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19條爭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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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19條爭議產品中有1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美食公道伯開箱牢飯?】 昨天晚間的新聞~知名實況主toyz涉嫌販賣大麻菸彈被收押 一堆人說他毀了~要關十年了 大麻在台灣被列為二級毒品 如果販賣二級毒品的話 的確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重罪 根據報載 Toyz是被小藥頭供出來的上手 而且警方在他住所搜到200個菸彈 這樣聽起來並非小量、單次的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記得打開CC字幕 #陳同佳 #反送中運動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

刑法19條爭議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4:42:11

【把酒精砸向無家者,並不犯法?】 這兩天有個YouTuber上傳了一段非常爭議的影片。 他們去西門町看無家者有無戴口罩,有位無家者沒戴口罩,也不願意接受他們的口罩,於是他們就喊著「我要消毒囉」,一人將酒精水球砸向無家者前方,另一人則拿酒精噴霧噴向無家者?!!!! 無論他們的動機是不是真的為了維護...

刑法19條爭議 在 AnnyeongLJ 안녕 엘제이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4 10:24:07

碎念時間 殺警事件判決出爐之後 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我自己也是對於判決有異議的人 但是幾天下來 看了很多相關的消息 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我對於判決雖然驚訝 但並沒有質疑法官跟醫生的專業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刑法19條爭議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30 13: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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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食公道伯開箱牢飯?】
    昨天晚間的新聞~知名實況主toyz涉嫌販賣大麻菸彈被收押
    一堆人說他毀了~要關十年了

    大麻在台灣被列為二級毒品
    如果販賣二級毒品的話 的確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重罪

    根據報載 Toyz是被小藥頭供出來的上手
    而且警方在他住所搜到200個菸彈
    這樣聽起來並非小量、單次的交易
    不太可能使用刑法第59條 「其情可憫」請求減刑

    但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法規定
    如果他願意供出上手 而且上手因此被查獲
    且在偵查跟歷次審判中都認罪的話
    是可以各減刑一次
    如果以十年為準 減刑兩次最低可以到兩年六個月
    只是如果要緩刑必須要是兩年以下的刑度
    所以Toyz如果真的有販賣大麻 要緩刑其實很困難

    不過也不排除是小藥頭被抓到就亂供上手
    之前也有遇過有人被抓到販毒 因為不敢供出真正的上手怕被報復
    就亂咬我的當事人 還好最後結果是不起訴

    如果沒辦法證明有販賣 而只是單純持有的話 馬上就從十年以上變成兩年以下

    所以就看最後法院審理的結果是什麼了

    最後要說的是
    大麻到底應不應該被歸類為毒品有很多爭議
    我個人是支持大麻合法化
    但畢竟大麻現在在台灣被列為二級毒品
    而且刑度還從原本的七年以上修改為十年 越修越重
    修法之後幾乎很難緩刑了

    所以奉勸各位飛行員 如果要起飛
    建議還是到大麻合法的國家
    不要在台灣衝撞體制
    衝一衝可能直接衝進看守所蹲

    就像Toyz如果真的被判販賣毒品
    美食公道伯可能就只能改開箱牢飯或是會客菜了

  • 刑法19條爭議 在 轉角國際 udn Global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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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24小時:9.30 馬來西亞/泰國 🇲🇾 🇹🇭】

    「寧可全力追捕跨性別,不管國際貪汙通緝犯?」馬來西亞社會近期正熱烈關注一位逃到泰國的跨性別女穆斯林——Nur Sajat——可能會被引渡回馬受審之事。事發經過為Nur Sajat在2018年因為身著女裝出席宗教活動,被控違反《伊斯蘭刑法》下的侮辱伊斯蘭罪。不過,Nur Sajat卻未出席於今年2月舉行的開庭日,她後來被發現已入境泰國,直到本月初被泰國警方逮捕,仍未確定是否將被引渡馬來西亞。
    .
    36歲的Nur Sajat原為生理男性,是當地少數公開跨性別身份的人士。同時,她是一名經營化妝品牌的企業家,也是在網路上擁有極高人氣的網紅,時常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日常生活。然而,Nur Sajat卻因其跨性別和穆斯林的雙重身份,時常遭到當地宗教局的騷擾。例如,她在2018年因身著女裝參加宗教活動而被提控違反雪州《伊斯蘭刑法》第10條文下的〈侮辱伊斯蘭罪〉,後來又在2020年身穿女裝到麥加朝聖而引起爭議。
    .
    此案不是一起單純的引渡案件,背後牽扯了馬來西亞LGBT的艱難處境與權益、《伊斯蘭刑事法》下的侮辱罪到底可以如何、或由誰來詮釋,以及泰馬之間的關係。當地網民也以此譏諷並類比,警方大費周章跨國追捕毫無傷人意圖的Nur Sajat,卻不多花心思去追捕捲入大馬一馬公司貪污弊案,至今不知去向、被新加坡和美國等國聯合通緝的劉特佐(Jho Low)?甚至,此案也關乎與馬來西亞要好的泰國,究竟該如何處理引渡事宜?尤其,泰國如今也出現聲援Nur Sajat的支持者,發起連署施壓政府。
    .
    #馬來西亞 #泰國 #伊斯蘭教 #跨性別 #NurSajat

  • 刑法19條爭議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14:52:57
    有 3,012 人按讚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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