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思想罪的時代,警察不敢碰的神主牌位
1990 年代的臺灣社會,瀰漫著一股想要「改變」的氣氛。整個社會氛圍像是一鍋沸騰的水、即將爆發的火山,更有許多人願意為了理想而燃燒自己。
長達 38 年的戒嚴雖然在 1987 年解除,但政府對言論的箝制並沒有跟著解除。1990 年,野百合...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思想罪的時代,警察不敢碰的神主牌位
1990 年代的臺灣社會,瀰漫著一股想要「改變」的氣氛。整個社會氛圍像是一鍋沸騰的水、即將爆發的火山,更有許多人願意為了理想而燃燒自己。
長達 38 年的戒嚴雖然在 1987 年解除,但政府對言論的箝制並沒有跟著解除。1990 年,野百合學運爆發,要求政府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 年又發生了「獨台會案」,威權的幽靈透過《刑法》第 100 條、《懲治叛亂條例》仍盤旋在台灣上空。
當時的《刑法》第 100 條規定,只要「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就會成立內亂罪。法律的規定非常寬鬆,形成了所謂的「思想罪」,只要政府覺得你做的事情是「意圖內亂」,那你就真的是在內亂。
像是你看了國民黨覺得你不該看的書,就是一種「著手實行內亂」。
更可怕的是,當時還有俗稱「二條一」的《懲治叛亂條例》第 2 條第 1 項,一旦犯了《刑法》第 100 條內亂罪,唯一死刑。
許多人因此死在威權的槍口下,更多人因此不敢說、更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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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獨台會案」爆發,清大學生廖偉成等人讀了史明的《台灣人四百年史》,並去了日本拜會史明,回台灣後協助獨台會製作文宣,被認為是叛亂,調查局甚至直接到清大校園內拘提廖偉成。
但時代不一樣了,大家發現這個「唯一死刑」的惡法竟然還存在,開始有人要求廢除內亂罪。
其中,又以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等人發起的「一〇〇行動聯盟」聲勢最大,他們透過施壓、抗議等行動,要求政府廢除《刑法》第 100 條。
10 月初,他們發起了一場「非暴力抗爭」,有 5、600 人參與抗議靜坐,包含教授、醫師、宗教界人士、學生等,大家在軍警的包圍下,都不敢隨意離開現場。
10 月 10 日凌晨,警察開始強制驅離民眾,他們將手勾著手的群眾們一一拉開、抬上警備車,再載到不同的地方丟包。不過當天沒有警棍、沒有水車,也沒有學生頭破血流,因為林山田教授是警校的「大學長」,又曾在警校任教多年,現場警察都是他的學弟或學生,沒有人敢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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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刑法》第 100 條修正案,必須有「暴力手段」,才會成立內亂罪。
回顧這段歷史的重要性在於,「廢除刑法一百條」運動是臺灣民主運動重要的里程碑,也是言論自由的最後一塊拼圖。它是反威權運動的高潮,而且順利擊潰威權統治的最後一面牆。從此以後,臺灣人民才更接近鄭南榕追求的「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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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鬥的法律人與廢除刑法 100 條的故事 |雅豊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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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刑法19條修正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專文】刑法第87條修正案之我見
文/林進嘉(精神科醫師)
目前 #刑法第87條(註1)規定,「對因刑法第19條(註2)規定不罰或減刑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期間為五年以下。」在去年嘉義殺警案判決「無罪、監護處置五年」後,引起社會疑慮,「五年後萬一嫌犯沒治好就回到社會,怎麼辦?」據報導,法務部研擬修法,刪除5年上限,改為首次最多五年,若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每次可向法院聲請裁定監護,一次最多三年,無次數限制,但每年均須做再犯危險性評估。筆者認為此ㄧ修法,有些配套須考慮。
#刑法第87條修正案 #司法精神病院 #精障者犯案 #思覺失調症
刑法19條修正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勿因不理解而恐懼,因恐懼而污名精神疾病 (1)】
「鐵路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判決主文「鄭再由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之紅柄嫁接刀壹支沒收之。」
許多民眾在新聞以「無罪」以及各類聳動的標題、政治人物各類「天地不容」等不問法律、只問天地的撩動情緒言說下,沒有細究判決理由,在網路上開始發表各類鍵盤評論。例如:「精神科醫生真好騙!」「精神病患不吃藥真可惡!」…
除了司空見慣把司法當沙包打的行徑外,民粹的情緒甚至將精神疾患者貼上污名標籤,連同司法精神鑑定以及進行鑑定的醫師也被攻擊。
「司法精神醫學」是法學與精神醫學交會的領域,這門學問的論述必須建立在堅強的法學理論、實務經驗,以及精神醫學的臨床與實證經驗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鍵盤的空想之上。
■被污名化的疾病與司法精神醫學
「鐵路刺警案」宣判後,許多對於精神疾病存有誤解而不明就裡的聲浪認為:「精神病患真好,到處犯罪殺人放火還可以被恐龍法官判無罪。」這樣的言論,不但昧於醫學常識,更是長期以來精神疾患蒙上「不名譽」陰影的原因。
必須說明的是,精神疾病分為非常多種,也有不同的輕重症狀,就算是有嚴重病症的「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在實務經驗上,會犯罪的比例很低。
此外,由於司法精神鑑定涉及病患隱私,所以不是公開程序,法院判決所引用的內容,因具有大量精神醫學的專業名詞,民眾不容易了解、也無意願了解該門專業,就在以訛傳訛中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存有誤解。
■「司法精神鑑定」的程序
「司法精神鑑定」並非「一名醫師鑑定」,而是由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組成團隊進行鑑定。精神科的鑑定醫師,就相當於法院所委派的專家證人,任務就是根據客觀的證物及專業的判斷,讓法官明白案發當時發生什麼?被告處於何種狀態?以利法官審判。
■「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於5月2日聯合聲明提出呼籲: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與在此誠摯呼籲,社會輿論基於善意,宜以民主法治之方式,追求兼顧正義法理與民情之訴訟法制理想,吾人亦將秉持一貫精益求精的理念,為改善台灣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品質繼續努力,並歡迎各界提出科學的意見與討論,以期使台灣朝向更完善的法治國目標邁進。
➨完整聲明稿詳「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針對近日數起與精神鑑定有關的重大刑案判決之聯合聲明」:https://bit.ly/3hmeEOB
(資料來源:【註1】)
【Reference】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
➥議題召集人:
賴德仁教授(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研究所)、張家銘主任( 林口長庚醫院復健及社區精神科)
➤ 完整計畫說明,詳:https://bit.ly/31tOPqd
1.來源
➤➤資料
∎【註1】:
鳴人堂「鐵路刺警一審無罪:勿因不理解而恐懼,因恐懼而污名精神疾病」:https://bit.ly/3gsv1Ie
➤➤照片
∎ 報導者 The Reporter「免死金牌或修復之路?──隨機殺人事件後的精神/心理鑑定」:https://bit.ly/3dg2nrW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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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依照該條修正理由,就責任能力之認定,係參考德國立法模式,採取「生理學」與「心理學」混合之立法模式,兼顧行為的「知」(認識)與「意」(決定)之雙重因素 ,並根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是非辨別能力或依辨別而行為之能力」進行兩階段判斷。
其中,第一階段「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判斷,係從生物學或精神醫學觀點(包含外因性與內因性精神疾病),判斷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此階段由於需要精神醫學之專業,實務上通常仍是委諸精神醫學專家予以鑑定,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精神鑑定」。
刑法19條修正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嘉瑜29日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說明日前提出的「民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並關心法務部針對相關議題採取的態度與提案進度,質詢重點如下:
(一)去年轟動全國的台鐵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昨日宣布判決結果,考量兇嫌鄭姓男子患有思覺失調症,且病識感不佳,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無罪。近期因嫌犯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判決無期徒刑甚至無罪的案件,包括華山分屍案以及小燈泡等案,都引起社會關注。
(二)我們無意苛責這些患有精神疾病者,也尊重相關醫學鑑定結果,但要強調這是一個整體社會安全網的問題。根據衛福部統計,思覺失調症患者就醫人數約15萬人,一年的健保支出超過127億,相關議題亟需我們的關切與解決。
(三)此外,比較小燈泡案與殺警案,同樣是患有思覺失調症,前案認定嫌犯仍具有辨識能力,後案卻認為嫌犯不具辨識能力而判決無罪,這樣的差異,難免讓民眾質疑法官的判斷依據及標準為何。嘉瑜認為,相關單位對於後續在法律層面上應如何補足,以及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才能安定民心,應進行完整的說明。
(四)最後,對於「下修民法成年年齡」的態度與民調進度,法務部表示採取支持立場,民調在3月5日委員質詢要求後即開始進行,近期就會公布相關結果。而針對公益信託目前面臨「淪為富人避稅工具」以及「資訊不透明」等爭議,法務部則表示會盡速將修正草案提交行政院討論,但對於爭議最大的公益支出比例條文,似乎仍照去年版本以年度總支出50%作認定。
(五)嘉瑜認為,法務部提案對於公益支出比例的認定方式,去年即遭質疑沒有實質效果,今年應修正方向,以信託總財產額一定比例或收入總額一定比例作為認定標準,並設定例外以兼顧「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之權益。目前嘉瑜也提出自己版本的草案,下周完成連署即可送交審查,希望可以對於公益信託制度進行實質檢討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