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妨害秘密罪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妨害秘密罪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妨害秘密罪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妨害秘密罪刑法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39的網紅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吧 #鑿壁偷光 #秘密 #OnionMan 每天的生活中拍照錄影豪簡單, 各種照相機、錄影機、手機 機機機地~~~飛出來📱💻📷🎥 但萬萬沒想到這些器材 竟然會變成犯罪的工具?😱😱😱 因此1999年臺灣增訂了「妨害秘密罪」 就是為了避免人們用這些器材壞壞作惡 回到鑿壁...

妨害秘密罪刑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這個題目的原型是 高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 ,知名金控二代夫妻,丈夫在太太的公司用車上安裝GPS,法院判決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司法實務針對安裝GPS來掌握他人...

妨害秘密罪刑法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17 09:34:56

在日常生活中,配偶之間或情侶之間互看手機,好像是一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甚至還帶有一些情趣。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卻具有危險成分,甚至可能造成觸法,千萬要小心! 因為依據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妨害秘密罪刑法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6 1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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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
    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
    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

    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
    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
    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
    ,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
    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使用強制力,則亦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taipei.forever-wind.com.tw

  • 妨害秘密罪刑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2-27 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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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

    作者:袁瑋謙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與普及,人們有了表達言論及接收資訊的新管道。然而,由於網際網路連結容易,且不需與他人面對面接觸,多數人往往會心存僥倖,而輕忽網路發言或其他行為所帶給他人的影響。例如,近年來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事件頻傳,多起自殺案件即肇因於當事人無法承受網路使用者的不當言論,進而造成遺憾。

    在此簡介一般人日常生活中較可能違犯之網路犯罪及其相關刑責,期盼大眾在使用網際網路的同時,能提醒自己須謹言慎行。犯罪態樣及相關刑責例示如下:
    1. 透過網路公開謾罵他人,例如於社群網站或部落格謾罵他人為豬,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
    2. 透過網路散布不實言論,例如散發電子郵件指稱他人為小三,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3. 透過網路恐嚇特定人,例如寄發電子郵件告知他人:「我要殺死你」,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
    4. 透過網路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例如在社群網站發表:「明日我要在捷運XX站效法鄭捷隨機殺人」,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公眾罪(刑法第151條)。
    5. 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之電磁紀錄,例如登入同學的電腦,將同學選修的課程全部退選,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入侵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58條)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刑法第359條)。
    6.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遭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的圖片或影片,例如以通訊軟體或超連結散布、公開傳輸他人裸照,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第1項)及圖利為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2條第3項)。
    7. 透過網路教唆他人自傷或自殺,例如他人心情低落而在網路上發文求助,卻回應教唆對方割腕自殘或自殺,他人因而照做,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加工自傷罪(刑法第282條)及加工自殺罪(刑法第275條)。
    8. 利用網路誣告,例如使用警察局網路報案系統,謊稱他人犯罪或未指定犯人而誣告犯罪,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或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9. 無故干擾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例如透過網路散布電腦病毒而造成他人電腦中毒,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干擾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0條)。
    10. 透過網路散布他人個資,例如在網站洩露他人姓名、地址等資料,此類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可資參照)。

  • 妨害秘密罪刑法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07-17 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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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小常識】

    什麼叫作「告訴乃論」?

    一般人常見「告訴乃論」一詞,但不甚了解其意義,所謂告訴乃論,是指此類犯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文規定,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現行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包括中華民國刑法--配偶間的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或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刑法229之1條)、血親性交罪(刑法230條)、詐術結婚罪(刑法238條)、通姦罪(刑法239條)、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刑法240條Ⅱ)、普通傷害罪(刑法277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81條)、過失傷害罪(刑法284條)、傳染花柳病、麻瘋罪(刑法285條)、略誘婦女結婚罪、加重略誘罪(刑法298條)、侵入住居罪(刑法306條)、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誹謗罪(刑法310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刑法312條)、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條)、妨害書信秘密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刑法315之1條)、洩漏業務上秘密罪(刑法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刑法317條)、公務員洩漏職務上工商祕密罪(刑法318條)、電腦洩密罪(刑法318之1條)、親屬相盜罪(刑法324條)、毀損文書罪(刑法352條)、毀損器物罪(刑法354條)、間接毀損罪(刑法355條)、損害債權罪(刑法356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58條)、破壞電磁紀錄罪(刑法359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360條);以及人工生殖法第36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引水法第35條、第3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1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營利除外)、第42條(對公務機關除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Ⅰ、第25條Ⅰ、第28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2條、第60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著作權法:除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於光碟之或是製造或散布盜版光碟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外的其餘罪、電信法第56條之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罪等。

    告訴乃論之罪是不是隨時都可以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自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如已知道犯人,卻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時,檢察官就會以已逾告訴期間而不起訴處分。但對於連續犯或繼續犯,應自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前述六個月的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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