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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產品中有1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39的網紅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
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
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
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
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
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
,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
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使用強制力,則亦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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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學教育二
最近接到太多的人向我請教他被同事檢舉後相關法律責任,在此閒閒分柝一下相關人員責任~
大致的案情都是:公家機關同一單位有人利用電腦、照相機及電子郵件轉傳他人私人郵件及公文檢舉當事人公器私用,違法行政中立的刑責~
照道理,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應該保密,但是對於違法取證之證據,也就是檢舉之照片、檔案、文件等從他人電腦中拷備、複製及影印照像等,使用工具為之行為,已經先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了,政風單位應對檢舉人保密,但若當事人提告,卻無法阻却違法或是保護檢舉人,因為人家告的是刑法~
這就好像大老婆帶人去抓小三(或小王),但沒有蒐索票就非法入侵人家家一樣,確實被大老婆抓到小三了,但不起訴~因為抓小三的行為是違法的(非法取證)~
但政風單位仍有一尚方寶劍可以阻却違法,就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但這個是指政風人員針對他們自已,那條不是來保護檢舉人的,雖然也有有許多的特別法規行政命令來保護檢舉人,但恐怕當事人一提告,全部都得上法院去向檢察官說明一下了~保不了你~
而政風單位若經當事人提告不查,用了這些非法的證據去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檢舉告發仍然為之,這恐已觸犯了瀆職罪~環環相扣
這就是法學基本原理,毒樹果理論的一環,也另有一學說是不盡然全部排除學說(有部分證據可以例外採用),或是有人說是國家不應收受贓物(非法取證)原則
但是問題來了,應該沒有民眾會去公家機關去非法取證,所以做這件事的原則上都是公務員或是廣意的公務員才是,依此推論起來,這些閒閒沒有事去檢舉人的廣意的公務員,早已先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跑不到了。而政風單位人員若不查就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應該也是觸犯了瀆職罪,(刑責自已去查)!
那怎麼辦呢,怎麼去檢舉不法才不會自已先違法呢?
簡單~依規定向上報告呀~~!
那有人問,我就是要檢舉首長啊
那就去啊,但你自已不要去蒐證
因為非法取證不是檢舉人應該做的事,這是上級人員或是督察人員的工作,別自以為是亂蒐證去檢舉了,或是去多讀點書下下苦工考個政風特考,考上就有這個職權去做這件事了!
要不然就傻呼呼等著被法院傳吧~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位知名歌手,拿性愛影片來威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太太,甚至揚言要讓她永遠嫁不出去。
【又新法律小教室即時廣播】
這位知名歌手已然違反:
◆刑法第305條 #恐嚇罪◆ 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1條 #妨害秘密罪◆ 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若真的公開影片的話,則會觸犯◆刑法235條 #散佈猥褻物品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隨著時代變遷,科技不斷進步,現在人人都可以隨手一拍、隨手一錄;就連偷拍、偷錄方法也很多種。
這種藉著性愛影片做為籌碼要脅對方的案件,近年來是層出不窮,而現行的法律,是否能跟上科技的進展?刑度能不能有效嚇阻?有沒有需要給這類犯罪獨立的規範跟懲罰?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雙方在交往的時候不管有多麼深愛、信任對方,請一定要記得保護自己。
知人知面不知心,你永遠不會知道他是不是轉頭過去就跟別人一起分享這段影片,還是拿這段影片來炫耀自己多厲害,或著利用這段影片桶你一刀、威脅你,讓你永遠離不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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