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偵查庭補證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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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偵查庭補證據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4月2日 #台鐵太魯閣號 發生出軌事件,當時我正在南榮公墓協勤消防局每年固定的供水服務,適巧總隊長帶領許多義消弟兄們來探班,他們告訴我們太魯閣號發生意外,局長及許多打火兄弟臨時趕回局裡整裝準備出發到花蓮協助救災工作,這就是我一直以來認識的消防弟兄,有災難發生的時候,一定立刻放下手邊的工作趕赴救災現場...

偵查庭補證據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4/4-4/10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纏訟30年!民間團體遞交特赦邱和順請求書  邱和順因為被指控犯下 1987 年陸正綁架撕票案,歷經 13 次審判,在 2011 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根據邱和順請求特赦救援團體聲明稿中提及,邱和順案中有許多不...

  • 偵查庭補證據 在 基隆好議員 鄭文婷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0 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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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 #台鐵太魯閣號 發生出軌事件,當時我正在南榮公墓協勤消防局每年固定的供水服務,適巧總隊長帶領許多義消弟兄們來探班,他們告訴我們太魯閣號發生意外,局長及許多打火兄弟臨時趕回局裡整裝準備出發到花蓮協助救災工作,這就是我一直以來認識的消防弟兄,有災難發生的時候,一定立刻放下手邊的工作趕赴救災現場。

    幾天後從新聞媒體上看到法院讓包商 #義祥工業社 負責人 #李義祥 交保,當時我心中碎念著讓這個人交保後,是不是就正好讓他去脫產呢?隔天從媒體上得知檢察官抗告成功,順利讓李義祥收押,當時我還在想著地檢署能夠以這樣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補強證據,維護正義的精神,確實令人感動。至於花檢的檢察長 #俞秀端 雖說在我20多年的執業生涯中,不時會聽聞到他的名字,但老實講印象也僅止於認真辦案,勿枉勿縱而已。

    這幾天看到作家 #須文蔚 撰文對她的描述,著實讓我打從心底佩服她,我想這樣勵志的故事是值得讓我們大家多多認識這位 #霹靂女檢座,因為我深信相較於政治口水我們的社會會更愛這樣的感人故事!
    ——
    以下引用作家須文蔚的文章

    ▍焦炭能熔融黑金──霹靂女檢座俞秀端
    須文蔚 撰寫

    [前言]這幾日看見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堅毅的身影,拖著傷痛的腳處理太魯閣列車事故。特別是堅持抗告,讓花蓮高分院撤銷交保裁定發回重裁,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李義祥羈押禁見。這就是我心目中的英雄!

    請傳閱分享俞秀端的故事。

    我們要真相!請大家支持俞秀端檢察長!

    ▎崩塌的青春礦坑

    一九九二年冬天,俞秀端在台大醫院十二樓的病房看著窗外,夜色像散戲時舞台大幕匆匆遮蔽一切,不遠處的汽車、路樹、建築一瞬間都塌陷在黑暗中。才二十六歲的她,罹患紅斑性狼瘡已經十六年,數不清的急診、住院、化療,別人的青春是充盈著戀愛、事業與歡笑的礦藏,而她的青春礦坑裡不但空空如也,更不斷發生災變,把她埋進了暗無天日的地層深處。

    她剛剛做完關節固定術,把關節裡損壞的組織切除。骨科醫生安慰她:「手術後,走路會較不方便,以後能站就不要走,能坐就不要站,能躺就不要坐。」她完全不知道還有什麼幸福可言?化療讓她掉光了頭髮,長期服用類固醇,使得一張臉臃腫不堪。動過手術後可以拄著柺杖走路,但是免疫力過低,無法癒合的傷口,彷彿呲裂的大嘴,嘲笑著她。

    十歲發病後,生活裡總是充斥著血色。她因為血小板過低,經常流鼻血,鮮紅的鼻血繼續淌著,一、兩個小時都停不下來。好幾次,老師只能匆匆忙忙去叫媽媽,要媽媽趕快送她到大醫院。

    病房從此成為看守所。她沒有犯錯,循規蹈矩過日子,但每隔一陣子總是會「再犯」。有位醫生看過驗血報告後,憂心忡忡地告誡:「要小心,如果自發性出血在腦部,那就是中風。」在沒有全民健保的年代,要維護她懸絲般的性命,父母只能舉債來付醫藥費。雪上加霜的是,一九七八年礦場倒閉了,十三歲就當礦工的父親讓老闆倒了好幾個月薪水,母親為了生活只得去找親戚借錢,父親覺得沒面子,於是經常爭吵。國一的她決定休學,早上跟父親去市場賣菜,下午到工廠做工,裁縫、平車、高周波……什麼工作都不拒絕。到國中補校復學,考上北一女夜補校,從中興法商法律系前五名畢業,卻完全沒有體力考高考。她咀嚼苦澀到二十六歲,從樂天知命,到全然絕望。

    俞秀端望著已經黑暗下來的街景,窗戶上、病房裡,慘白的燈光映照出她憎恨的自己──乾枯的假髮,浮腫的臉龐,沒有表情的面孔。她問影中人:「如果是這種毫無品質、看不見未來的生活周而復始,那麼生命該不該繼續?」無助的她,接連好幾天都想著:「該不該打開窗,往下跳?」

    ▎溫情打開心內的門窗

    妹妹俞秀美調皮的笑容突然出現在鏡子一樣的窗上,這個也想當律師的妹妹,始終陪伴在身邊,在她不良於行的時候,當她的雙腳。
    俞秀端望著妹妹北一女的制服,想起自己也穿過一樣的綠衣黑裙,只是學號不是金黃色,而是白色的。日間部早上八點上課,下午四點下課。她則是準時結束工讀,下午五點上課,晚上九點半下課。就在北一女夜補校,她遇見了簡易老師。

    高三的三民主義,本以為是一門八股的課程,沒想到簡易卻火力四射,又有深刻的內涵。不管是民主、憲政制度的講解,或是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的差異,簡易把政治哲學的精要條陳縷析;舉的例子,多半都是時事的、批判的政治衝突事件,尤其是民主戰車朱高正。

    對乖乖牌俞秀端而言,實在很難忍受有人可以搶麥克風,拉扯其他的民意代表,但是簡易總愛質問她們:「如果有一個人,他打了你一巴掌,又踹了你好幾下;結果盛怒之下的你回了一巴掌。可是媒體偏偏只報導你打人,你們覺得公平嗎?」

    「公平嗎?」這句話好像一巴掌,敲在她不經世事的心靈,讓她隱隱作疼的覺得:正義不是那麼單純,事情不能夠只看片面。簡易更經常鼓勵選擇社會組的學生讀法律和政治,因為台灣要民主,要多一些青年去投身新秩序的建立,本來就想當律師的她,自然更認同了這條道路。

    秀美要離開病房前,從帆布書包裡,拿出一張卡片,晃啊晃在她眼前:「誰寄來的?是情書嗎?」

    她一把搶過來,從方正而陽剛的字跡上,判斷應當是簡易老師。其實同學們並不知道,簡老師和她同病相憐,私底下總不斷為她打氣。知道她住院,特別叮嚀:「秀端,你一定要讓自己覺得,你會跟別人不一樣。不要覺得別人生病了會衰弱、癱瘓或死亡,你就一定也會步上同樣的路。記得,你、我都是獨一無二的。」

    俞秀端望著妹妹離開病房的背影,突然好想和她一起闖進司法界。父母、家人和老師們的關愛,就是治癒她絕望的藥方。

    她決定從坍塌的礦坑中打開一個出口,讓陽光照進來。

    ▎窮人也應該得到公平的待遇

    二○○一年冬天,俞秀端在台北地檢署的辦公室裡,斟酌一個竊盜案件,究竟還要不要調查下去,還是乾脆起訴算了呢?

    案情很簡單,一個有竊盜前科的嫌疑人,偷了一台速利車的車牌,遭到逮捕後,辯稱是車主要他去拆解的,可是車主卻向警方表示,並不認識嫌疑犯。像這樣的案子,對任何一個檢察官來說,不過是一個月上百件新收案件中的其中一件,辦大案讓人亢奮,小案件總難獲得關注。這個案子已經開很多次庭,嫌疑犯沒有錢和解,沒有錢繳交罰金,但又找不到他口中的車主「阿雪」。或許是嫌疑犯很誠懇,讓她覺得事有蹊蹺,讓案件淹沒的心告訴她:「應該趕快起訴結案,這樣的證據一定會判有罪!」但她不打算聽話。

    她也沒有聽爸爸、媽媽的話去當律師,賺大錢,改善家計,而是選擇了累人的司法官。一九九五年她切除了脾臟,從此讓脾臟不再去破壞血球。病情穩定後,定下心準備考試,先後通過土地專業代理人、公務員高等考試、律師高考及司法人員特考,隨後接受第三十五期司法官訓練;一九九七年底分發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究竟一個竊盜前科犯偷了一張車牌的小案子,為什麼會讓她斟酌這麼久?

    辦公室裡同事走動著,成堆的卷宗上面傳來彷彿市集的喧囂聲。她想起國中休學後和爸爸在板橋賣菜,有一個地痞流氓經過攤子,順手拿起一把菠菜問道:「一把多少錢?」
    「一斤三十塊。」
    「拜託,怎麼會這麼貴!」
    「你看!」秀端爸爸得意拿起新鮮的菠菜:「尚青的!一點也不貴。」
    「幹,你賣菜為什麼要幹譙人?」他拿起攤位上用來切冬瓜用的長刀,作勢要砍父親。
    「冤枉啊!我沒講啊……」父親忙著解釋,旁邊的鄰居也趕緊過來阻止這個挑釁者。俞秀端躲在父親的身後,用手貼著他的背,由於緊張,可以感受到平日堅毅的父親在刀光下,還是忍不住顫抖著。
    流氓看到父女倆蒼白著臉,看看四周趕來助陣的攤販,冷笑一下,放下刀,就揚長而去。俞秀端心裡感覺莫名的屈辱,她吶喊著:「為什麼善良的人,竟然要無端接受挑釁與欺負?難道只能束手無策,就因為我們只是個小老百姓?窮人也應該得到公平的待遇啊!」

    回過神,她重新分析速利車牌失竊的案子。

    速利是裕隆汽車在一九七四年推出的國民車,到了九○年代末早就在道路上絕跡了。嫌疑人一再強調,是一位快搬家的女性車主阿雪,要報廢汽車,於是交給他一把起子,要他在三重市的某個街角取下車牌。當他拔起車牌,卻讓一個男性車主扭送警局,警察完全不採信嫌犯的供詞。開了很多次偵查庭,就是沒有定論。俞秀端靈機一動,從嫌犯的供詞中整理出幾條線索:那個區域有沒有一位叫阿雪的中年婦人剛搬走?阿雪的名下有沒有一台速利轎車?

    三重管區的警察並沒有因為這件案子小,就怠忽職守。經過挨家挨戶的訪查,真的找到阿雪,也證明嫌犯所說的都是真的,一切都是誤會。在偵查庭上,俞秀端看著阿雪,心裡想著:「好險,檢察官真的是人,不是神。」隨即做成不起訴處分書,避免了一場冤獄。

    她把速利車牌竊盜案的不起訴處分書寫好,蓋了章,掩起卷宗。走出地檢署時,打算快步回家,抱抱孩子,講一個醜小鴨變天鵝的故事給他聽。

    ▎焦炭也能熔融黑金

    三十五歲的俞秀端並沒有料到,還有更多的重大案件與風暴等著她。在司法改革的風潮下,她成為最先實踐交互詰問制度的檢察官,幫司法院拍過交互詰問的示範影片。她在北投纜車案,成為第一個偵訊馬英九的檢察官。她也沒有想到,日後會起訴內政部次長,甚至當選十大傑出青年,備受媒體注目。

    二○○七年初爆發震撼社會的力霸案,當時在台北地檢署忠組的俞秀端專辦黑金貪瀆。她很快就發現王又曾的兒子王令麟不但是力霸案共犯,同時也有掏空東森集團的嫌疑,於是積極展開偵辦。
    一個女子擔任檢察官,除了要有福爾摩斯的精明,更需要有不畏強權的勇氣。六月十四日,俞秀端和其他幾位檢察官合作,一共發出二十九張搜索票,上午八點帶領檢察事務官、調查員兩百人同時分頭進擊,在東森集團的關係企業辦公室、王令麟的住家等地進行搜索。

    俞秀端很快從複雜的企業會計資料中抽絲剝繭,認定這位擔任過立委的富商確實涉嫌掏空企業,於是連夜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歷一個晚上的辯論,王令麟幾度落淚,爭取法官的同情,沒想到在十六號的清晨八點,地院做出准許王令麟以新台幣一億元保釋金交保的裁定。既失望又憤怒的俞秀端回家簡單梳洗一下,急忙又進了辦公室,在不知裁定書內容的狀況下,寫抗告書。

    抗告書在十六日中午前就寫好,送進高等法院,她繼續找證據、傳證人。沒多久,收到地方法院的裁定書,於是繼續寫抗告補充理由。寫到一半,已經擔任法官的俞秀美很貼心地送晚餐來,給姊姊打氣。一路加班到晚上十點鐘,疲倦不堪的俞秀端在卷堆中接到先生打來的電話:「弟弟發燒,快要三十九度了。」

    忙著手邊案件的她無神地問:「那怎麼辦?」

    先生淡淡說:「我已經帶他去看醫生了,你去忙吧。」

    掛下電話,俞秀端的眼淚止不住掉下來。

    十七日一早傳來好消息,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地院准予交保的裁定。俞秀端創下司法史上「即時抗告」的紀錄,在二十四小時內逆轉了法院的裁定,讓台北地院必須再開庭審理,把已經步出看守所的王令麟,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諭令羈押禁見。
    由於能夠順利收押王令麟,東森案的偵辦就勢如破竹,最後證實王令麟、王又曾、其親屬與集團幹部涉嫌重大,共同掏空力霸集團與東森國際資產新台幣四一二億元。

    在八月十三日下午台北地檢署的記者會上,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面對閃個不停的照相機,和十幾台即時轉播的攝影機,向全國關心本案的民眾朗朗宣讀起訴書的重點,痛批王又曾父子是一丘之貉,視國家法律如敝屣,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具體求刑二十八年,併科罰金十億元。

    林錦村對記者說,承辦這個案子的俞秀端檢察官嫉惡如仇、辦案嚴謹,聲押被告的獲准率很高。他指了指堆滿記者會現場卷宗的資料,提醒大家,別忘了俞檢座是一個孩子的母親,從一月到八月,從力霸案到東森案,她帶領的團隊一直沒有休息過。為了趕辦東森案,俞秀端曾經五天睡不到二十個小時,三歲的兒子有次凌晨醒來,看見突然回家的媽媽就撒嬌說:「媽媽都不陪我,是不是不疼我了?」

    坐在一旁的俞秀端彎下腰,不想讓攝影機和照相機拍到她的眼淚。現場的記者受到感動,紛紛放下手中的筆和相機,報以熱烈的掌聲,向這位從沒落的煤礦山區走向台北的「霹靂女檢座」致敬。
    在掌聲中低調躲開鏡頭,這位貌似研究生、清秀與溫婉的女檢座,其實像煤炭一樣,給地熱煎熬了漫長時光,雖然貌不驚人,但燃燒起來,卻能夠熔融鋼鐵。面對黑金,她更有著無比的堅毅與細緻,讓世人見識到:正義有著無堅不摧的力量。

    ▍人物小傳
    俞秀端(一九六六年~),出生在台北縣雙溪鄉的礦工家庭。一九七五年罹患紅斑性狼瘡,國一就因健康因素休學,陪父親賣菜,到工廠做工。積穗國中補校、北一女中補校、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沒有因為病痛而放棄她的理想,一九九五年先後通過土地專業代理人、公務員高等考試、律師高考及司法人員特考。通過第三十五期司法官訓練後,一九九七年底分發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檢察官。先後擔任過婦幼專組、檢肅黑金及重大經濟犯罪專組檢察官、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長辦公室主任檢察官,現擔任花蓮地檢署檢察長。曾偵辦信義區電梯之狼案、國華人壽違法貸款案、中興銀行王玉雲父子違法放貸案、力霸弊案、台北市道路維護工程官商勾結弊案、北投纜車弊案,都以無比魄力,深獲社會矚目,二○○五年榮膺中華民國十大傑出青年。

  • 偵查庭補證據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05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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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最近桃園地方法院針對做出一個民事判決,針對濫訴、亂告人的當事人,罰了濫訴罰鍰的最高額 ─ 6萬元。亂告人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亂告民事和刑事有什麼不同?


    🎸民事案件亂告有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有規定,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直接駁回,且最高可罰6萬元的罰鍰。


    這次本案的原告,曾提出多次民事訴訟,但不僅不說清楚原因事實,也不表明訴求、不繳裁判費,導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下去而被駁回。但駁回後又再次提告,甚至還提告駁回案件的法官,本案法官認為這已經嚴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次裁罰了6萬元。(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在判決中有一段話能看見法官的無奈,分享給大家:
    「目前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原告一遞狀,本院就必須分案、必須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原告逾期不補正,本院還必須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印製相關文件所耗費的紙張、送達文書所花費的郵資,都還是小事,司法人員因而陷入窮忙,沒能把寶貴的時間精神勞力用在真正需要使用訴訟程序伸張權利、解決紛爭的人身上,才是原告的濫訴所造成最嚴重的浪費。】本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規定,從重裁罰6 萬元的罰鍰,給原告一個教訓,讓原告知道,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的。」


    🎸刑事案件亂告會怎樣?


    針對刑事案件,目前還沒有裁罰濫訴的規定。

    但是,刑事案件會先由檢察官把關。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或是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給予【不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進一步捏造事實或偽造證據,甚至可能還會有誣告罪的處罰。


    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我被亂告已經夠倒楣了,為什麼還要跑地檢署開庭?其實,到偵查庭去維護自己的權利,讓檢察官知道其實你並不成立犯罪也是很重要的,也能早日讓案件不起訴,避免後續程序又要再花時間。畢竟提告是對方訴訟的權利,但被告也有替自己說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別為難你的律師


    實際上看來,民事案件濫訴的罰鍰最高僅6萬元、刑事案件的誣告罪要成立也不容易,如何有效遏止濫訴、亂告的情形,律師在這當中也扮演著把關的重要角色。


    在律師法第46條以及律師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分別有規定,律師不能幫當事人提出顯無理由的訴訟行為;或是律師明知道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主要的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的話,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委任。


    確實也曾經發生過律師幫當事人濫訴多個案件最後被送懲戒的案例,請大家珍惜司法資源也千萬不要為難你的律師阿…

  • 偵查庭補證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7-19 01:24:40
    有 206 人按讚

    關於筆錄受訊/詢問人簽名欄的要式問題,提供給版上有相同疑問的警職讀者參考:

    這是法律解釋方法--文義解釋--的基礎:
    通常法律規定:
    「1、2或3」,這個或字代表的是 #選言的要件結構,只要在1、2、3中 #滿足其中一個,就符合要件。

    刑訴第 41 條第4項本文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這樣的選言構成要件結構出現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中,從這個條文來看,代表的是只要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紋三者擇一即可,現在的人幾乎沒有出門帶印章的(目前我身邊就沒有我的印章XD),而且在受到歐美文化影響下,印章的意義其實越來越小,其實簽名才是最好、最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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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留言者的延伸問題:
    關於筆錄騎縫章以及錄音錄影--
    1. 關於筆錄騎縫章以及封卷問題:
    騎縫章是每個公務單位的封卷規定,地檢署將卷宗送去法院時,書記官也要依照規定編頁碼、封卷。
    沒有騎縫章的話,不會影響刑事訴訟法上的筆錄效力,如果有爭議會勘驗錄音錄影。
    不過我認為在現階段警方的警詢、卷宗仍然問題有很多的現實狀況下,各單位內部的騎縫章規定確實有必要性。

    2. 關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警詢筆錄是否要錄音錄影,是否要隨卷燒錄光碟送到地檢署
    雖然(在我擔任檢察官時)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證人應錄音,但那還是會有 #舉證層次與證明力完備性的問題。
    地檢署針對證人(包含告訴人)等,偵查庭設備是筆錄一開一律錄音錄影並且自動記錄進筆錄系統,結案光碟會全面燒錄。
    警局部分,我之前有要求澎湖縣、新北市警局在設備許可的狀況下,對於證人(特別是告訴人、藥腳等)也錄音,因為日後發現誣告但告訴人否認他有這樣說時,或是藥腳翻供栽贓是檢警誘導,才能明確舉證。
    我於澎檢任內第二年,澎警三個分局與刑大都已經全面錄音錄影了,因此有一件地方有名的濫訴VIP誣告案件能夠成功起訴判刑。
    但新北不理我就是了,偏偏錄音又很容易「消失」、「覆蓋」也因此造成很多事後無法證明誣告以及證詞證明力的問題,我也沒辦法,他們特別大。

    ---

    補充:
    (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自109年1月15日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1條第1、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

    第 100-1 條第1、2項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因此,自 #109年7月15日起,#警詢詢問證人應全程錄音錄影。
    如果沒有燒錄進光碟檢送地檢署,理論上檢方是可以(其實也應該要) #核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