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

  •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14 18:40:21
    有 491 人按讚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14 10:38:03
    有 146 人按讚


    很遺憾,連署數量距離門檻還有很大差距,未能讓兩項公投進入投票階段。我們要向各位支持的朋友們誠摯的道歉,並未達成預期的目標。然而,這不代表行動的結束,立法院下一會期即將開議,我們已將《最低工資法》、《勞基法》、《勞檢法》等相關勞權法案的立法或修正列為優先項目,同時守護勞工小組也持續在接受並處理勞工朋友的陳情,時代力量將會持續推動勞動環境以及直接民權的改革。

    【勞權公投連署未達門檻 改革工作將持續進行】2018-09-14
     
    各位關心台灣勞動環境的朋友大家好!時代力量過去五個月所進行的兩項勞權公投連署行動:與勞權公投聯盟以及其他團體共推的【退回修惡勞基法】,以及時代力量提案的【制定最低工資法】已經正式結束,兩份連署分別收集到總份數94,650份(勞權公投聯盟統計總份數,其中其中時代力量連署數為10,470份)以及10,200份連署書(最低工資法),我們感謝每一位簽下連署書的朋友,以及和我們一起在街頭上擺攤連署的每一位志工朋友。很遺憾,連署數量距離門檻還有很大差距,未能讓兩項公投進入投票階段。我們要向各位支持的朋友們誠摯的道歉,並未達成預期的目標。然而,這不代表行動的結束,立法院下一會期即將開議,我們已將《最低工資法》、《勞基法》、《勞檢法》等相關勞權法案的立法或修正列為優先項目,同時守護勞工小組也持續在接受並處理勞工朋友的陳情,時代力量將會持續推動勞動環境以及直接民權的改革。
     
    ▍為什麼要發動連署?關於《勞基法》與《最低工資法》的種種荒謬
     
    回顧去年底開始的《勞基法》修法過程,政府不顧眾多專家學者反對、勞團抗爭與民間質疑聲浪,強硬通過包括「延長加班工時」、「縮短輪班間隔」、「連續上班12天」、「加班費折算補休」、「減少休息日加班費」等條文,讓我們面臨更加嚴峻的職安與過勞風險。
     
    勞動部在2017年10月底公告草案後,僅7日便截止對外收集意見,罔顧法規命令草案應該公告周知60日的正當程序。修法過程中,勞動部未提供任何實質的政策評估報告來作為政策制定的依據,就連勞動部內的法規會委員、勞動法專家邱駿彥教授也公開批評,《勞基法》修法草案乃是在行政院的強勢主導下完成,其法案形成過程粗糙 (邱教授在聽證會的發言 https://npptw.org/7FpSgq);勞動部前次長廖蕙芳更因無法認同《勞基法》修法方向,主動請辭、拒絕繼續為法案背書。
     
    草案送進立法院後,執政黨再次無視草案尚在「復議期」間,火速排案審查,也導致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委員,被迫以站在發言台11小時的方式,捍衛議事程序正義,最後遭執政黨委員強行架離會議現場。在執政黨黨籍立委與召委的主導下,社福衛環委員會在一周內就宣告《勞基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畢,且修正的8項條文中,僅有2條得到討論。而在接下來的黨團協商中,行政院更是寸步不讓,使《勞基法》最終僅能依照行政院與執政黨黨團的意志表決通過。這樣的立法品質與粗暴程序,缺乏民主國家推行政策所應具備之審慎評估與充分討論,對勞工之傷害亦沒有回應。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確認人民是否接受這樣的修法方案。
     
    ▶️ 退回勞基法Q&A https://referendum.npp.vote/labor
     
    傷害勞工權益的修法如此高效迅速的通過,反觀蔡英文總統2016年參選時重要的勞動政見「最低工資法」,卻遲遲沒有下文。
     
    我國雖於一九八五年即實施「基本工資」,卻沒有公開透明的審議制度,也造成其調整幅度與機制往往未能反映經濟現況與滿足勞工基本生活需求。由於目前《勞基法》僅將基本工資的審議授權給沒有強制性、規定鬆散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基本工資的決定充滿高度的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性,不但曾有1997至2007年的「十年凍漲」,更曾發生行政院長片面決定不漲、自行設定調漲門檻,甚至資方委員拒絕出席會議等情形,審議會議也常在混亂中完成,過程亦不公開,外界更難以得知共識形成的方式,或者行政部門是否強力主導等問題。因此,建立具有法律位階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明確納入「最低工資」的依據與計算方式,使工資能維持勞工及其家屬的必要生活,仍然是必須努力的方向。
     
    事實上,早在2016年,本屆國會之第一會期,立法院中已有《最低工資法》之草案版本,然而兩年過去,《勞基法》都已經歷二次修法,勞動權益全面退讓,但《最低工資法》卻被持續拖延、遙遙無期。
     
    因此,在《最低工資法》的立法獲得實質成果之前,積極透過公投展現民意,要求政府履行承諾制定法案,仍然是重要手段,來對政府形成清楚的誡命,為法案的推動提供更強的動力。
     
    ▶️ 最低工資法Q&A https://referendum.npp.vote/min_wage
     
    ▍我們的嘗試
     
    除了在街頭擺攤連署以外,我們也希望藉由這次機會,在線上讓所有朋友願意了解勞動議題,尤其是即將投入職場的年輕朋友。我們串聯願意支持的意見領袖製造 #勞權洗版日、徵集公投樁腳,希望達成一人拉十人的效果、製作「過勞心聲筆」隨連署書發送(https://npptw.org/nguVud)、請黃國昌委員拍攝一系列的宣傳短片(https://npptw.org/ghoRpC)、架設線上連署Q&A網站(https://referendum.npp.vote/)以及製作各式懶人包和說明圖文(https://npptw.org/y0Uvkv、https://npptw.org/SPMEd2
    )等等。
     
    另外,在今年一月十日公布的《公民投票法》最新版本中,明文規範中選會必須要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來降低公投連署的技術門檻,友善公民投票行動的進行。很可惜,中選會的進度一直停留在「研擬中」。既然官方系統和諸多改革法案一樣持續拖延,與其無限期的等待,我們也希望能自己建置電子連署系統。我們的構想是,運用現在逐漸普及的電子簽章(如信用卡消費簽名、申請電信等)制度,在線上簽名完成連署。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我們在今年五月底時,系統已建置完成,並發函給中選會,要求採認此一方式,作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的具體表現,不要讓外界認為中選會是在擋公投,而是真正想要協助民眾來藉由公投行使權利。
     
    無奈的是,中選會的回函(https://npptw.org/6Y0FSL)卻是斷然否定電子簽章的可行性。僅回覆兩點,一、公投案連署名冊就是要用中選會發給之名冊格式來徵求連署,電子簽章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所以連署人應該要親自簽名或蓋章,無法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而針對官方本該建置好的電子連署系統,中選會的回覆是:「刻正積極規劃建置中,俟建構完成後進行系統資安檢測,確認安全無虞後,再規劃後續上線事宜」。然而遲至公投綁大選的連署死線已截止的今日,電子連署系統依然沒有任何消息。
     
    勞基法條文繁雜、不易閱讀理解,我們發現,相較於其他時代力量支持的連署題目,在推廣過程中確實阻力較大,即使嘗試許多方法希望提升連署寄回的份數,效果並不如預期。
     
    謝謝所有在過程中願意支持我們訴求、以及願意停下腳步聆聽我們想法的每一個台灣公民,未能達到門檻是我們的努力不夠,我們會深自檢討。然而,我們也相信努力並不會白費,接下來,時代力量將在立法院展開進一步行動,請看下一段的說明。
     
    這邊也向大家說明我們對於連署書的處理方式:連署書清點完畢、裝箱封存後,若公投案未達《公民投票法》第12條所訂之法定連署人數,而未提交中央選舉委員會時,將會隨即銷毀,不會將連署人個資另作他用,請不必擔心。而由於最後連署書未達第二階段門檻,將於下周二(9/18)上午送至環保公司銷毀中心銷毀。
     
    ▍後續行動
     
    立法院第九屆第六會期即將於九月中開議,時代力量黨團已經列出本會期希望推動的43項優先法案,其中勞權相關法案將會是本會期的重中之重。
     
    基本的經濟保障和足夠的自主時間,是人民實現自身生命價值的基礎。因此,我們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確立透明、法制化且能支持勞工與其家庭所需的最低工資,實質達成縮減工時。
      
    時代力量也主張應依照「企業規模」來設定裁罰底線,增加勞檢督促企業落實勞動法令的效果,解決以往「重罰二萬元」對於小本經營與大企業裁罰效果不均的弊病。為落實執法,時代力量同時提出《勞基法》與《勞檢法》的增訂和修正案,主要聚焦於勞動部下設勞檢署與各地分署,充實經費員額,培育專業的檢查員,以解決各地執法尺度不一、勞檢人力多為約聘雇或兼任等問題,並納入吹哨者保護條款。
     
    而當勞工因工作而涉入勞資爭訟,也往往因訴訟程序冗長、高額裁判費與律師費負擔、法院缺乏相關知識等障礙,而仍然處於弱勢。因此,時代力量提出《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希望能與行政院《勞動事件法》草案一同盡速排審,減輕勞工訴訟成本,使勞資爭訟更加對等。
     
    另外,公投法初步補正後,公投連署活動明顯增加,雖然勞權公投未能達成門檻,但包括東奧正名、平權等公投案都有望通過,這是台灣深化民主、落實參政權的新契機。然而近日發生中國國民黨連署書被發現大量抄寫、且眾多連署人早已過世的爭議,顯示中選會尚未做好進一步準備。繁重的紙本查對工作不僅造成行政量能不足,也引發個資疑慮,這是中選會不斷拖延、遲遲未能依法建置電子連署的後果。不只阻礙人民參與,也阻礙行政機關作業,落後的「全紙本」連署影響直接民權行使,中選會責無旁貸。
     
    我們呼籲中選會應該負起責任,不能輕縱抄寫偽造,傷害人民對公投信任;同時也應盡速亡羊補牢,完成早該依法建置的電子連署系統,還給人民本應享有的參政權利。

  •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在 基金艦長哥倫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1-11 21:11:45
    有 54 人按讚


    #怒

    因為剛修法通過,這是初步對修正案條文與認識而做的懶人包,畢竟希望資方能往好的方向遵守,那將是廣大勞工之福。這不是法律專版,仍有待勞動部進一步公布實行細則與相關函釋,很感謝大家熱烈的討論和意見,有錯誤疏漏之處,也謝謝各位的善意指正,請勿流於惡意謾罵。目前不接受媒體採訪。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請查閱。
     
    -
     
    【勞基法修正案懶人包】
     
    勞基法修正案今早三讀通過,到底改了什麼,一起來看看:
     
    1. 加班時數放寬:每月加班上46小時,可經會議調整為單月最高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能產生情況:30天內上班336小時,極端但合法!https://goo.gl/wY3iPp
     
    黃峻偉醫師補充:「另外,單月上限54,3個月138小時,並不是指連三個月喔。也就是可以六個月中,總加班276小時,第一個月和第六個月加班30小時,但是第二到五個月加班54小時,這是合法的。」
      
    2. 調整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勞工實際出勤之時間計算。
     
    休息日加班費 #計算時數 原本是做1給4、超4給8、超8給12的時數加成計算,改回 1:1 時數核實計算。時數加成取消,但 #加班費仍維持加成,加班2小時按平日工資給4/3,也就是1.33倍計算;第3小時起給5/3,也就是1.66倍計算。感謝 孫博萮 (Po-Yu Sun)熱心補充)
     
    3. 新增加班補休:新增32-1條文,加班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中翻中:加班可以不要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補休兌換期限由雙方議定,#超過期限可將補休換回加班費,但無強制何時要休完。
     
    黃峻偉 (Jin-Wei Huang)醫師補充:「補休那條,其實還可以透過勞資協商,讓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也就是加班費換補休,然後再叫勞工被自願放棄補休,這樣勞工就連加班費都拿不到。而這在勞基法中都是合法的。」(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
     
    相關條文:https://goo.gl/9r9ine
      
    4. 七天內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可經會議改為頭尾各休一天,中間連同休息日出勤加班,可連續出勤12天。
     
    勞工例假,經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審定、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下,可於每7日的週期內調整。意即「7休1」能調整為「14休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 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 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中翻中:勞工最多可合法連上12天班!
     
    5. 輪班間隔:輪班制行業,可在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勞資協議或工會同意後,將換班時的間隔從11小時縮減為8小時(2018/03/01實施)
     
    相關條文: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 #備查。 

    6. 特休遞延: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除可折算工資,也可延到隔年使用。(可以積假了!)
     
    -
     
    雖說註明需要經過「勞資協商」,但你我都知道,台灣大部分的勞資協商都是...,台灣勞工,真的很軟呢!期待勞動部進一步函釋,與落實勞檢!

    #勞基法修正案
    #懶人包
    #圖片與內文皆有修正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