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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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在 鄭宜農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9 0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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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3 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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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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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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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