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勞基法離職預告工作天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勞基法離職預告工作天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uzing (惡有惡報)看板LAW標題[討論] 自願性離職預告時間Tue May 20 03:5...
最近周遭有認識的人要離職
有個問題讓我跟另一半吵了一架
先說明原因
以下
他在5/21號提離職,但他想要工作到5/31號,他工作快2年了,所以依勞基法規定是要提前
20天向雇主預告,所以基本上他應該是6/10才可以離職,但他只想做到5/31號,我跟另一半
吵得是.....如果他5/21提離職,公司當天就直接叫他走人,不讓他做到5/31號,那公司是否
要給付他5/22~5/31這10天的預告工資;我的觀點是不用給,另一半的觀點是要給
我的觀點是,因為是他先跟公司提離職,所以根本不存在資遣費的問題,就算公司要他當天
就離職,也不須給他20天的預告工資(只須給他當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因為勞基法第18
條有說明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其中一項就是第15條中止勞動契約者,
,他適用15條第2項的不定期契約,故又準用第16條第一項第2款的規定,應在離職前20天向雇
主預告,所以,因為是他先主動向公司提離職的,雖然他希望可以工作到31號,但如果公司叫
他21號就走人,我認為公司不用給他22號~31號的預告工資,但另一半認為,公司仍然要給這
10天的薪水,因為公司要他提早走人,所以算非自願性離職.
我找了很多網路上的論點,要給跟不給都有人說,所以實在無法判斷,到底是我說得對還是
另一半講得是對的,按照18條的文意來解釋的話,我覺得我說得是對的,但另一半一直認為
是我誤解了18條的文意,所以可否請熟悉勞動法的鄉民大大幫忙講解一下這個問題,因為,
說實在,法條講的超籠統的,也不是很清楚~~~
小女子在此謝謝願意解惑的各位大大
勞基法
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
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相關罰則】§79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8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14.12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400529282.A.AD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