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法315-1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法315-1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dannypooh (阿肆)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刑法315-1與通保法29條...
想請問各位前輩
有沒有可能發生一種情形
就是行為人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但是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
因為是通話的一方且非出於不法目的
導致不罰的情況
通保法第29條第3款算是刑法阻卻違法事由嗎
請問這兩個條文要如何一起適用
還是說假設符合通保法第29條第3款情形
就一定不會該當刑法315條之1第2款
因為不符合“無故”這個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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