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事 偵查 庭 被告 不 出庭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事 偵查 庭 被告 不 出庭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3su (Raven)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刑事] 沒開偵查庭就收到不起訴處分...
※ 引述《yafenn (包子饅頭)》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有人在臉書上公然侮辱及誹謗我,於是我到警局報案。
: 具我知道警察有請被告到案說明,然後就送交檢察官。
: 期間都沒有開過偵查庭,然後今天就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 (去年十月底報案)
: 問題:
: 請問這樣正常嗎?合理嗎?
: 檢察官的理由是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 意思就是對方沒有指名道姓,所以被告罪嫌不足。
: 我的案件是偵字不是他字。
: 因為有些事情的來龍去脈跟相關人事在筆錄時並沒有講得很清楚,
: 本想在偵查庭中一併說明,但直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有點傻眼。
: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
: 因為我不只告一個人,但不起訴處分書上只剩下一個主要的被告,
: 其他被告不見了,也沒有寫理由,這該如何處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對不起,因為回覆的文章較長
所以不用推文方式回覆
只要是提出刑事訴訟
檢察官都會傳喚雙方
(告訴人及被告到庭)
全程錄音錄影,詢問兩造雙方的真實資料後,再開始偵訊雙方問題
假如未傳喚告訴人就收到不起訴處分
原因大多就是有2點
1.經傳喚兩次,告訴人均未到庭
於是只能視同無法得知受害情況,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就做出不起訴處分
2.當初告訴人所附的資訊不足,但是…未再補充應有資料
(這會有兩種情況)
(1.是偵查佐或承辦員警履履連絡不到報案人補充資料)
(2.告訴人所附的資料,在偵查佐通知嫌犯到案說明時,嫌犯所做的筆錄以及提出的證據
證明並無涉及刑責,但是通常遇到這情況時,承辦偵查佐一定會聯繫告訴人這情形)
但是我看您的案字屬偵字
這有別“他”字的偵辦案件
所以我真的是猜測,有沒有可能是傳喚您未到兩次,所以以“未有明確受害事實敘述”,
而不起訴處分
這個我在102年訴訟輔導咨詢時就遇過
告訴人來咨詢沒出庭就收到不起訴,為何這樣,後來我們教導提出聲請再議
等他收到該承辦檢察官發公文已收到再議,回覆公文做了說明才發現,經傳喚告訴人三次
都未到庭也未請假,而書記官也有去電聯絡告訴人,但都未接聽電話
後來地檢發第三次出庭通知時,附註內容還載明務必到庭
而這三次寄達傳喚通知都是寄掛號,第三次還是寄雙掛號,簽收人是家人
而依照聲請再議程序,檢察官還是會將聲請再議呈上給檢察長
而因為有這些確切傳喚到庭未到資料,檢察長維持原不起訴處分
我不知道現在您的聲請再議時效是否已過
如果時效還來得及(以2/6收到,應是2/17以前)
我建議您聲請再議
看承辦檢察官回覆的公文內容如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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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3su (36.233.21.111), 02/19/2015 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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