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339條第一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339條第一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339條第一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339條第一項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立法委員林為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什麼辦不了,ㄧ次搞清楚! 大馬詐騙集團嫌犯,人抓回來,直接在機場全部釋放!舉國譁然!為什麼? 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讓大家ㄧ次弄懂(希望): 1,刑法第七條規定,本國人在他國犯罪,所犯罪行,最低刑期三年以上,才能偵辦。 目前刑法339-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只要...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 刑法339條第一項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4-17 23:00:51
    有 890 人按讚


    為什麼辦不了,ㄧ次搞清楚!

    大馬詐騙集團嫌犯,人抓回來,直接在機場全部釋放!舉國譁然!為什麼?

    我用最簡單的方式,讓大家ㄧ次弄懂(希望):

    1,刑法第七條規定,本國人在他國犯罪,所犯罪行,最低刑期三年以上,才能偵辦。
    目前刑法339-4條集體詐欺罪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此只要嫌犯沒在本國犯案,司法單位無法偵辦。

    解決方案,廢止第七條規定或提高339-4條最低本刑至三年以上。(已經有委員提案了)

    2,假設已修刑法,可以偵辦了,他國相關卷證如果不提供,徒有法律也無從偵辦。(這些人只騙大陸人)
    目前兩岸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處理相關事宜,提供卷證需經雙方協商,並無強制拘束力。

    3,假設對方願意配合,提供卷證讓我方扣押人犯著手偵辦,將來審判也未必能夠定罪,因為這些是所謂「傳聞證據」,並不能做為法院判決的依據,而傳喚相關證人、受害人也有實質的困難。
    除非,將「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提升為法律位階(如與美國的司法互助協定),始能適用刑訴法159條第一項,「法律所規定者外」之傳聞法則排除。

    4,即使將「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法律,那也只是台灣的法律,對岸是否配合偵辦、交人、提供卷證,還是得透過協商機制,並沒有強制拘束力。

    5,在第三國抓到類似的台籍嫌犯(只對大陸人犯案)能否引渡回國審判,關鍵在於:台灣對這第三國的實質影響力,以及兩岸協商談判的結果。

    結論:1,修訂刑法第七條與339-4。
    2,「共打協議」送立法院審查立法。
    3,加強與對岸協商,落實「共打協議」共同打擊犯罪的實質精神,務必做到事前通知、事中連繫、事後協助。

    本質清楚,何需口水?
    開始來做事吧!

  • 刑法339條第一項 在 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10-01 13:19:08

  • 刑法339條第一項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10-01 13:10:45

  • 刑法339條第一項 在 大象中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10-01 13:09:56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