時代► https://reurl.cc/pWO7e |本集重點 00:00 Podcast EP3 老闆們小心囉 社畜逆襲時間 00:36 律師Joey 呆萌登場 02:03 粉絲投稿一【職場遭到資深學長姊言語霸凌可以告嗎?】 03:43 檢舉的定義及使用時機 05:19 怎樣的條件才能...

勞基法15條 在 尼克小姐|精神科職能治療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7:09:25

小姐姐陸續收到找工作的疑問,或分享考上執照同時也擔心工作是否有著落。各位應屆畢業生都真的辛苦了,本篇整理履歷、找工作困擾相關。 先前履歷企劃活動,從大家寄來的履歷中關於精神科求職我有一些通則性的建議。 📣 精神科履歷準備 ✅一般我建議2頁或2部分 1️⃣基本資料 大頭照最好是正式一點好看的證件照 ...

勞基法15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24 16:24:1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我們在前陣子撰寫了一篇有關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的文章,主要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因此該條文應自釋字第807號公布之日起失效☝🏻 如我們在文末提到的疑慮,由於大法官是直接...

勞基法15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

  • 勞基法15條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5: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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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機制應該公開透明 要求退輔會嚴格懲治不法行為!

    #獨家》立委吳玉琴爆退輔會弊案 為違法公司量身打造2億元標案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88291

    去年3、4月間,國軍桃園總醫院護理之家勞務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一位員工跌傷,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時,驚覺自己沒被投保勞工保險。這個事件於去年10月4日被媒體揭露,才發現該承包商有多次違反勞基法、規避勞動檢查紀錄。

    去年11月媒體再爆出,承包商:「祥暉服務企業社」。涉嫌偽造照顧服務員結訓證書,將未依法受訓的清潔人員,用偽造證書直接轉任照顧服務員。

    因此,我先後於去年12月2日、9日在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針對這個問題質詢退輔會、勞動部、與人事總處。退輔會備詢人員允諾會嚴加處理,並將結果回覆我,結果事隔10個月,到今天這件事還沒有得到回應。

    本案「祥暉服務企業社」、「祥暉顧問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桃園市祥暉勞動合作社」,由林O勇、林O耕、林O祥三人,交叉設立。登記於同一地址1、2樓,其資本額分別為50萬、50萬、22萬。自民國107年至今年上個月,祥暉集團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統計:四年間違反15件,一樣的違法問題,一再發生。到最後乾脆拒絕勞動檢查。

    而國防部與退輔會所屬榮總體系是這個集團的最大商業往來客戶。自104年開始,祥暉集團接受國防部、退輔會所轄醫療機構的採購案。所有的案子最小金額1千7百萬元,大至2億2千9百多萬。

    50萬的資本額如何承擔2億多的大標案?
    尤其是一個涉嫌偽造文書,屢次違反勞動法令又拒絕勞動檢查的惡質廠商?
    並在事件曝光後,何以主管機關退輔會未作任何調查處理?

    這一切很難說服國人,退輔會跟廠商之間的關係可以接受公評!

    民國108年,台北榮總新竹分院「第四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採購案」(案號:HCB-10825),延續「106-107年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案」(案號:10601E)。兩案在投標資格上,108年案將「5年內,需有單次採購金額在6千萬以上的經驗」的限制性條件刪除。結果這個案子讓「祥暉顧問有限公司」得標了,同時錄取第二名,其金額高達2億2千9百多萬元。

    而得標後又不履行契約,契約不履行原應由第二順位的得標廠商遞補,本案卻未依程序遞補。反而更改標案,一次兩年的大標案拆成三個月的小標案,再讓「祥暉服務企業社」得標。

    至此,退輔會不好好說清楚,作必要的處分,很難說服民眾自身清白。

    我會繼續追,非讓整個制度公開透明不可!!

  • 勞基法15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9 07:42:38
    有 1,382 人按讚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 勞基法15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28 14:12:23
    有 1,189 人按讚

    從 1967 到 2021
    同一地點的兩張照片,跨越了54個春秋;
    不一樣的年代,秉持著相同的精神。
    第91代的大龍國小佾生
    繼續傳承著千年的薪火~

    祝福全天下的老師們 教師節快樂!
    謝謝您們的付出❤️

    拍攝地點:臺北孔廟
    上圖拍攝時間:1967年9月28日
    下圖拍攝時間:2021年9月28日

    這兩張照片皆攝於孔子誕辰紀念日。圖中為擔任佾生的大龍國小學生,身著藍色長袍與黑色馬褂,腳穿白襪與黑布鞋,在臺北市大龍街的臺北孔廟大殿前擔綱演出「六佾舞」之後,與指導老師合影留念。

    謝謝臺北市孔廟儒學粉絲團提供照片

    《認識 佾舞》

    釋奠佾舞簡稱佾舞,又稱丁祭佾舞、祭祀大成至聖先師之佾舞。依不同編制又分有六佾舞和八佾舞,是釋奠典禮的祭禮中所表演的舞蹈。

    相較於歷經近代戰亂與文化大革命的中國大陸,臺灣與韓國至今仍保存完整、嚴謹的儒家祭孔儀典於世,是東亞世界重要的文化資產。

    中國南朝齊武帝永明三年(西元485年),對於釋奠已有記載:「元嘉立學、裴松之儀、應舞六佾,以郊樂未具,故從權奏登歌,今金石已備,宜設軒縣之樂,六佾之舞,牲牢器用,悉依上公」,六佾即六佾舞,是中國古代諸侯用舞的編輯,有六行六列,共三十六人。

    軒縣就是軒懸,是中國古代諸侯樂隊的編制。這是歷史上樂舞並用祭孔儀式的開始,之後各朝代祭孔的規模和樂舞均有不同。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年),孝文帝時六佾舞中增加了「三獻禮」的項目,三獻禮即初獻、亞獻、終獻。唐朝玄宗開元二十八年(740年)的祭孔大祀,是採用六十四人的八佾舞。

    佾舞的來自宗廟宮庭雅樂舞,舞者稱為「佾生」,佾是隊伍的行列,分祭天子、公侯、大夫、士,又有八佾、六佾、四佾、二佾之分。與宮庭樂舞相同,釋奠佾舞也分文舞和武舞。

    台北孔廟在1967年前的佾舞因日本殖民統治的緣故被迫改變服飾,1931-1932年(昭和6-7年)的佾生是著白衣繫紅帶,執雉羽。到了1934年-1936年(昭和9年-11年)佾生是著白長袍黑短掛,到了1943年,日本對台灣的統治進入皇民化時期,此期的佾生服裝也稍有不同。1946年-1967年共22年間,和1968年後,佾生的服裝也有兩個不同的變革。後期至今改用明朝服飾,佾生為黃袍墨綠腰帶黑靴,節生為綠袍墨綠腰帶黑靴。

    台北孔廟的佾生長期由大龍國小學生擔任,男女生皆可,採六六三十六的佾舞編制;由佾舞老師躬身教導後學生須自行記憶所有舞步。

    《認識 教師節》

    根據《孔氏祖庭廣記》記載,孔子生於東周春秋末期,鲁襄公22年(西元前551年)的農曆8月27日。1934年的孔子誕辰日時,柳翼謀、張其昀等人主辦的國立中央大學《國風》雜誌,曾出版「聖誕特刊」以紀念孔子之誕辰。

    我國歷史上最早的教師節出現在1931年,由當時的南京中央大學教授邰爽秋、程其保等人發起,他們聯絡了京、滬地區的教育界人士,共同擬定每年的6月6日為教師節,並發表《教師節宣言》,提出「改善教師待遇、保障教師工作、增進教師修養」三項目標,在全國各地產生了不小的影響。翌年(1932年),國民政府教育部將6月6日明定為全國教師節(亦稱雙六節)。

    至於為什麼要訂在6月6日?根據發起人的說法,並沒有太特別的原因,只是因為比較好記「便於號召」而已。另外,由於6月已接近學期末,是個向政府提出建言的好時機,因為如果有改良的方案,還可以趕在下一個學期實施。

    1939年,教育部決定把教師節的日期改為「至聖先師」孔子的誕辰日,但卻誤將農曆日期當做西曆,而把教師節定在8月27日;後來經師範大學的程發軔教授進行考據,依曆法推算出孔子的西曆誕辰日應為9月28日;於是行政院在1952年提請總統明令,將孔子誕辰紀念日及教師節改為9月28日,沿用至今。

    每年到了教師節(孔子誕辰紀念日)這一天,不但各地孔廟都會舉行祭孔大典,以最隆重的禮儀對孔子表達無上的敬意,在教育行政單位及各級地方政府所舉辦的「慶祝教師節大會」中,也會頒獎給資深及優良的教師,以表彰教師們對社會的貢獻。

    原本我國的教師節屬於國定假日,但自從2001年我國施行週休二日後,許多國定假日就變成了只紀念不放假的節日,而教師節便是其中之一。

    2016年6月21日,我國行政院正式公告勞工國定假日7天刪除案失效,勞工國定7天假日確定將恢復,換句話說,教師節勞工可以放假,但是一般公立學校教師因不適用勞基法,所以不能放假。

    勞工7天國定假日恢復後,所有符合勞基法的勞工,在9/28、10/25、10/31、11/12、12/25五天可以放假,但這就產生了一般勞工在教師節這天放假,但教師卻沒有放假的情況。

    教育部人事處表示,目前是依循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的第二、三條之規定,孔子誕辰紀念日(俗稱教師節)是只紀念不放假,在該法尚未修改之前,一般教師在教師節仍無法放假。

    於是,2016年的教師節成為勞工放假、公家機關照常上班、公立學校更出現「教師上班,學生放假」怪象,堪稱史上最混亂的教師節,不過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於9月24日表示,教師節和勞動節都是勞工放假、軍公教上班,這個規定已經存在15年,絕對沒有史上最亂休假這種事情。

    陳美伶強調,五一勞動節就是最好的運作模式,希望國人放心依照五一勞動節模式來進行就可以了,不過唯一例外是股匯市,五一勞動節時股市休市,但在教師節不休市,其原因是金管會早已在前一年公布次年股匯市休市時間。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已跟銀行業及金融業工會達成共識,教師節當天的薪資給付,會按照國定假日雙倍給薪來處理。

  • 勞基法15條 在 社畜時代 Wage Slave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12-11 10:00:12

    訂閱社畜時代► https://reurl.cc/pWO7e

    |本集重點
    00:00 Podcast EP3 老闆們小心囉 社畜逆襲時間
    00:36 律師Joey 呆萌登場
    02:03 粉絲投稿一【職場遭到資深學長姊言語霸凌可以告嗎?】
    03:43 檢舉的定義及使用時機
    05:19 怎樣的條件才能構成言語霸凌?
    06:29 霸凌的定義是…?(Joey:很枯燥 但大家聽一下唷^^)
    08:20 大文捍衛自己的權利 為己發聲(好笑^^)
    09:10 怎樣的條件構成性騷擾?
    12:47 介紹職業安全衛生法其一規定
    13:31 應徵工作限男/限女 可以嗎?
    14:07 粉絲投稿二【老闆說要殺我!!!!!!】
    15:11 不要亂關別人門當開玩笑喔 不好笑^^
    16:29 告人需要做什麼準備呢?(很重要 仔細聽)
    19:20 身上裝針孔 可以當作證據嗎?
    20:56 勞基法Part
    21:07 粉絲投稿三【慣老闆不合理的工時及規定】
    22:39 責任制是什麼?(不要奴到什麼都責任制^^)
    24:04 曾經鬧很兇的一例一休是什麼?
    27:39 你有權利開除你的老闆你知道嗎?
    28:51 慣老闆惡行:叫你打卡完回去上班,怎麼剋?
    29:46 粉絲投稿四【主管嘴巴臭】
    31:43 粉絲投稿五【不尊重隱私的辦公空間】
    34:09 不要有過激的言論,很生氣的話請說_ _ _ _
    37:12 粉絲投稿六【幫同事代簽文件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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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畜時代 #podcast #大文 #張洋 #張洋洋洋 #律師 #律師男友 #Joey

  • 勞基法15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15 17:48:35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

  • 勞基法15條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05-16 11:54:58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