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判決離婚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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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判決離婚要件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被要求滷肉飯拌在一起吃,可以離婚嗎❓️】 在年初的時候有一則新聞是說,人妻指控丈夫強迫她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像是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喝精力湯等等,而認為有虐待嫌疑...... 雖然我也覺得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但在判決裡,法院認為這難認有虐待的情形,光是這點是不構成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要...

判決離婚要件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8-11 18:02:40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 #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 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 . - 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

判決離婚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44:05

【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

判決離婚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44:05

#不滿警察而開口大罵會有法律責任嗎 ? 有人喝醉酒後大鬧,警察會到現場控制狀況,然而卻遭到喝醉的人因為一時情緒失控以不堪的字眼辱罵,有的還會對警察動手動腳,而這樣的行為除了有可能妨礙公務,還會有什麼問題呢? 就是我們今天要提到的 #侮辱公務員罪! 今年四月有個喝醉的男子載超商大鬧,在被警察逮捕...

  • 判決離婚要件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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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要求滷肉飯拌在一起吃,可以離婚嗎❓️】


    在年初的時候有一則新聞是說,人妻指控丈夫強迫她做一些不想做的事情,像是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喝精力湯等等,而認為有虐待嫌疑......

    雖然我也覺得滷肉飯要拌在一起吃,但在判決裡,法院認為這難認有虐待的情形,光是這點是不構成民法1052條判決離婚要件的!


    白話地跟大家說,如果不是夫妻(或同性配偶)都想離,
    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離婚......

    🔸已經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又跟別人有另一段婚姻關係。
    🔸出軌、劈腿、包二奶、找小三、買春、多人運動等,只要有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交」都算。
    🔸肉體(暴力打傷、性虐待)、精神(言語恐嚇、謾罵、侮辱)、其他行為(竊聽、跟蹤、監視、破壞物品、過度操縱)上的虐待都算。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被惡意遺棄,包含惡意不同居,也不願同居。
    🔸意圖殺害你
    🔸具有「傳染性」且常情下會令人「厭惡」的疾病,例如梅毒、菜花等。
    🔸經醫學鑑定後斷定為不可能治癒的重大精神疾病,且需要達到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或生活的程度!
    🔸生死不明超過3年
    🔸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如果沒有符合上面的條件,就真的都無法離婚了嗎?
    讓我們點擊這篇文章,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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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離婚要件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2-20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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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婚姻的維繫,是靠雙方共同的努力,但是如果真的維繫不下去,非走到離婚一途, 那真的要懂得保護自己,為小孩跟自己多爭取權益。因此,多懂些法律常識是有幫助的!不論助己或助人!
    不久前有位朋友詢問到「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以下是我們法律顧問的回覆,跟各位粉絲朋友們分享。

    【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夫妻若無法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在夫妻之一方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情形:例如重婚、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或有上揭以外之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不久前有位朋友詢問:「日記」可否作為離婚的證據?首先,必須確定該「日記」之內容符合上開判決離婚的哪一款事由。因為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必須先確定「訴訟標的」為何,也就是基於該條哪一款的紛爭事實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提出足以證明有該款事由的證據。是以,假設日記的內容是在自述一段夫或妻不倫的戀情,此時便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的判決離婚要件,夫妻之另一方即可以此為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在訴訟中,日記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他方有通姦之事實的。

      惟應注意者,目前我國離婚制度兼採「破綻主義」,簡要地說,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綜合證據資料,審酌婚姻雙方是否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作為准否離婚之判斷標準。

      另一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日記涉及他人隱私,若未得同意取得日記並將日記作為呈堂證供,雖然在離婚訴訟中,因目前民事審判實務上採取較寬鬆的立場,通常不會否定該日記的證據能力,亦即,該日記仍可作為法官衡酌離婚訴訟是否有理由的證據。惟未得同意取得日記並將日記公開作為呈堂證供的行為,可能會因為侵害日記著作者之隱私權,而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該當刑法第315條妨害秘密罪,而有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不得不慎。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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