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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簡易判決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刑事附帶民事簡易判決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