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假訊息】
彭百顯(國展基金會董事長)、吳統雄(退休新聞人)
今天是言論自由日,我們身為參與解放言論的推動者,感受更為戒懼。因為爆發了網路假訊息問題,而在反假訊息時,可能發生比印刷時代更嚴厲的言論封鎖。。 以臉書為例,近年來出現大規模封禁公民社團,「政府、新聞查核中心、臉書」3邊,表示...
【言論自由與假訊息】
彭百顯(國展基金會董事長)、吳統雄(退休新聞人)
今天是言論自由日,我們身為參與解放言論的推動者,感受更為戒懼。因為爆發了網路假訊息問題,而在反假訊息時,可能發生比印刷時代更嚴厲的言論封鎖。。 以臉書為例,近年來出現大規模封禁公民社團,「政府、新聞查核中心、臉書」3邊,表示與「假訊息」有關。但有大量使用者被「置底、閃消」,表面上沒有刪除以壓制言論,但排到億萬則貼文之後;或是作者、讀者、社團被分類,點到特定文章,立刻消失不見。且受影響者並沒有作假訊息,而為不明原因、不論主題,似有「誅九族式」對人不對事現象。
以上3邊的公開宣示,在: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反假訊息、媒體自律與社會責任方面,理念與公民團體這邊並無不同,為何實踐結果差距很大?各邊都認為是溝通不足。
臉書「全彩」論壇與政府參與此事的唐鳳政委、國展基金會彭百顯董事長討論,合議由國展基金會主辦「假訊息‧4邊會」,呼籲要對話、不要激化。
國展會將於4月13日拜訪唐鳳政委並直播。本文作者在立法院服務時期,多數同仁就事論事、求同存異,使臺灣成為歷史上最和平快速民主化的典範。希望借這次拜訪再現以溝通取代抗爭,故先公開問題與建議。
一、 什麼是假訊息?如何認定假訊息?今天言論自由日是為紀念鄭南榕,他主張「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我們沒有他的豪情,但是否可請求「不違法的言論自由」,亦即假訊息應由司法認定?
二、 當前假訊息是由查核中心認定,正派媒體與個人,都非常歡迎這樣的協助,可以減輕許多查證負擔。但現況發生:不能申訴、一審定讞,且不乏必須商榷的案例。該中心實質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超越司法機關是否合適?可否促成其為公信的諮詢組織,而非處罰組織?
三、 臺灣反假訊息訪美團會見葛來儀時,她指出,反假訊息與「美國利益」攸關。臺灣是否也會基於「利益」來認定真假?訪美團中成員的許多發言是否為事實?譬如「中國對美國智庫的滲透滿成功,也把華文媒體都買下來。」政府是否會因為這樣的認定,而假設某些媒體都賣了?
四、政府與平臺商共推置底、閃消,是否影響言論自由?有那些平臺商參與?置底、閃消的標準為何?轉傳也要連坐?fb機器人錯誤、查核錯誤或疑義也要連坐?是否還有其他處罰?如禁止功能、神秘集中營?對抱怨者加重處罰?「犯行」與處罰對應關係為何完全不透明?處罰是否具備「司法可預測性」?以上連坐等,已違背現代司法基本精神?可否參考「全彩」評議?(嚴格證據法則、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可申訴、可自律、「三振」才定讞。並以判例制,實現「司法可預測性」。) 五、政府將成立「民主實驗室」預警系統,提供給平臺商處罰。請問「民主實驗室」的規模為何?成立法源與經費來源?對言論預警是否有違民主制度?有無可能轉型為科技監控的老大哥?
六、政府將反假訊息當成資訊戰在打,並分類敵我,有:公民陣線、內賊、並把環球時報與某國內媒體合為一類…,請問這些分類的標準為何?這些類別中的名單為何?
七、戒嚴時代黨國曾擬訂記者法干預新聞,本文作者代表新聞業為文倡議,應自律而非外律,以更正取代處罰,竟然被戒嚴政府接受!在民主的現在,是否更應強調更正而非處罰?
我們當年鼓吹言論自由、促成政黨輪替,不是要拉下皇帝當皇帝,而是要保護多元思想、促進國家免疫力!開誠布公,才能促成全民團結,升斗小民率先伸出手。 ●期待唐政委協助促成:
第一、行政必須退出司法的角色。
確認政府對:「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反假訊息」的優先順序,以及「媒體自律與社會責任」應優先於曾經立法授權的行政處罰。並保證在有「灰階情況」時,按此優先序行政。
第二、促成 4 邊會。會議形式(一起談?兩兩談?)可再議。
第三、查核中心與人民的固定溝通管道、與定期研討會。
制訂各方公信的判例,建立司法可預測性。
增加查核類型,如:避免誤認(社論案)、補充說明(、不失大雅(海豚復育、總統功勞)、不予評議(心靈雞湯)…等。
建立可再議、撤回制度。
第四、臉書與人民的固定溝通管道、改善CRM、與定期聯歡會。
公開「犯行」與「處罰」對應關係。
節制處罰。
建立誤罰補救機制。
人民甚至可以提供技術服務。
主事者,請為人民念千秋! 【註】
文字來源:吳統雄
圖片來源:菜市場政治學
#言論自由日
#向前人致敬
判例法源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翻開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
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過程朝野激烈對抗;民間團體強力抗議。歷來民調顯示,司法造成民眾最大負面觀感的是「法官認知與社會脫節」。何謂法官認知?「認知」二字涉及學術上的知識論,不是簡單的議會表決問題或實務操作問題。
就這部分,英美法主張直觀案情的直覺判斷,其中行為分析是重點。德國法則強調學習法典過程中養成的理性認知,其中思維格式是重點。由於英美判例法源自一般老百姓的普通法(common law),所以向來尊崇個人的直覺,並在前例拘束原則上萃取法則,而嚴格遵從之。這個信念瀰漫整個英美學術思想,形成實證主義(empiricism)的傳統。英美系國家的陪審制,無疑是水到渠成、符合主流思想的。英美法即是庶民法;則柯建銘所謂「素人完全不懂法律」不是缺點,反而是重點。
司法院提出參審制,雖說是參考日本參審制,其實可見德國法的品味傾向。問題在於我國繼受德國法體例與原理,歷經百年以上,台灣法院今日在做事實與法律判斷時,猶無法熟習操作「涵攝」、「三段論」、「眼光流轉」等模式。這種認事用法,無法在實務上服人;其癥結在於華人式官僚體系的干擾。而前日本律師聯合會會長土屋公献律師也指出:「日前日本引進的審判員制度(即參審制),從根本來說是官僚審判制度。美其名曰國民參加司法,實質是利用國民來維護官僚審判制度,與陪審員制度(陪審制)截然不同,距離真正意義的國民參加司法尚遠。」
承上,陪審制是英美法學的精華、也是學術流派中實證主義的核心精神,卻未曾妥善交代,此次立法顯然欠缺智性。做為一種初始概念的主張,民間團體其實不需過多迎戰各種質疑;配套措施及事後修正才是建立新制度的重點工作。畢竟,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歷經一○九年也還是無法獲得人民的信任。司法院本於良知,必須說明:不嚴控官僚弊病、強化對法官理性思維的監督與究責,卻又提出可控可防人民見解的參審制是什麼道理?
再者,英美陪審制由於直接訴諸人本的直覺判斷,具有高度普世應用價值;台灣如果要查考人民的本土法意識,就應採用陪審制。歷來主張本土化政治目標、現在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接受此案,又是什麼道理?若皆無道理,那立法院中背離黨綱、同志翻臉、朝野反置的爭執就是一場鬧劇。
《國民法官法》真能開啟人民幽深而潛藏的智慧、或領略專家洞察之言?還是恐將翻開台灣司法胡鬧國民的一頁?其成敗存乎法官一心,司法院長官還請戒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