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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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8: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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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你一起聊百工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1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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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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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27 11: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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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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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1條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1-27 1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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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7 普悠瑪事故專案報告質詢】

    堅持台灣隊、非核別轉彎、七天假還勞工;人民不信任倒閣,出包首長下台負責,普悠瑪檢討避重就輕,0分報告退回重寫!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於院會質詢行政院長賴清德、交通部長吳宏謀。徐委員首先對於院長留任、內閣不改組提出質疑,要求行政院對於整個社會形象的挫敗與選民表達的不滿有所警惕。

    徐委員指出,內閣閣員多次出包、失言,有損行政院形象。徐委員舉例,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濫用法扶資源,事後回應態度傲慢、交通部長吳宏謀任內普悠瑪出軌,造成嚴重死傷、賴院長破格任用中油董事長戴謙,卻發生北台灣大規模售出劣油事件、經濟部長沈榮津面對缺電問題,竟回應「插頭往鼻子裡插電就來」、大潭藻礁環評案在環保署長李應元為首的官派委員主導下,強行闖關成功、農委會主委林聰賢於選前撤換豐年社社長,遭質疑政治清算。徐委員認為,層出不窮的案例再再顯示,多數內閣首長都不適任,不應迴避相關政治責任。

    徐委員接著提到勞工七天假。馬政府執政時期,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砍七天假,原本立法院2016年作成決議不予備查,蔡政府正式上任後卻又再度拍板確定砍除七天假,引發民眾反彈、人心流失。徐委員呼籲,賴院長應將七天假期還給勞工,對此賴院長表示將全盤考量。

    徐委員接著關心東奧正名公投案。日前在棒球台日交流賽事日本轉播中,日本以「台灣」稱呼我國,徐委員質疑,公投案後,是否表示未來參與體育賽事,僅能以「中華台北」為名,而不再為以「台灣」之名參賽而努力?賴院長回覆,未來若有機會以台灣之名參賽,政府一樣會積極爭取。

    徐委員認為,婚姻平權公投案後,行政院針對提出專法或納入民法應表態,此外,以核養綠公投通過後,行政院也應對非核家園政策提出說明。賴院長回應,將依照公投法規定,於3個月內提出院版同婚專法法案送交立院,也會尊重第16案公投結果,廢除電業法95條第1項。

    徐委員表示,公投案原應展現民眾對政府的信任,然而此次公投結果卻皆與賴院長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馳,民意的反彈恐使賴院長難以繼續留任。賴院長回應,現階段留任是為了穩定政局,會做好公投案的後續處理,也會檢討人事與政策的調整。徐委員呼籲,行政院在公投投票前應積極捍衛自己的施政理念、展現明確態度,而非默不作聲。

    徐委員最後關心普悠瑪事故問題。行政院的調查報告指出,事故發生的主因為主風泵異常,但根據5年前交通部赴日監工的報告中,就已點出普悠瑪主風泵有漏油問題,當時驗收卻通過,現在行政院又把責任全推給主風泵。此外,行政院調查報告指出TCMS系統有顯示故障燈號,但卻對事發時顯示所的燈號隻字未提,明顯避重就輕。

    徐委員指出,根據當時的行車對話紀錄,明明到頭城車站前司機已反映列車故障需要停車檢修,但頭城站副站長卻以乘客坐錯車為由向調度員提出停車要求,最後遭到拒絕,列車只好繼續前進、錯失救命機會,最後釀成悲劇。

    徐委員最後提到,2014年台鐵出國考察報告即指出,台灣的普悠瑪列車比起JR北海道、名古屋鐵路的速限都高上許多。該報告也表示,台鐵有人員不足、鐵道磨損等問題。徐委員質疑,多年前就存在的問題至今通通未改善,交通部公布的事故調查報告根本無法使國人信服,吳部長對於整起案件的掌握能力也嚴重不足。徐委員要求,交通部吳宏謀部長應引咎下台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