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創制複決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創制複決差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創制複決差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創制複決差別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許秀雯 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摘) 代表蔡英文陣營出席的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表示,性平教育法於2004年正式上路,意在消除性別歧視,校園裡的同志教育也意在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但在范說明時,數度有家長站起來叫囂,批評民進黨綁架公投、「蔡英文是騙子」,也有人拿著「教育部淪為同運政黨打手」的海報抗議,現場一度火爆,但主辦單位隨即勸阻,...

  • 創制複決差別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24 12:39:32
    有 266 人按讚

    (摘) 代表蔡英文陣營出席的教育部次長范巽綠表示,性平教育法於2004年正式上路,意在消除性別歧視,校園裡的同志教育也意在教導學生尊重性別差異。但在范說明時,數度有家長站起來叫囂,批評民進黨綁架公投、「蔡英文是騙子」,也有人拿著「教育部淪為同運政黨打手」的海報抗議,現場一度火爆,但主辦單位隨即勸阻,未釀成進一步衝突。。

    針對性平教育議題,親民黨不分區立委候選人劉宥彤則表示,政府應尊重公投結果。張善政則表示,公投結果已明示同志教育應從學校教育中排除;同性別的兩人想要結為連理,他給予祝福與尊重,但教育制度不應是現在的做法。
    ------------------------------------------------

    嗯,劉宥彤和張善政到底在說甚麼呢?
    讓我們來複習一下公投的題目和結果到底是什麼?

    上次公投第11案主文稱「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看起來係以「不教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做為公投案主文訴求。 問題在於:

    1. 母法即性別平等教育法並非公投案標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中關於「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第1條)」、「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第2條第1款)」、「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第12條第1項)」、「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第13條第1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14條第1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第17條第2項)」、學校必須防治及處理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性霸凌行為(第2條第5款、第20條)...等規定均仍維持不變,這個號稱是「重大政策的複決」的公投案,我認為根本並非「重大政策的複決」,充其量只是對於性平法施行細則第13條此一「法規命令」進行複決,但公投法並未允許對法規命令進行複決,從而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任何一款可得進行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類型(這三款分別是: 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也就是說其實本來不該允許將之付諸公投的,但很不幸被允許交付公投了...

    2.好吧總之所以...第11案公投過了效果是甚麼?

    結果就是教育部把施行細則第13條中同志教育四字刪除,並將全文修改為「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教育部這樣有沒有違反公投結果? 沒有。
    那學校可不可以教「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教育部把過去被反同組織高度扭曲誤解的「同志教育」內容加以具體化)? 當然可以。

    為什麼?
    因為就算認為可以允許這個公投好了,第一、其通過的效力也顯然不能牴觸或變更母法的規定;第二、母法既然都明白提及了要禁止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的歧視與霸凌,並且要求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然後學校還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的義務...此時,如果學校竟然不能教學生「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那所有上述母法中念茲在茲的反歧視及防治霸凌的要求顯然都會變成緣木求魚,徹底遭到架空,不是嗎?

    結論:
    教育部這樣修改性平法施行細則有沒有違反公投結果? 沒有。
    那學校可不可以教「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這些「同志教育」?
    可以!
    但有人就是一直想利用去年公投結果欺壓同志、打擊性平教育及多元性別人權,怎麼辦?
    用選票告訴他們,你不同意!

  • 創制複決差別 在 Dr Wh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08 19:53:10
    有 34 人按讚


    月蝕下團聚

    各大教會長老、各位叔父輩、各位師兄弟姊妹:

    我想呼籲大家停止發表「嚴正譴責暴力」的這種聲明。今時今日,「暴力」「暴徒」這些詞語已經失卻了原本的意思,本來對和平和生命的熱愛是普世追求的價值,但在政府機關的話術扭曲之下,這些名詞已經變成了一種立場、而不是一種真理的描述。凡支持政府的人都是市民,凡反對政府的人都是喬裝市民;國際特赦組織關注警察濫權屬於外國勢力干預特區事務,北韓朝中社全力支持中共解決香港事態就可以是外國的盟友。請停止助長這種混淆視聽的言語,我們要真正恰如其分地檢視所有的事情。

    不少人仍覺得示威者堵路、堵站、堵人、拆閘機、拆招牌等等是搞搞震的行為,令人覺得不安,會引解放軍入城,政府機關亦以此期待著傳說中未到的民意逆轉。逆不逆轉,乃是你和我每一個人都有份的事情,微細如一個個體,都是民意的一部份。今時今日,我們去看任何行為的時候,不能再從合法與犯法、秩序與擾亂等線性單向的角度去判斷,我們需要認清香港的政治現實,並且從這現實中去再出發。

    我們的政治現實是甚麼? We are anything but democracy.

    少數服從多數的「經典民主」並不屬香港人擁有。9月2日高等法院裁定周庭的選舉呈請勝訴,在判詞第37段法官提醒了香港人:「It is also important to bear in mind that Hong Kong law does not provide for important issues to be determined by referendum. The concept of referendum has no basis under our legal system.」公投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一個具體表現,在香港的架構中根本沒有任何法理基礎,蘇格蘭人可在2014年公投選擇獨立,香港人並沒被賦予這項權利;而過去數年的事件,例如2007年皇后碼頭清拆、2011年菜園村清拆、2018年一地兩檢與今年逃犯條例都反映,民意在社會政策的建構上,並不具有任何力量,公眾咨詢比口水會還不如。反之來說,多數服從少數可能更貼近香港的政治現實。

    中學的通識教科書形容香港的政治屬於「代議政制」,我們透過選出代議士來為廣大的市民發聲,曾經泛民的確是香港人的希望,也有令人興奮的參選人競逐行政長官。但回歸後短短廿年的歷史為我們見證代議政制的崩塌,建制派以手心雷、蛇齋餅粽的方法拈污神聖的選舉,每個人蓋章投票的那一刻固然在體現他的意志,但將一車車老人院送去投票的政黨,絕不是在以政綱、理念等正當方式贏取到他們的議席;至於昔日市民的朋友泛民,也與不少示威者形同陌路,三跑48億額外撥款、智慧燈柱撥款與東北7項150億工程撥款都找到泛民缺席/贊成/棄權的可疑足跡。前幾個月我去政府合署搞文件,看見一大班比我小一大截的小妹妹登記緊做選民,我突然就心諗:唔怪得政府咁急,等啲一批中小學生們逐一長大成人能夠參與投票,我們將會成為地區直選的主流聲音。 我諗都未諗完,即刻被旁邊的朋友大潑冷水:你有你成人,人地單程證來港,而家都已經黎左百幾萬人,仲未計本地出世既雙非,新香港人都溝淡晒。當下即刻灰晒。2018年,梁頌恆、游蕙禎、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及劉小麗6人被褫奪議席,2019年朱凱迪參選元崗新村被選舉主任宣告提名無效等等,仲有遲遲未到的行政長官的普選和功能組別的廢除。原本有限的選舉權已是一門笑話,現在香港人的被選舉權更全面淪陷。香港人並不需要一個聖人來擔任首長,林鄭有甚麼性格能力不足、警隊情緒有多難控制完全不是市民需要關注及市民需要體諒的事情,我們的城市只需要一個真正accountable to its deeds和responsible to its citizen的政府。不幸,孫中山在1905年《民報》提出三民主義,其中的「民權」包括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香港的公民現在所擁有的權利乃是四缺四,所謂的「代議政制」比100年前的思想還要落後。

    香港原本大部份「行之有效」的機制已然失效,所有制度性的表達參與渠道都是通向一池屎水。清早一起身家中四道牆仍在,但香港已不是一個「常規」運作的社會,我們已然進入了一種「例外」的非常處境。我們逼切需要停止與偽裝文明的政府玩文明的遊戲。

    政治不再是妥協的藝術,香港的政治實體是一個敵友判斷和無情鬥爭的場地。毛澤東《中國各階層級的分析》教我們:「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為達到打擊敵人的目的,所有手段都在所不惜。」納粹黨法學家Carl Schmitt施密特認同毛澤東點出了政治的本質就是要區分敵友,他提出:「政治活動必須具有高於法律的至上性,這思想已經拋棄了經典民主的多數人統治精髓。」由612以來我們見證的局面反映共產黨與香港政府的思想其實比我們更多人更先進,當我們還在公論與民意中猶豫的時候,我們的敵人已經拋開了文明和民主的包袱。

    在這個戰場當中,香港現行唯一有效的政治制度就是恐嚇與武力。香港全面回歸祖國完全不是社會的共識,內地與香港的文化價值完全不同,但是港人自決不可談,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不可做任何擾亂香港的行為,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警隊不可以解散,因為會挑戰內地引解放軍來港。林鄭不可以下台,因為只會換來更親共的特首。總之大家驚就唔好出街。政府的正當性只來自恐嚇,我家暴你是為了證明我還有能力強暴你,那外面的強姦犯便不會來強暴我們的家,實在用心良苦。合理的事情,不可說、不可做;不合理的事情卻偏偏站得住腳,原因只有一個,因為政府知道秩序並不是由道理所建立。施密特半世紀前已啟示了遊戲的規則:固守和平時期的法律規範、按步就班的程序,只會延誤決策的作出。一旦「常規運作」的社會受到挑戰,必須從法律以外的情況發動鬥爭,因為「常規」是由「例外極端」的鬥爭勝出者來決定。

    所以政府一日要求大家在社會運動平息後才作出溝通讓步,一日示威者與政府都將永遠無法溝通。對不起。政府希望維持的常規,正正是示威者希望打破的秩序,而且政府每日也在打破更多常規。和約來自尊重,也來自雙方底牌的份量。但我們這樣做的時候,不能像政府那樣變成不道德的野獸,當政府與其支持者談「合法性」的時候,我們真正要談的是「正當性」。

    警隊對和平示威發反對通知書是否具「合法性」? 可能有。是否具有「正當性」?絕對沒有。
    如此示威者繼續在公園或道路上示威是否具「合法性」?可能沒有。但是否具有「正當性」?絕對有。

    從這裡可以看到,在一個邪惡的政權下,「合法性」的討論是完全沒有意義的,這只是一個容許政權自我解脫和壓制市民工具,你說今天警察打到示威者骨折和不戴委任證的行為有違規例,但明天只要修改警隊條例、警察通例,甚麼非法行為都可以變成合法,甚麼合法的行為都可以變成非法,就像共產黨昨天是叛軍,今天可以是正統政權,因此我們在今時今日,應該追求的是具「正當性」的行為。「正當性」並不一條絕對的信條,一方的正當、往往便是另一方的不正當,「正當性」的力量來自不同群體透過歷史與社會演變,共同所建立出來的價值,所以不同群體之間對正當理解不同,這條分間線便成為了群體的分野,而相對的群體在「極端」時期,只能透過互相鬥爭的來爭取到生存空間。相信很多上年紀的叔父輩縱然不滿政府,但對前線手足的很多行為卻可能同等地不以為然。但如果你相信政府歪曲事實、香港政府不顧市民利益、公權被濫用不受制止等是不正當的情況,而你亦相信香港的制度需要改革是正當的話,那麼我邀請你再審視勇武派的行為,再審視他們行動的正當性。因為直到今天,勇武派的行動只針對抗爭的對像破壞公物,但不以傷人為目的,更不是以推翻任何政權為最終目標,勇武派其實只是示威行動的極致,在文明制度的方法都失效的情況下,用最後的方法向政權表達意見,向惡勢力表達市民的力量。在今天遊行示威都可以被反對通知書取消、罷課會被打壓、政府要監控互聯網、個人言論會被政治清算、示威可能喪生,我們失去的已經很多了,縱使這樣,勇武派還只是說「五大訴求」,經歷了這麼多後,我們都還只是卑微地推出訴求。所以對事情判斷和價值判斷的相近的人,我懇請大家不論如何,繼續擔當勇武派的同路人。毛澤東話:「中國革命且三十年而成效甚少,並不是目的錯,完全是策略錯。所謂策略錯都是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這正是不割席的真義。勇武爭取的事情與和理非所爭取的事情是一模一樣的,這就是他們的「正當性」,爭取的是甚麼?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如果媒體上的畫面令你不安,我鼓勵你走到社區之中,感受一下勇武派是一些甚麼人。我家附近作為其中一個撤退的重要線路,不時置身在幾十個豬咀黑衣人中,佢地同我地街坊講得最多既竟然係「多謝」同「辛苦晒」。香港現在是身處「極端」的例外處境中,正當而不合法的行為,不是人人也有信念與覺悟投身其中,但請大家繼續理解與支持那些挺身而出的人。而且我必須強調,衝擊行為是絕對違法,但示威者是沒有辦法衝擊法治的,就算拉登復活來撞到香港島陸沉也沒有辦法衝擊法治。所有被捕的示威者,已經全部被法律程序所檢控、提堂和準備受審,違法達義者面對違法的相應後果,正是法治的體現。相反公權力機關所有違規的行為從沒有受過任何制裁,甚至政府支持者的違法行為也幾乎沒被起訴過,政府機關狠狠地違背了Equality Before the Law的原則。上星期還要聽到警方說太子地鐵站裡的市民要證明自己不是「暴徒」方可脫身,公然挑戰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再講,HK01六日前發表〈不能讓暴力示威成為常態〉,叫「和理非亦應該有腰骨,不要隨意讓暴力示威者騎劫」,質問「他們有組織地在地鐵內換衫,企圖在人群中「消失」,不是有預謀的犯罪行為嗎?」講到勇武派十惡不赦。我身處最前線現場的經驗真的不多,但我相信大家能接受到足夠的資訊,勇武派沒有任何能與催淚彈、胡椒彈、布袋彈相抗衡的武裝,(求指教)沒有無差別把市民壓倒在地亂棍圍毆, (求指教) 至今受傷最重的警員好像是那名挖人眼被咬斷指的警察, (求指正) 然後全港官員的皮都沒擦損過一塊。以武力論武力,如果警方至今的行為是專業克制的話,那勇武派的只能算是佛祖顯靈。

    話題扯遠了,在現在的極端現實中,若你相信政府的不正當性,就必須要做「常規」時期不會做的抗爭,彰顯你心中的正義,及不可讓政府的圖謀輕易得逞。我發現除了黃藍黑白之分,其實中間有一批是屬於「怕黑」的人,嚇怕做事會受到可怕的後果,現在香港的政治真的很可怕,但我們需要你們每一個人站出來,讓將來不會變得更可怕。而且衝擊並不是唯一的手段,所有和政府成命和社會現況抗衡的行動都是抗爭的重要一環,和理非發動的遊行人數、創意文宣兒歌、用公理反駁政府的歪論與親身改變身邊每一個的看法,每一個行動都有深深的力量。專制制度用多年腐蝕香港的基業,我們也要在各階層發起抵抗。沒有哪一派應該說自己是抗爭的最重要力量,也沒有哪一派應質疑另一派的付出,因為我們作為民眾其實一無所知。單單撤回一件事,這事情是出於林鄭初心、中央授權、派系黨爭、怕咗勇武、服膺民意、還是上帝的旨意,我們無從得知。沒有哪股民間的力量是獨一carry著香港,我們真香港人是在不同地方上互相carry著大家。官紳鄉黑共的集團近乎沒底線地互相包庇,我們看到他們這個團隊發揮了如何顯著的力量,我們也需要與同路的朋友如此緊密地合作。

    在眾多恐懼中,解放軍入城接管香港是其中一個最多人的噩夢,特別是經歷過六四的一代。但我先大膽推算攬炒機會是微乎其微,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有幾威?〉指出「全世界有大約七成人民幣支付交易係經香港處理。目前每日人民幣即時支付結算成交約9000億人民幣咁多」,除非共產黨不用再同海外做生意,再沒貪官的黑錢需存入瑞士、美國銀行,否則國內還未餓死要感謝香港作為人民幣離岸樞紐的恩情。而官媒的說法也是絕對,環球時報在8月27日發表社評〈就維護香港高度自治說些大實話〉:「第一,香港高度自治是必須保持的,這是一種政治上的實事求是,也是唯一可行的原則。不搞“一國兩制”,不堅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能有別的選項嗎?“一國一制”在當前是完全不現實的,中國內地沒有直接治理香港的政治和法律資源。」大家評一評理,如果會解放軍會出動來光復香港這個反動基地,最煩的喉舌報會不大鑼大鼓搖旗吶喊嗎? 如果對手的喉舌也說一國一制在當前並不現實,那我們不用未日落先怕黑,更不應為一個未知的可能性,猶豫不做正確的事情。

    納粹在5年內殺害600萬猶太人,平均每天死3千多人;盟軍在D-DAY反攻諾曼第後3個月內陣亡約5.5萬人,平均每天陣亡600多人;大躍進後5年內共產黨餓死了3600萬人,平均每天死2萬人;八九六四當天市民死亡人數估算在1.1萬人之內......如果每天都起碼有200萬香港人各施奇謀、在各自崗位上抗爭,再不義的政權也無法在一天內把我們趕盡殺絕,世上無光,便由我們親自去照亮世界。

    中秋將至,德不孤,必有援。但願人長久,千里共嬋娟。

  • 創制複決差別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1-22 19:44:41
    有 56 人按讚


    1.公投分兩種:法律複決、其他。

    2.為什麽這樣分?因為公投法只有法律複決案有規定法律效果,其他都是「訓示規定」

    3.訓示規定,就是一個法律只規定了令行或禁止的內容,但沒有規定有人違反了怎麽辦。

    4.法律複決案的法律效果是: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完全沒有迴避的空間。而其他種類的公投案只規定了立法院要期限內完成審議、行政機關應做必要處置,不但語帶曖昧,且完全沒有規定萬一立法行政不遵守的效果為何。

    5.本次2018全國公投,只有以核養綠案是法律複決案。

    6.這或許就是為什麽陳英鈐反應那麽激烈。不是因為它是以核養綠,而是因為它是法律複決。

    7.「專法」不是法律名詞。一件事規定在同一部法律裡,或分散在十幾部法律裡,只要都是法律,地位就是相同的,效力並無差異。就算都規定在民法中,一樣可用特別規定做差別待遇;就算另立專法,一樣可用普通規定做平等對待。

    8.「特別法」、「普通法」才是關鍵。但話說回來,即使以特別規定做出差別待遇,也有可能是優惠性待遇,不見得一定是歧視。

    9.一個規定是普通規定還是特別規定,只有看具體內容才能決定,光立一個法律原則是看不出來的,法律原則的創制複決並無法控制具體內容的平等或差別對待。就像勞動基準法的原則是保障勞工,但也無礙於它在具體條文上保障資方。

    10.無論是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最終問題一樣都會回到控制具體內容的立法院。就算所有偏執的願望都得到滿足,別忘了公投的結果只有兩年的閉鎖期,下次全國大選、下次地方大選,又會再鬧一次。

    11.理論上來說,「民法vs專法」的爭執,沒有實質上的意義。但政治上來說,它一可以使本案脫離責任政治,二可以使局勢升高。

    12.局勢升高,對極端偏執的意見有利;局勢和緩,對溫和妥協的意見有利。但偏執有利於動員,溫和則否。

    13.同婚陣營中的異性戀者,好比民進黨裡面的外省人一樣,如果都是一些戰起外省人來比誰都狠的外省人,那其實比沒有更糟。如果同婚陣營裡面,沒有那種能把反對陣營的核心價值、人家的神認真地當一回事的異性戀者,而只會把反對陣營的意見當笑話看,那兩個陣營在多元性上的貧乏,其實沒有太大的差異。

    14.挑同婚陣營裡的異性戀者講,不是單單批評他們,而只是挑一個我或許有能力說服的群體說話。

    15.本文並不試圖改變任何人對任何案的投票意向。

    16.本文只是要說皇城內的和氣很重要。別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