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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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20:32:12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

  •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6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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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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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 在 烏烏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2 0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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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大法官公布了一則釋憲結果,認為勞基法中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條文違背性別平等與契約自由原則,判定違憲,法規即日失效。。不過針對此項解釋,勞動部發表聲明,認為孕婦與哺乳媽媽應視為例外,後續會再邀請學者釐清。

    雖然我不是學者,但看到這個說法,我想以婦產科醫師的身份做一些澄清。

    *懷孕上夜班,會影響胎兒?

    孕婦之所以被視為例外,主要是大家普遍認定孕婦上夜班會增加早產與流產的風險。基於保護立場,應予以禁止。但仔細回顧外國文獻,雖有部分研究發現孕婦輪夜班的早產風險較高,但這類研究通常是回溯性研究,無法確切排除干擾因子,好比社經定位、工作壓力。再加上也有研究顯示兩者並無因果關聯,基於證據不夠明確,為避免歧視孕婦,美國各州目前並無法規主動限制孕婦不能上夜班。假設有醫療需求,則會另請醫師開立證明調整工作內容。

    日夜顛倒也不會影響影響胎兒發育,當然更不會讓新生兒變成夜貓子,因為懷孕時孕婦和胎兒的作息毫不相干。
    另外英國婦產科醫學會也提醒,在評估夜班對孕婦影響時,要同時考量習慣上夜班的女性。若為了懷孕而調動工作時段,突然調整作息也可能產生負面壓力。我就曾碰到一些習慣上大夜的護理師,懷孕一開始都不敢說,希望能拖就拖,因為擔心調去白班面對不熟悉的工作內容和模式,壓力反而更大。

    至於哺餵母乳和夜班更是無關,因為乳房需要排空並不分晝夜,會影響奶量的也不是工作時段而是工作壓力。就有上白班的哺乳媽媽和我反應,只要遇到老闆一急、口氣差,下一次擠奶的量就瞬間少一半。

    有些人會好奇,針對需要安胎、或有子癲前症、高血壓、失眠等特殊狀況的孕婦,無法繼續上夜班或甚至無法上班該如何是好?

    美國的做法是針對這需求的孕婦則是全權相信醫師的專業,請醫師開立診斷書調整工作。美國婦產科醫學會建議產科醫師在開立證明時,應該要用更明確的用語,好比「連續站立兩小時需休息十五分鐘」、「每週工時須小於四十小時」、「此孕婦血壓高須避免日夜輪班」而不要使用較空泛說了等於沒說的建議。好比減少活動、避免壓力、降低工作量等,就可能會造成勞資雙方無所適從,各自解讀的後果。甚至還建議產檢醫師陪同孕婦去職場,了解孕婦本人意願和工作狀況後,個案給予建議。
    看到這項建議,我還真是汗顏,因為很多媽媽兩胎都是我規則產檢,我至今仍不清楚她的工作內容。

    **比起限制,更應該給孕婦的是更多彈性

    比起不分差異的限制,孕婦需要的是更多請假、排班的彈性。當然還有更多的同理心和尊重。
    尤其是孕婦的個體差異極大,有些人一路順遂無症狀到生,也有媽媽初期孕吐,頭暈,後期腰痛、恥骨痛,各種狀況都來,以至於常常有媽媽臨時想要請假卻被百般刁難,甚至被認定是「毛比較多的孕婦」、「裝的,藉著懷孕想偷懶」

    何況有些工作的學習機會常是在夜間時段,好比我的同事以前當住院醫師時懷孕仍堅持值大夜班累積足夠的接生,急診刀數量,因此,如果孕婦在了解風險的狀況下想持續工作,自己跟資方說好,又有何不可。

    因此我認為,維持孕婦、哺乳媽媽上夜班的限制固然是出自保護,但同時也可能犧牲孕婦的工作權與身體自主權。因為孕婦能不能上夜班,須根據個案和工作內容來考量,不能一概而論。

  • 勞動契約一式兩份法規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3 15: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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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與基本工資,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只要在這片土地工作,任何人都應該領取基本工資以上的薪資,受到相關法令的保障。
     
    然而,為台灣的重大公共工程--捷運三鶯線--付出勞力的印尼移工,卻得到遠低於法令規定的對待。
     
    所以,今天我與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還有印尼移工朋友,召開「血汗捷運三鶯線,揭發榮工工程與印尼國營營造業者聯手剝削印尼勞工」記者會。
     
    1⃣誰承包捷運三鶯線的重大公共工程?
     
    在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中,預算金額共為340億台幣,共有三間廠商共同得標,分別為義大利ANSALDO STS S.p.A.公司、台灣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以及日本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在榮工部分,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員會的文件及媒體雅加達專電訊,印尼國營營造業者維卡(PT. Wijaya Karya,下稱印尼維卡)與榮工公司合作承攬台北捷運三鶯線的建造。
     
    2⃣捷運三鶯線的印尼移工,受到怎麼樣的對待?
     
    根據移工在印尼與印尼維卡簽署的勞動契約,該份勞動契約載明:
    每月薪資為印尼盾「5條」,約台幣一萬元
    每週正常工作六天
    每小時的加班費為22,000印尼盾,約台幣47元 
     
    根據移工的實際薪資單:
    每月本薪只有9,677元台幣
    每小時加班費僅有47元台幣加班費
    每月加班時數最高達176小時
     
    薪資及加班費遠低於基本工資,加班時數更大幅超過法令規定的每月46小時上限。
      
    3⃣印尼維卡與榮工公司是否合謀剝削移工?
     
    根據台灣引進移工的規定,榮工公司必須簽署一份符合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才能獲得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印尼移工才能取得台灣的簽證來台。
     
    為什麼移工來台後,移工反而依照與印尼維卡在印尼簽署的契約,來執行勞動條件?而非依照榮工公司的勞動契約?
     
    這兩份契約的勞動條件落差,就是原本應該屬於印尼移工,現在卻憑空消失的血汗錢。
     
    榮工公司與印尼維卡,以合作承攬的模式,共同負責台北捷運三鶯線的建造。
     
    但是,兩家公司具體的合作模式為何?榮工公司是否作為印尼維卡的人頭公司,幫印尼維卡違反法令引進印尼移工,合謀血汗剝削移工?
     
    4⃣受害印尼移工的心聲:
     
    我來台灣工作將近兩年,在三鶯線捷運工程工作。
     
    在台灣工作期間,我的底薪只有4,500,000印尼盾,約9,000塊台幣,直接匯到印尼的帳戶,每個月僅留在台生活費約2,000至4,000塊台幣。
     
    我和其他同事忽然被仲介告知我們必須要回國,因為引進我們的台灣公司和印尼的公司合作關係結束了,所以我們必須要回國。
     
    有很多我們的同事,因為還想在台灣工作而被迫選擇逃跑,我希望我們可以繼續在台灣工作,我們的薪資和權利,應該和台灣的勞基法一樣。
     
    5⃣勞動力發展署的回應
     
    今天在記者會現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胡欣野專門委員表示,知悉相關案件,目前地方政府正在處理當中,目前看起來會涉及到未達基本工資、加班超時、沒有依照應有的加班費進行給付。
     
    再者,依照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特別是公共工程,依照法規雇主事實上就是榮工,應負相關責任。又依照勞基法第22條,必須依照法定通用貨幣作給付,也就是新台幣,使用印尼盾與規定不合。在地方政府裁罰後,用一比一的比例,廢止聘僱許可,並協助移工進行轉出。而移工宿舍若違反規定也會有相關處分。
     
    種種離譜的狀況,既讓人憤怒,也讓人為台灣的雇主感到羞愧。請勞動部負起責任,做到下列幾件事情:
     
    1⃣對榮工公司聘用移工的所有工程標案進行全面性的勞動檢查,包括勞工出勤紀錄、薪資給付方式、聘用移工的相關程序與規定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
    2⃣並積極協助受害移工討回基本薪資差額,同步要求榮工公司符合勞動法令最低標準。
    3⃣若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狀況,積極協助移工工於需要轉換雇主時在程序給予最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