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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果然有對岸網友叩應 湖北武漢劉先生劉先生請講 您好您好朱大 怎麼樣 劉先生這個去年是辛苦你們 接下來要換我們啦 就是看到 特別是剛剛聽到一些網友說那些事情 其實挺感慨的挺難過的 因為去年是你們遇到的 有沒有什麼建議給我們 就是我其實就目前來看 我覺得包括我看了很多節目有的說 需要盡快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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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什麼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15:57:13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
判例是什麼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題是108年律師司法官第一試、綜合法學(二)第17題,考的是民法第205條。 題目是: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五,本息平均攤還。雙方並以書面約定,甲於2年內不得提前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年給的答案是B選項錯誤「甲、乙間約定利率,超過...
判例是什麼 在 Howard Huang 黃傲天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2 18:43:39
【#517我挺跨】5月17日為國際不再恐同、恐跨、恐雙日 IDAHTB(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呼籲全球關注落在 LGBTQIA+ 群體身上的歧視與偏見。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日前發出新聞稿,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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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什麼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21 09:03:35我們果然有對岸網友叩應
湖北武漢劉先生劉先生請講
您好您好朱大
怎麼樣 劉先生這個去年是辛苦你們
接下來要換我們啦
就是看到 特別是剛剛聽到一些網友說那些事情
其實挺感慨的挺難過的
因為去年是你們遇到的
有沒有什麼建議給我們
就是我其實就目前來看
我覺得包括我看了很多節目有的說
需要盡快的建立
這種臨時收容輕症患者的這樣一種場所
就是可能台灣不太願意叫方艙醫院
其實我們一開始也不太理解這種做法
因為想說如果是輕症患者集中在一起不是會那種
互相感染
可能會加重
但是後來才慢慢了解到說
要把這些輕症患者和他們的家人隔開
然後要用相對比較簡單那種看護或者醫護
來對他們進行一種監查或是看護
低度醫療
然後如果加重再送到例如說像重症醫院
或者當時我們興建的火神山那樣的
就是說讓他們到負壓隔離病房去進行重症的治療
所以一開始的時候我們確實也不太理解
但是我們現在看的話
方艙醫院應該是很有必要
而且非常需要即時去做的一個事情
就是簡單的輕度隔離
因為我們這樣講
方艙醫院大家不要拘泥於方艙
它是模組貨櫃的一個說法
那它也可以是野戰醫院
它也可以是旅館的修改或者是大家住在某些地方
就不要拘泥
但是重點就是這個是在賭抗體
就是你今天輕症了
那反正你會撐過去
你體內有抗體你彼此不會互相感染
那我們又不會把沒有感染的人丟進那個地方
所以嚴格來說這個的確
但你們當年喔去年的時候你們的物流配送
在封城的時候後來是怎麼做的
我們是這樣就是我們湖北和武漢的話就是
快遞是停了很久
不能快遞
那個時候就是處於封城狀態的時候
其實是國家或者說就是
中央政府在統一的調度各地的資源
包括我不知道您是否有關注就是
包括說我們可以吃到山東的蔬菜
當然有 他調過來大白菜或者是蘿蔔嘛
對對那是一種中央的集中調度
就是普通的這種
我們自己採買的那種消費性的物流基本上是停的
就是淘寶
你也淘寶也不行了你也不能出門了
通通不要靠淘寶
或者是網路上盒馬生鮮什麼東西都不行了
對對對這些都沒有了
那有代買
就是像餓了麼或者是美團
那可以
你可以去...然後他去商超給你買
但是那個時候封城的時候超市
比如說我們武漢的中百超市這些
商超他是接待散客的
和企業或者是社區之間有這種對接統一採買
我覺得這個東西我們大概是真的要抄啦
那劉先生你覺得還有什麼建議台灣可以再做的
我們能學的都學啊沒有不能學的嘛
其實我有一個觀點我不知道當講不當講
我是這樣一個感覺就是看上去封城這種事情
既不民主也不自由
而且如果從法律角度上面連一個先前的判例都沒有
但是我們武漢人
真的感謝這樣的一種決定保住了我們的性命
然後看到台灣就是尤其雙北市現在這樣一種
因為這個病毒的擴散和患者的增長數
它是一種指數級的
所以說我是感覺到可能是需要迫切的限制住這樣的人流
人的這種流動
然後就是說我也看到相關的新聞說是
台灣的民眾是自主的自覺的
在家裡進行一種類封城的這樣一種行為
但我認為可能這樣的程度
在這種爆發的初期可能還不足夠
但至於最後怎麼決策也不是我們說了算
好的謝謝劉先生
感謝你跟我們分享你們怎麼走過來的
謝謝你 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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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是什麼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21 21:14:45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yingmenglin/
為了抗議香港政府強硬發動「送中條例」修法,香港民間發起多次遊行抗議,上週 6月16號 的遊行甚至高達 200萬+1 人,十分令人敬佩!
對此,我一直想做點什麼來表達對他們的支持及敬意,所以就聯絡了 邱顯智 主席、 陳孟秀 秘書長、 全國16位時代力量議員:黃捷、林于凱、林易瑩、廖郁賢、吳韋達 、曾玟學、宋國鼎、連郁婷、林彥甫、廖子齊、蔡惠婷、簡智翔、陳薇仲、林亮君、黃郁芬 邀請大家一起合唱 BEYOND名曲「海闊天空」。
香港有 739.2 萬人口,200萬+1 人上街遊行的規模,等比例回推到 2300 萬人的台灣,那約是620萬人,相當於2.2倍台北人口或台北+新北總人口,面對這樣強烈的民意,香港政府仍不願撤回修法,僅僅是暫緩而已,甚至將遊行定調為暴動,並且追捕參加遊行的民眾,讓世界各國都高度關注,並聲援香港民間的訴求。
台灣立法院這邊,也用許多行動來支持香港的民眾, 林昶佐 Freddy Lim 在港警武力鎮壓時,就要求陸委會依照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即刻研擬提供香港人援助及政治庇護的具體方式;民進黨、時代力量、國民黨與親民黨黨團也透過朝野協商發布呼籲香港政府撤回修法的聲明。
雖然香港號稱有所謂「一國兩制」,但中國的國安、公安仍時常到香港將人違法綁架回中國訊問、審判,例如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的遭遇,一旦「送中條例」修法通過,北京當局就可以「合法」地要求香港政府強制移交嫌疑人,影響到的不僅是香港居民,連一般遊客入境或過境,都有可能被強制移往中國,接受違反國際司法標準的拘禁、審判、刑罰等刑事程序,香港人的人身安全將更沒有保障。
因此,我支持香港民眾的主張。
勇敢的香港人,加油! -
判例是什麼 在 侯漢廷為民請命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06-08 22:50:09【鬼島那些事:法官系列(上)恐龍與奶嘴法官】
複製本影片網址分享:https://goo.gl/I1KkZp
很多時候,會聽到所謂的「恐龍判決」,一方面固然是法律的限制,一方面卻也是法官們脫離社會、產生無法保障受害者權益的判決。
為了準備司法考試,偷同學筆記、撕期刊時有所聞;考上司法官平均年齡26、7歲,缺乏社會歷練而導致判決荒謬,故稱為「奶嘴法官」。
本影片中所有案件,皆為真實判例。
馬總統說,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更不能悖離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合理期待。蔡總統也說,司法必須回應人民的需求,不再只是法律人的司法,而是全民的司法。
但是,人民的期待,往往也是危險的,更多時候,媒體錯誤下標題中的「恐龍法官」,其實還是「青天法官」呢!到底為什麼會有所謂的「恐龍判決」呢?下集「青天法官」,敬請期待!
判例是什麼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可惜問錯人了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的抄襲風波,昨天看到新聞有網友去問Reality的原唱的Richard Sanderson有無抄襲的問題?
Richard Sanderson的回答是:“....,apart from 2 lines of the chorus where there is a little ressemblance , I cannot say there is any plagiarism, it’s a very nice song.”
大意是”副歌有兩句有相似,我不能說有抄襲,這是首好歌。“
想說著作權是“不告不理”,所以原唱發話了,那也就不構成著作權上的侵權行為。
等一下,但問題是Reality的作曲家是Vladimir Cosma!
你嘛問錯人了吧!^_^|||
倒是好奇心起來,到底這“抄襲”在著作權法中要怎麼看!所以,做了點小研究。
“抄襲”兩字並不是著作權法中的法律用語,在台灣用的是“重製”,在音樂創作方面出現在第91條第1項的:“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比較大的問題是“重製”兩字要如何認定,“重製”時必然會做些修改,這就引發了一個爭議,有改過就沒有完全像,此時若從寬認定,對原著作權人不利;反之,從嚴認定又對新著作人不利。
這方面台灣的判例不多,所以有個2017年的文章用美國的“取樣”概念,來做為判案中的認定:
““2003年的Newton v. Diamond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微量取用」(de minimis use)原則,認為在有數十秒的取樣情形時,當一般聽眾不認為是挪用,即構成微量取用,並無實質近似,且若未取樣原曲之重要部分,亦不構成抄襲。
但2005年時,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在Bridgeport Music, Inc. v. Dimension Films案中,對微量取用的情形提出「明確性規則」(bright- line rule),認為必須要取得授權方得取樣;
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在1994年的Campbell v. Acuff-Rose案中,認為雖有擷取他曲旋律,但整體曲風不同時,採取轉化性原則,認為構成合理使用。””
(李祖劭, 2017.03, 流行音樂“取樣”之著作權概念,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7&tp=5&d=7744)
另外,有個概念是常被大家所誤解的,就是並沒有“故意”,但能不能有“意外”,“意外”會不會算是侵權。
情境上還真可能“意外”相似,兩個人都會撞臉了,詞曲創作也難免會。但這就形成認定上的困難,新著作者即是有“借鏡”,但一口咬定我沒聽過,法律上對被告會有無罪推定,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有罪。但用在著作權法上這一點又怪怪的,因為也只能就相似這塊,與創作的時間先後來舉證,但這無法證明“故意”。
那怎麼辦呢?
這時會有個“接觸”的概念: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東華大學智財權專區, http://ipr.ndhu.edu.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2010-05-20-08-47-28&catid=39:2010-05-13-08-23-13)
所以,只要證明合理機會與合理的可能即可。
不過,即使真的很像,也可能認定成“平行的獨立創作”,這點在著作權的第10條所規範。
“”如果不同的作者間,偶然地創作出相同或相類似的著作,二個著作將各自擁有獨立的著作權,彼此間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也不會產生所謂的「抄襲」情形。”“(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8&O=1.4)
寫到這,如果你還有在看,我真要佩服了,也很高興您願意花力氣去理解,邏輯有些龐雜,到最後出現這個“平行的獨立創作”,又把前面因“相似”而存在“重製”疑慮的假設推翻,這著作權法搞的你我好亂。
這最後還是要法院認證的,原則上“不告不理”,所以若原創作者不提告,那什麼事都沒有。而現在社會上討論的“抄襲”,其實也並不全然是“著作權法”上的觀念,而是社會的某種“正義”標準,自然會有“魔人”化的傾向。
寫了不少東西,算是個個人的習慣吧!要不是儘可能的不關心,一旦關心起來,最後就會儘可能認真的探討一下,比較合情合理的想法。
#真要寫的合乎著作權法的要求寫起來就不太好讀
#一堆引用出處說明呀
判例是什麼 在 河西羊的健聲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半年多前,女兒第一次放“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我跟女兒說:“好像一首英文老歌Reality。”所以,最近看到吳宗憲也說了相同的話,就稍微關注了這新聞後續發展。
結果,最新發展相像的歌多達三首,除了副歌有幾句像“Reality”,在主歌還像了“自由が丘”與“主祢是我們的太陽”,相較起來,這兩首旋律似乎像的更多。
比較疑惑的是整個團隊沒有人意識到這個可能的爭議嗎?
對“抄襲”的認定,許多人都想的是“故意”,而創作者也是以“故意”的概念在主張,應該他們根本沒聽過這三首歌,那何來“故意抄襲”呢?
但這侵權的行為,並不是只有“故意”、“抄襲”才成立,仍有因“過失”而侵權的責任。
智財權上對“過失”的觀點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意思是後進者,必須主動的去瞭解自己的創作是否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所以,即使非“故意”,但事實是相似,那仍屬“過失”。
著作權沒找到這事,但有判例針對廣告商與業主主張事先不知所合作的創作者侵權乙案,判決是廣告商與業主有“過失”,而有連帶責任。不知道這概念延伸,對主唱盧廣仲是否有關聯,因為他亦是疑似侵權下的受益者。
這一點就要問著作權法相關的專家了。
所以,整個與創作、創新有關的法律,為了保障已有的創作者,對後進者的態度是比較嚴格的,你要有“創新”,那你要先了解已有的創作有哪些!就算沒有“故意”,也是有“過失”的責任。
當然這事是“不告不理”,所以最後也不會有什麼結果。即使告了,業界人士似乎大多覺得告不成。最後,就也只是個“奇聞軼事”罷了。
但的確金曲獎頒給了這樣的一首歌是“年度最佳歌曲”,我也覺得是會有些爭議。
創作歌手黃明志的妙喻不錯:「就好像,我不反對整形,也不討厭整形,甚至覺得有些整形的女生很漂亮。但如果她去參加環球小姐,還拿到了冠軍。那就免不了會有人出來說話了…我覺得這可能是憲哥想表達的吧。」
對這事的想法寫了多些,“創新”要發展,不能只是有“創意”,對法律、既有資訊都必須要有高度的了解,雖然如此會提高了“創新”的門檻,但這世界不就是如此運作的嗎?
判例是什麼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 教授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
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 #陳年判例 來 #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 #再審時間 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行政程序法117條 勇敢公僕有錯就改|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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