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偵查庭告訴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偵查庭告訴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偵查庭告訴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偵查庭告訴人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不是說在拚打鐵績效?這不就「天(花板)外飛來」的一包槍毒了? 啊,不對,這是十年前的無頭公案,沒辦法列入績效,反而要懲處了。 超過十年的證物(裡面是槍、子彈和毒品),「不知是誰留下」,於是「順手」藏在天花板,還要等「失主來認領」? 是有多順手?槍和毒品不趕快扣押入庫,要給誰領走? 扣到槍和毒品的...

  • 偵查庭告訴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15 21:34:01
    有 489 人按讚

    不是說在拚打鐵績效?這不就「天(花板)外飛來」的一包槍毒了?
    啊,不對,這是十年前的無頭公案,沒辦法列入績效,反而要懲處了。

    超過十年的證物(裡面是槍、子彈和毒品),「不知是誰留下」,於是「順手」藏在天花板,還要等「失主來認領」?
    是有多順手?槍和毒品不趕快扣押入庫,要給誰領走?

    扣到槍和毒品的SOP是什麼?為什麼沒有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連承辦人是誰都不知道???
    為什麼連槍和毒品這種重罪的扣押物都沒有登錄列管?

    這就是「正確的管考」的重要性。
    遺憾的是,我國公務機關的管考,從來沒有放在正確的地方,反而永遠都在枝微末節的地方打轉,例如:桌面乾淨否、物品整齊否,就像小學生一樣要檢查手帕衛生紙;
    再不然就是盲目追求績效,用數字製造假裝客觀的表象來欺騙大眾,專案期間槍和毒品都會跑出來,非專案期間槍和毒品銳減治安變好棒。

    金玉其外,敗絮其內,外表看似「整齊」「乾淨」,但天花板裡藏汙納垢,連槍和毒品都有。
    這,就是我們台灣所謂的管考、績效成就。

    最後東窗事發了,當然是要丟到地檢署,請檢察官擦屁股。沒頭沒尾的十年舊案,警方自己都搞不清楚了,難道檢察官會通靈?

    擷取自新聞〈丟失百萬名錶再出包! 新北刑大天花板 竟搜出槍毒〉:https://bit.ly/3qIFwMA

    ------

    以下整理一篇還沒公開的舊日誌,發生在我從澎檢調到新北檢後一年:

    某日,我收到某寶分局幾件沒頭沒尾的2-3年前的竊盜案,全卷連同前科表不超過10張紙,裡面附上職務報告「 #事隔太久證據滅失」卷裡的筆錄也問得亂七八糟不清不楚,書記官連絡不上告訴人,於是發函到新北督察室要求調查。

    隔幾天後,又收到一件類似的新案,也是陳年竊盜舊案,更狂的是全卷不到5張紙,連告訴人筆錄都沒有,只見一張職務報告「#事隔太久卷宗滅失」,是的,連卷宗都不見了。

    正在我感到火大的時候,同樣也在整理新案的同辦公室同組同事也崩潰了,大吼:「卷宗遺失是什麼意思?」原來同組同事也收到某寶分局類似的案件.我們仔細比對,發現都是同一個承辦人。
    看來,這不是單一個案,因為我們辦公室就收到了三件。

    打電話到某寶分局直接找上偵查隊長算帳,問到底怎麼回事?為什麼案件藏了2-3年才全部一起移送,而且卷裡沒證據,還說證據滅失?

    隊長吞吞吐吐的訴苦,說該偵查隊裡一位員警「出了一點狀況」,隊長清理他承辦的案件,在他的公文抽屜裡發現 #一整疊的陳年竊盜案,#全部都沒有處理,「只好 #先全部移送地檢署再說」(檢察官=擦屁股)。

    「我們剛剛收到督察室的通知,已經好幾位檢察官發函到督察室查了!」

    這一拖拉庫的陳年竊盜案根本就是燙手山芋。
    隊長表示寶寶不說但是寶寶苦,後來接手的新承辦人更苦。
    但最苦的還是檢察官,沒有證據也只能和被竊盜的苦主說抱歉了。

    這就是公務體系,問題其實不是「人力不足」,而是「冗員太多」(參見《扭曲的正義》第一部第五章〈「人」才是根本〉第129頁以下)

    後來開庭傳喚其中一件案件的告訴人,告訴人在偵查庭裡非常火大:「我家在兩三年前被人侵入行竊,警察都沒有什麼動作,現在地檢署才調查?我家都被入侵了怎麼會沒證據?我要申訴你們!」

    是的,這就是當檢察官的風險,因為民眾不會知道是哪個環節出問題,他們只會覺得是恐龍/奶嘴檢察官拖延辦案。

    #辭職治百病,真心不騙。

    --------
    ▍追伸: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一部第五章〈「人」才是根本〉第129頁以下
    聯經 | https://linkingunitas.com/L184634
    博客來 | https://linkingunitas.com/B184634
    金石堂 | https://linkingunitas.com/K184634
    誠品 | https://linkingunitas.com/E184634
    Readmoo讀墨| https://bit.ly/3t2sg7g
    Kobo| http://bit.ly/3bS0oeT

  • 偵查庭告訴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1 21:30:17
    有 167 人按讚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

    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 偵查庭告訴人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31 11:43:21
    有 526 人按讚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316220.A.9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