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流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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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流程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22 20: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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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討論兼防疫在家閒聊#好家在我在家🤙

    🤾🤸🏃🚶🧍🧎分隔線🤾🤸🏃🚶🧍🧎
    遇上車禍事故時應注意⚠⚠⚠
    1.打電話報警,若有傷者趕緊打電話呼叫救護車
    2.警方到場後誠實以報事發經過
    3.待事故後續處理流程皆完成後始得離去

    若受有損害如何保障權益👨‍⚖👨‍⚖👨‍⚖
    1.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2.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亦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惟須注意時效);刑事告訴為六個月、民事損害賠償為二年
    3.賠償內容包含:醫療費用、就醫及後續復健交通往來費用、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損害賠償

  •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流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13 1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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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上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運作實務
    【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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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起訴期間、請求對象、賠償範圍皆有特殊限制,不同於傳統民事訴訟,不僅一般民眾在利用上產生困惑,實務操作的法官也常陷入「該如何處理」的窘境,本書先從基礎規定說明附民訴訟的程序特殊性,再從附民訴訟的起訴審查、審理過程到判決結果,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分別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結束,俾供實務運作的參考與檢討。

    ✔系統性整理,加入新近實務見解,供實務運作的參考。

    ✔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裁判。

    ✔介紹附民訴訟的審理流程與周邊制度的利用差異。

    【章節簡介】
    🔺壹、緒 論
     一、立法原則
     二、程序適用依據順位
     三、法院審理附民訴訟的流程初略
     四、被害人使用附民訴訟的利益與不利益
     五、因犯罪而受損害的定義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一、起訴程式
     二、起訴時期的限制與補正

    🔺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事項特殊性
     二、未經明定而為實務所認亦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三、閱覽卷宗的限制
     四、特殊的缺席判決
     五、認定事實的附帶性
     六、同時判決的原則與例外
     七、不同時期起訴的附民程序差異
     八、特殊的程序連動影響
     九、當事人死亡的特殊處理
     十、不得在附民訴訟請求回復的損害
     十一、不需以附民訴訟回復的損害
     十二、刑事繫屬地方專業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與移送
     一、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無理由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或駁回裁定之移送
     三、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附民審判而移送
     四、法院僅應就附民訴訟為審判時之裁定移送
     五、智慧財產法院的移送限制與特殊情況
     六、附民訴訟的移送與審級利益考量

    🔺伍、保全程序的利用
     一、應包括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應負釋明之責任相同
     三、附民訴訟作為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
     四、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的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轉換
     五、保全程序之抗告

    🔺陸、合會詐欺的附民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一、合會成文化的舊慣變異
     二、合會詐欺案件的附民訴訟回復損害範圍
     三、探求損害計算程式
     四、小 結

    🔺柒、附民訴訟受刑法修正發還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發還條款的被害人
     二、主體異同與權利行使限制
     三、損害回復來源對象之異同
     四、損害回復範圍之異同
     五、適用程序之異同

    🔺捌、建議代結論
     一、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為由的判決駁回時期限制
     二、同時判決原則的修正
     三、調整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四、移送體系的建構完整
     五、對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裁定移送附民事件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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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流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29 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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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這種職業,一方面是在提供專業以謀生,另一方面也是在實現社會責任:救人。雖然非關生命或健康的醫療服務越來越盛行(例如醫美),但人們仍是最需要在病痛時、生命危險時,能夠獲得幫助。只不過,醫師們不要以為自己做救濟世人的事,就一定能得道超生,很多時候,面臨不如預期的醫療結果,病患第一個矛頭往往就是先指向醫生。
     
    實際搜尋民事判決,民國105年有418件民事醫療糾紛的損害賠償案件 ,近30件是刑事醫療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案件 。
    損害賠償案件中,有約273件是一審判決,其中約228件判決醫方勝訴;而一審判賠的最高額是高雄一件醫美糾紛216萬元,次高則是台北萬芳醫院一件醫療疏失致死案,170萬元。(均不計利息)
    至於30件刑事案件中,4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然而刑度並不高,其中3件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醫師成為被告,不是件新奇的事。
     
    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民國105年衛福部就受理349件法院、檢察官囑託的醫事鑑定,過往歷年甚至有受理至最高557件。粗略的估計,一年365天內,幾乎是每天都有一至數位醫師及醫院陷入醫療糾紛,而需要仰賴衛福部醫審會協助調查。
    在這些案件中,有243件是因刑事調查,100件因民事調查,一方面凸顯實務上現況:原告可能基於訴訟費用上的考量而採取刑事途徑,另一方面則是舉證上的考量,比起請律師、自己蒐證,讓檢察官來做這些事省錢又省力。
    這使得許多醫生必須要面臨檢方的偵查,戴上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致死罪的嫌疑;而且,刑事程序中往往免不了雙管齊下,原告還會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你賠償。
     
    根據吳俊穎教授的研究,醫審會的鑑定報告不管在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中都佔有極大比例的重要性,鑑定結果的利、弊幾乎就影響了你會勝訴還是敗訴。引註他的話,就是「證據之王」。
     
    醫審會實際的鑑定內容,基本上是把整個醫療流程中相關的資料都抱去審查,從一般醫療常規到病患可能的反應都是判斷重點,這個鑑定判斷醫生在醫療過程中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盡到合理檢查的義務;病患死、傷的結果與醫師的檢查或診療間有無因果關係,最後認定醫師有疏失或無疏失。
    因此,對醫生、醫院來說,平時做好病患狀況、醫療手段或問診的紀錄就顯得更加重要,資料的保存更是一大重點。當你遺留下醫審會無法據以判斷的空洞時,也是留下你可能有疏失的大問號。
     
    醫療不是一個保證結果的服務,但是對於病患不幸傷亡的家屬而言,或許感性此刻會大於理性。除了現在持續經營的醫病溝通來減少紛爭,醫師如何在訴訟前確保自己的「安危」,更是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