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5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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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基法第57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7萬的網紅不禮貌鄉民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基法第57條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8 18:00:02
    有 2,312 人按讚

    之前
    台北市議員林穎孟爆發勞資糾紛,五位向她追討加班費的助理,現在全被開除了,一個不留。原本依照勞基法,在勞工與資方協議期間,資方(林穎孟)不得逕行開除雇員 (五位助理)。

    但是林穎孟拿出勞基法第12條『對雇主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林穎孟在解雇通知書上面對助理所列舉的侮辱言行,包括助理們曾經痛批她『說謊成性 根本韓國瑜』 『誤導媒體指控議員詐領助理費,造成本人身心及聲譽受損』。

    而林穎孟所提到的『助理暴行』
    則是助理不斷拍打辦公室門長達3分鐘之久。

    關於這件事我有問助理
    助理表示,他們的團體協約已經透過工會正式委托兩位主任擔任協商代表,依法規定,#雇主不能私下跟個別成員討論協約內容,協約代表也一再提醒,結果林穎孟卻單獨約談其中一位助理,希望他同意變更勞動條件,但該助理不肯,並傳訊息向其他四人求救。

    當時林穎孟將門反鎖不給其他人進入,所以其他助理們才會在門外敲打門板長達三分鐘。

    事後林穎孟再以他們敲門的行為
    來認定為暴行、造成身心受損
    我覺得並不合理。

    #退一步來講
    #是不是暴行或言語侮辱也不是雇主單方面認定就算數

  • 勞基法第57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3 19:57:41
    有 1,112 人按讚

    你有被老闆隨便轉換投保單位嗎?小心年資被放水流!
     
    今天要來和大家介紹兩條極度需要(しなさい)勞動部盡快正視的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和勞動基準法第28條(有點長點這裡看:https://reurl.cc/Y6QgA0)
     
    在現行法下,惡質雇主往往透過隨便轉換勞工投保單位的方式,來達到節省稅費或規避累計年資的目的。也有的雇主,為了切割責任,每一間分店就設一間公司。這種狀況下,勞工辛苦累積的年資在投保單位切換之間,可能就造成年資計算的問題,甚至連請求工資墊償基金的權利,也被放水流。
     
    今天早上,我和 王婉諭 委員、輕適能健身房受害教練一起召開記者會。故事是這樣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沒有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只能轉而向勞保局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雇主一間分店就設立一個公司的經營模式,導致在聘用過程中轉換分店的勞工年資被切斷,勞保局也只以形式上最後投保單位的年資計算勞工得請求的金額,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更求助無門。
     
    受害健身教練表示,他從2016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1月底,公司卻無預警倒閉,也未發放薪資、資遣費。4月間,他向勞保局申請發給墊償後,直到10月才收到勞保局的電話,告知因為教練先前「調店」的緣故,年資不得累計計算。讓原本應該是4年多年資的資遣費,只被算8個月的時間。
     
    身為全國關廠工人的律師,我深感錯愕,經過關廠工人多年的抗爭,才在勞動基準法的第28條,為全台勞工爭取到不只是薪水、也包含資遣費的墊償。現在卻發生這樣的狀況,害勞工無法完整地獲得薪資墊償的保障。
     
    王婉諭表示,向勞保局索取資料後,發現「輕適能」集團的負責人賴志欽,成立多間特取名稱都有「輕適能」字樣的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輕適能」在全台共有16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就會因而變動勞工的投保單位。
     
    在勞工的認知中,都是待在「輕適能」健身房,也搞不清楚其間的差異,卻只能領最後待的一間分店的資遣費,這是非常不合理的事。
     
    兩週前,婉諭也曾向勞動部長質詢這個案件。針對受害勞工遇到的狀況,許銘春部長表示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
     
    但是,我想請問部長,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是要怎麼避免受騙?而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看到勞動部針對這類案件進行更全面積極的作為。
     
    婉諭也進一步呼籲,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研議如何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並且針對現行勞基法第57條的規範上進行研擬,看究竟是要藉由解釋或是修法的方式,來避免其他案例再度出現。
     
    此外,在學說與司法實務上,經常使用從公司法上「法人格否認」理論發展而來的「實體同一性」來解決雇主認定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認定形式上不同的事業單位具有「實體同一性」,事實上根本都是那一撮人的概念。
     
    但是,勞動部甚至勞保局在辦理工資墊償業務時,認定還是相當保守。這也讓工資墊償的美意,因為雇主的作為打了折扣,更讓弱勢的勞工感覺不被國家保護。
     
    如果勞動部不願積極採用「實體同一性」的法理,而堅持以形式上屬於不同事業單位的理由拒絕給勞工工資墊償基金的保護,未來時代力量將會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也希望「勞」動部可以真正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審慎檢視勞保局墊償認定的基準,要不要跟上雇主取巧規避法律的策略而有所改變。
     
    #還是其實你根本跟不上

  • 勞基法第57條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03 17:30:01
    有 1,414 人按讚

    健身房惡意倒閉,無辜勞工才是最大受害者!
     
    今年初,擁有十多間分家的輕適能健身房無預警倒閉,旗下許多員工不僅未被事先告知,也拿不到資遣費,沒想到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資遣費」,卻因為老闆惡意規避法規,原本 4、5 年的年資只剩幾個月,甚至求償無門。
     
    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以及輕適能的前員工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主動進行調查,並儘速發還應給付的工資及資遣費,也希望勞動部檢討現行勞基法第 57 條,避免類似案例再度出現,犧牲無辜勞工的權益!
     
    受害的健身教練說,自己當初從 2016 年開始便任職於輕適能健身房,但今年 1 月底,公司卻在臉書粉絲頁上發文表示要停止營業,根本沒有主動告知員工,薪資、資遣費也都跟著消失。直到 4 月,教練們向勞保局申請資遣費墊償,10 月才被通知,因為公司遭到更換,導致原本應該是 4 年多的資遣費,只剩 8 個月,甚至還有同事因此無法申請墊償。
     
    我們發現,輕適能健身房的老闆賴志欽,以輕適能為名義成立多間公司,如「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輕適能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強健股份有限公司」等,由於「輕適能」在全台共有 16 家分店,只要員工被調到另一間分店,公司就會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幫員工變動任職公司。
     
    對比先前我們在質詢時,勞動部長所說,未來將加強勞工對於認清勞動契約避免受騙的宣導,勞工根本不知道勞動契約被更改,又要怎麼避免受騙呢?
     
    勞動部應針對「輕適能」的惡意行徑進行調查,將其員工任職的公司及分店調查清楚,並儘速將應該給付給勞工的工資及資遣費還給他們。
     
    另外,現行《勞基法》第 57 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因此,雇主就可以規避年資合併計算的部分,只要調店,就會被認定為不同事業單位,年資就跟著重新計算。這樣的法規,便有可能導致輕適能情況再度發生。
     
    在今天的記者會中,顯智也提到,這樣的情況其實仍有補救的空間,在勞動法學界裡面,經常使用所謂的「法人格否認理論」來解決這個問題,在法院實務上,也有許多判決否定掉多重公司的獨立性。
     
    但,目前勞動部或是勞保局在《勞基法》第 57 條的認定仍然還是相當保守,不願意採用這個理論。若勞動部還是執意不願意改變行政處分的認定,未來我們也將考慮朝修法的方向進行。
     
    最後,我們仍要呼籲勞動部,主動積極調查此案,並且針對勞基法是否有改變行政處分認定進行研議。站在保障勞工的立場,我們不希望再有更多的無辜受害者出現,未來,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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