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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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立法理由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立法理由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0 0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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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立法理由 在 同志人夫鄒宗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24 0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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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18年10月23日
     
    本週三10月2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此議程與草案內容一出,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許多民眾首先質疑為何宗教團體財務資訊不必公開,我們更發現此草案與教育相關的條文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我們對此表達強烈反對,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 21 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憲法第 13 條雖有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惟我國並無政教合一之背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亦即,任何一個宗教的活動與信仰宣傳都不該進入公共教育體制及媒體公共資源的範圍內,也不得以宗教自由之名來侵犯他人的權利,或漠視他人自由而強加灌輸宗教宣傳。
     
    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諸多傷害:
     
    1. 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本草案第 7、9、13、15、16 及 19 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要在地球科學或生物課程中,要求學生研習生命起源於上帝創始世界之「宗教知識」?何謂宗教情操?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竟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 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 17 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 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學校開設之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綜上,我們想提醒立法委員,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宗教與教育的爭議所指出的方向,相當值得此時的台灣社會參考。2011年針對在教室懸掛基督定十字架像、Lautsi 等控告義大利(Lautsi u.a./Italien)的判決中,歐洲人權法院表示:

    「對於不同宗教信仰與信仰確信,國家有義務保持中立以及不偏不倚的態度。這在不同的宗教間以及不同信仰確信間,皆有其適用。國家在履行其教育與課程的任務時,必須確保:相關資訊與知識的傳授,必須保持客觀、批判及多元的方式,使學生可以在安靜的氛圍下、免於遭受無端的傳教熱誠,發展其對於宗教的批判態度。在此,國家不得予以教條化。」
     
     
    發起團體: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連署團體: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女性學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益交流站NPOst、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教育人員產業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綠色21台灣聯盟、台灣基地協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學權並進聯盟SPAM、全面罷免、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臺南市台南新芽協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高雄市性別公民行動協會、國會調查兵團、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歐巴桑聯盟、社團法人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姊妹會、全國中學學生權益研究會、婚姻平權大平台、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鄭南榕基金會、國立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北區高校學生權益監督會、Re;Verse政附、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媒體改造學社、台灣防暴聯盟、國立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台灣露德協會、國立中山大學學生議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青平台基金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台灣教授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永社、中央燎原社、東海灰社、臺灣男性協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持續邀請連署中,目前統計,發起及連署團體共76個)
     
    🔈 最後我們在此呼籲四位提案立委王金平、黃昭順、林岱樺、馬文君,早日撤案,回頭是岸!
     
    🔊 歡迎大家多多跟這四位反應,訴請他們撤回這個不合理的草案!
     
     
    〖更新資訊〗(如果大家有其他資訊,歡迎提供給我們!)
     
    公開表示有意撤簽的立委(正式行文尚未確認是否通過):蔡易餘、蘇治芬、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黃國書、劉建國、江永昌、邱泰源、郭正亮、施義芳、鄭寶清、張宏陸、陳亭妃
     
    目前已知完成撤案立委(據傳四位立委已在進行撤案程序):無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立法理由 在 愛嘉園 林于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28 12: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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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上的今天】黃國昌被酸假哭 陳明文涉弊遭收押禁見
    黃國昌情緒激動。資料照片 💻全文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1028/1230165/
    -----------------------
    2017年10月28日06:30
    《蘋果》每日固定推出「歷史上的今天」,帶讀者回顧2003年到2016年政壇大小事。民進黨政府去年上台後,力推一例一休,不過卻因未顧及程序正義強推法案,引發批評,立院衛環委員會要確認修法議事錄,最後仍強行通過,黃國昌直接在現場怒嗆民進黨無恥、多數暴力,還要蔡英文出面說明,他情緒激動,雙手掩面,不過隔天被問到是否痛哭?他承認自己情緒激動,但否認流淚。結果被網友酸是「國昌假哭」。

    陳明文在嘉義縣長任內,涉嫌洩漏民雄污水廠工程底標,在2008年的今天遭收押禁見。他被押近1個月,2011年一審獲判無罪,不過上月底二審仍被依洩密改判6個月徒刑。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因林內焚化爐弊案,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該案在2005年的今天一審宣判,張榮味被重判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他二審及更一審改判無罪,但更二審與更三審又逆轉判刑9年,目前仍在審理中。

    此外,高嘉瑜在2009年,頻現身民視連續劇《娘家》,以本名飾演廟裡義工,因她準備參選台北市議員,遭網友痛罵是置入性行銷。(何哲欣/台北報導)

    【2016年】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要確認上次開會審查《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的議事錄,朝野立委再度爆發嚴重衝突,國民黨立委痛罵民進黨多數暴力,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氣哭了,在台下嘶啞怒吼,痛罵民進黨無恥,「民進黨已經忘了當初馬政府怎麼搞到天怒人怨了嗎?這是我們期待的國會改革嗎?太離譜了!請總統蔡英文出面說明!」不過他隔天反駁,「請媒體把帶子都調出來,有哪一個畫面,看到我有落淚?」

    國民黨主席洪秀柱將赴中國參加兩岸和平發展論壇,會見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她見美國在台協會新任主席莫健(James F. Moriarty)時大告洋狀,質疑蔡英文政府因意識形態,搞壞兩岸關係,並在黨產議題上清算鬥爭國民黨。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接連在臉書砲轟,直指「抓菜蟲一定要先抓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北農總經理韓國瑜代表公司到北檢按鈴控告段誹謗,還大罵段「小癟三」、新潮流「真下流」。段則回應,這樣大聲罵人,只會益顯心虛。

    【2015年】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朱立倫接受專訪時罕見重話批馬,指總統馬英九執政7年多來確實犯了「徵證所稅反覆」、「12年國教理想與現實落差」、「油電雙漲未考慮時機」等錯誤,導致民眾不滿,這也是他目前參選最大困境。但朱也提醒民眾,一個黨做不好就選擇另一個黨,但另一個政黨是否提出更好的政見或政策?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驚爆捲入跨國賣淫集團醜聞!檢警調據美國在台協會檢舉,追查國內「戴姊」戴君儀應召集團涉牽線女藝人、小模出國伴遊賣淫,竟查出劉也涉介紹人脈給集團成員鍾宜姿,因此將劉、戴、鍾三人拘提,訊後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各以5萬、50萬、2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被視為柯P新政的行動派出所,試辦3個多月來,5輛行動派出所僅受理23件民眾報案,反而問路、代叫計程車近1千8百件,遠遠不符預期目標,遭議員怒批淪為「旅客服務中心」,完全失去就近接受民眾報案的原意,對於效果不彰,台北市警局決定行動派出所喊停,更名「機動派出所」,並移由保安大隊執行勤務。

    國防部軍備副部長劉震武上將屆齡退伍,馬英九總統核定,該職缺由國防大學校長鄭德美上將調任;國防大學校長由國防部總督察長吳萬教中將調任,吳同時晉任空軍二級上將。吳萬教是馬英九總統8年任期內晉升的第14位上將,也是馬任命的首位台籍上將。

    【2013年】
    監察院長王建煊撰文批評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真希望法官家裡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們才不會以仍有可教化空間為由,放縱殺人犯了。」他認為這樣恐龍法官及智障法官應會少一些。王的說法引發網友議論,法官則認為,用惡毒言語詛咒,不道德更令人遺憾。

    【2012年】
    智慧手機與平板電腦蔚為潮流,新北市不落人後,發文給各區公所表示將推動「智慧里長」專案,購買平板電腦給全市1千多名里長使用,電腦及網路費由里基層經費支應。對此專屬里長的福利,民眾痛批:「政府窮得要死還要巴結里長,根本是綁樁要選票!」也有民眾諷:「我家也缺iPad,朱市長可買給我嗎?」

    《中國時報》刊登「深化兩岸經貿合作,廈門帶頭」、「廈門登陸,吸引台資80億美元」兩則報導,遭經濟部認定是以置入性行銷招攬台商於中國投資的廣告行為,分別處以20萬元、共40萬元罰鍰;《中時》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政院訴願委員會以報導「涉入特定促銷目的,本身即是一種廣告」為由,駁回《中時》訴願。

    立法院本會期審查20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民黨團向黨籍立委下令,禁止連署在野黨刪減預算的提案,若要跨委員會刪預算,也要知會該委員會召委,引發黨籍立委不滿,質疑此舉「很奇怪!」國民黨團書記長吳育昇則強調是基於政黨政治考量。

    【2010年】
    台北市政府一級古蹟景福門,2009年被民進黨市議員莊瑞雄、黃向群與劉耀仁,用白漆把城門上的國民黨黨徽塗掉,3人被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古蹟罪起訴。但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判3人無罪,理由是黨徽為政治圖騰,莊等人為抗議而塗抹黨徽,並未毀損古蹟。莊瑞雄說:「這表示法官也覺得我們幹得好。」

    【2009年】
    衛生署因開放美國牛內臟等進口引發強烈反彈成眾矢之的,衛生署長楊志良向行政院長吳敦義口頭請辭,吳當場慰留。

    擔心學生「沒品」,北市教育局率先決定,即起全巿3百多所中小學校內網路全面封鎖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以免火紅的「開心農場」偷菜遊戲教壞小孩。但學者、家長批評:「教育單位管太大,在學校玩不到,回家還是可玩。」

    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一句「吃美國牛肉比在台灣騎機車安全」的說法餘波盪漾,台北市議員陳建銘公開反嗆「吃屎也不會死人,請美國人多吃點屎吧」。

    民進黨前國代高嘉瑜,頻現身民視連續劇《娘家》,以本名飾演廟裡義工。她在戲裡打電話給男主角時就說:「彭先生,我叫高嘉瑜……。」由於高有意參選北市議員,引發網友痛罵:「《娘家》超沒格,置入性行銷一堆,這年頭連續劇都不連續劇了!」也有人諷高講台語「不輪轉(台語,不流利)。」

    【2008年】
    嘉義縣長陳明文涉嫌洩漏民雄污水廠工程底標,嘉義地檢署以圖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案,向嘉義地方法院聲押,一審被裁定3百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發回更裁,經7小時審理,裁定陳明文、廠商賴文正收押禁見。這時法院外廣場,突有人放煙火和鞭炮,現場支持者氣得大罵:「誰那麼惡質,這個時候還在放煙火。」

    中國海協會發函海基會就毒奶粉事件向台灣民眾表達歉意,馬英九總統說,道歉是好的、要肯定,「不過確實是晚了一點」,如果一開始就道歉,相信台灣民眾感受會完全不一樣。行政院長劉兆玄說:「若道歉能更懇切一些,台灣人民的感受會更好。」「雖對海協會的道歉內容,我不是很滿意,但暫時可以接受。」他相信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時,一定親口把這件事再講清楚。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表示要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會面,就兩岸政策交換意見,蔡英文在第一時間公開婉拒,又發表聲明,予以婉拒,並說,政務官如果沒有能力和意願與立法院溝通,如何與政黨主席溝通?「賴主委的溝通對象該是立法院黨團。」

    【2007年】
    考量金門不再具有前線戰略地位,國防部釋出兩岸和平善意,已奉高層核准進行大裁軍,原本屬「軍團級」的金門防衛指揮部,降編為「軍級」的指揮部,金防部大降編後,過去超過10萬大軍服役的陸軍戰鬥部隊,首度跌破10萬大軍的戰鬥指數。

    陳水扁總統及民進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合力圍剿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扁質疑馬英九父親馬鶴凌的骨灰罈寫著「振興中國,邁向大同」,「反獨漸統」等字(原句為「化獨漸統,全面振興中國、協強扶弱,一起邁向大同」),根本沒把台灣當故鄉。 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蕭萬長則回說:「選舉選到要牽扯別人先人,違背台灣人忠厚精神。」

    【2006年】
    副總統呂秀蓮參加「世界女記者與作家協會」第17屆世界年會時,再度砲轟媒體。她抱怨:「現在幾乎沒有人管得了媒體!」更當眾點名坐在台下的TVBS《新聞夜總會》主持人李艷秋說:「妳節目的殺傷力,比我們國防部任何一個將領都還大!」一番重話,不僅與會嘉賓譁然,坐在台下的李艷秋更是一臉尷尬。

    【2005年】
    TVBS《2100全民開講》連日追擊高捷弊案,綠營展開全面反制大追殺。多名民進黨立委在立院指TVBS是百分之百中資公司,企圖顛覆台灣;新聞局則對該台股權異動未申報,裁罰20萬元,並揚言撤照。不過,學者和民眾普遍認為,綠營此舉是無理打壓TVBS。

    高雄捷運弊案有重大突破,檢調查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嫌接受華永毅公司招待到韓國濟州島及泰國共3次,有證人更指證他涉嫌向勞委會關說、施壓,高雄捷運工程才捨棄本國勞工引進泰勞,因此檢調以被告身分約談陳哲男後,依貪污圖利罪嫌諭令陳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因林內焚化爐弊案,成為台灣自治史上第一個任內被通緝的縣長,此案一審宣判,法官以張榮味犯後毫無悔意,重判張榮味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他的女兒張嘉郡紅著眼眶說:「明明證據不足卻被判重罪,真是太扯了。」

    中國國家旅遊局長邵琪偉一行66人抵台,成為中國有史以來旅遊領域訪台最高層級官員。

    【2004年】
    考試院會討論國家考試「本國史地」科目存廢問題,再度引發統、獨兩派人馬前往較勁。其中,反對試委林玉体的新黨立委候選人費鴻泰、李勝峰等人痛罵考試院長姚嘉文、試委林玉体是「亡國奴」,還舉起「祭考試院長、考試委員以及典試長」的奠儀花牌,故意唱衰!而支持林玉体的「五一一正名聯盟」則脫光上衣,畫上台灣地圖,也有出家人著僧服捍衛本土意識,雙方隔著馬路叫囂、對峙,差點上演全武行。

    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不滿陳總統與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指他是媒體敗類,等了5天未獲道歉回應後,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回復名譽訴訟,並要求兩人在《蘋果日報》等5家媒體頭版連登3天道歉啟事及判決書主文,他說:「我是以其人之道還其人之身,不求一分錢賠償。」

    【2003年】
    中科院秘密研發的中程地對地飛彈在屏東九鵬基地進行首次試射,該型飛彈射程達6百公里到9百公里之間,射程範圍涵蓋上海、香港,以及中國東南沿岸重要都市,是極具威脅性的攻擊武器。這項研發的突破,代表台灣對中國也有中程飛彈反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