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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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1的網紅葉大華,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勞檢 vs 國中生童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罪)。 📢📢📢關鍵在於雇主如要雇用未滿15歲以下之兒童工作並非不行或一定...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19 08: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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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檢 vs 國中生童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惟本條但書另有規定:「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罪)。

    📢📢📢關鍵在於雇主如要雇用未滿15歲以下之兒童工作並非不行或一定違法,而是雇主需要向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核備與許可,另需檢附監護人同意書,否則就是違法雇用且有刑責。但現行實務上類似這種打工性質的國中生,如果縣市政府專案勞檢未落實查核,雇主也未主動核備,通常也只能依賴民眾檢舉。但檢舉後再啟動勞檢,如果不是見諸媒體,通常會因人力不足及對青少年勞動樣態不熟悉,最後往往會查無所悉。因此我們才會在日前針對職場少年受虐案提出相關建言:勞動部應強化未成年勞工勞檢專案之執行與成效評估,包括考慮設置青少年勞檢專員或引入民間青少年就業輔導人員陪同。另應訂定「雇用未成年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言猶在耳卻又發生此案, 我們會積極要求勞動部務必回應訴求,同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務請落實宣導雇主進用童工及兒童勞動者的責任!

    (摘)聯合稽查人員:「1天12、13個小時喔?」

    連鎖雞排店員工:「沒辦法啊。」

    聯合稽查人員:「有沒有什麼勞健保?」

    連鎖雞排店員工:「沒有。」

    被投訴沒有勞健保、沒有打卡設備,1天工時平均12到14個小時,換算時薪只剩下7、80元,疑似還違法雇用14歲以下國中生。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在 萬惡的人力資源主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09-16 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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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期間】
    這個名詞最常出現在員工要離職時, 或是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的規定, 當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該要提前預告勞工. 而這個提前預告的期間, 就是常聽到的"預告期".
    當公司要資遣員工時, 這個預告期的長短會因為員工的年資而有所不同. 員工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 預告期是10天; 員工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的, 預告期是20天; 員工工作3年以上的, 預告期是30天.
    另外, 法令規定員工在接到公司的資遣通知以後, 因為需要找工作, 可以在上班時間請假外出 (謀職假),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每個星期可以請2天謀職假.
    不過你可以想像得到, 公司都已經告訴員工要終止聘雇關係了, 大概很難期望員工會在最後的這段時間仍然認真工作 (其實我遇過很多員工還真的努力工作到最後一天, 但這要看公司平常對員工如何, 所以不總是可以預期能有happy ending). 光說員工若干天後就會被公司資遣, 主管很難交付工作給他, 未來每一個星期員工只會來公司三天, 員工要來上下班, 還會有其他不必要的風險 (比方說員工在這段期間發生職災, 或是員工還會繼續接觸公司機密...等問題), 所以有很多公司會選擇不給預告期, 改支付預告期工資, 這樣比較容易管理.
    但這樣做對員工來說比較不人性, 因為常常會是員工接到資遣通知後, 馬上就要收拾東西當天離開. 這無論是對要被資遣的員工或是同部門其他沒有被資遣的同仁都是一種衝擊. 另外你會遇到一種狀況, 就是公司用預告期工資折抵給員工, 但如果不是預告期工資而是預告期, 員工可能年資剛剛好會滿新的一年而有新的年休假, 有時候這也會造成爭議.
    我自己的建議是, 如果是單一員工的資遣處理, 可以保留比較大的彈性, 凡是事緩則圓; 但如果同時要資遣一批員工, 那選定一致的方法, 比較不會有不必要的困擾.

  •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在 林美燕 南區·安平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04-09 15: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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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城勞工Call in 站(96.07.16第3版)[102/4/1基本工資調整為19047元]
    陳先生詢問:我在一家貨運公司服務了六年,工作表現一直很好,近日卻無預警接獲公司通知不必上班,如果我是選擇勞工退休金舊制,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權益?
    府城勞工Call in 站回答: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另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又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陳先生於貨運公司服務滿六年,工作表現良好,雇主若欲終止勞動契約應於30日前預告勞工。若未提前預告即逕行終止契約,應發給30日之預告期工資。另再發給相當於平均工資合計6個月之資遣費。
    3. 勞工因雇主違反法令而致權益受損,可逕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工局將協助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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