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沙龍誌Vol.6】🚘
因車禍受傷了,有什麼「重要文件」需要準備?
可以依循什麼管道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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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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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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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發生後至警局向承辦員警申請,約一個月左右,初判表結果出爐,將會初步判定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是台北市,可於...
【法律沙龍誌Vol.6】🚘
因車禍受傷了,有什麼「重要文件」需要準備?
可以依循什麼管道請求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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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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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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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發生後至警局向承辦員警申請,約一個月左右,初判表結果出爐,將會初步判定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如果是台北市,可於車禍七日後上網申請(網址:http://117.56.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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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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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的第一件事是立刻報案,承辦員警將前往車禍現場丈量,現場圖會載明雙方行車方向、在哪個位置碰撞、所產生之刮地痕長度、煞車痕長度,以此判定當時行車位置(有無在雙黃線、斑馬線、網狀線等違規)、車速、撞擊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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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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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會記載發生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車牌、電話,以供後續賠償聯絡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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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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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病名,上面載明的醫師囑言很重要!例如:宜休養X個月、需專人看護X個月、需仰仗拐杖輔具、仍需追蹤治療復健等,都大大影響了民事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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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車禍事故照片、受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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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嚴重程度多少會影響法官心證,建議拍下車禍發生當下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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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管道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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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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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賠償事宜已有共識,可以自行私下簽和解書。但私下和解的缺點就是若有一方不履行和解條件,無法拿這份和解書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內容也很重要,之後會再告訴大家和解書的應記載事項,以免內容缺漏,無法徹底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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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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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好處是免費!有調解委員居間協調,雙方紛爭較能和平解決。
如果調解成立,調解筆錄經過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名義,有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賠償,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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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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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發生導致人傷的情形下,刑事訴訟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民事訴訟則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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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或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雖然方便省事,但也因為沒什麼壓力,有可能就無法在第一時間取得共識請求賠償,這時可能採取『以刑逼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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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透過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有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對方會比較有壓力去面對賠償責任,用賠償換取原告的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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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決定提告還是調解,上面提到的重要文件都是必備證物,再提醒大家一下提告應有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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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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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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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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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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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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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車禍事故照片、受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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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內容屬於比較容易理解的部分,至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下次再分享。希望大家都用不到以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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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擔心車禍後被一堆文件淹沒而手忙腳亂、掛一漏萬,還請大家幫忙分享這篇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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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車禍您不可不知的大小事,民事賠償請求項目有哪些?
請看這裡👉https://www.facebook.com/LifeLawSalonTW/posts/1387981691274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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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不要車禍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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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20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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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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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調解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大概如下:108年間,有一位男子沒有依照規定穿越馬路,但這位男子的運氣不是很好,在穿越馬路的時候,被一輛急著要右轉而沒有禮讓行人的車子,不小心撞到而發生了車禍,男子因此受到左側胸、左側肢體有多處挫傷,男子便對駕駛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判決近日宣判,結果為駕駛應賠償行人新台幣16,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上面的肇事事實與實際的判決結果,以旁觀者的角度看都相當正常,沒有不合理的地方,那會想要用這則新聞告訴民眾的事情是:「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需要去審慎評估與車禍案件的因果關係」,否則就會像本件的男子一樣,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載明:「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會被特別載明的原因是因為:這位男子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輕傷,要求損害賠償達到1,999萬。其中比較特別的像是:「因為家裡有長壽基因所以請求『餘命』損害」、「因為車禍不能洗碗,要買洗碗機且2年換1台」、「因為車禍不能上健身房,損失未來62年的會籍費用」等損害。
律師表示,因為車禍產生的損害並不少見,但通常雙方和解或是訴訟中,都會以單據實報實銷作為認定的基準,而不是以「車禍被害人」的需求作為認定,而且,如果被害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委員及法官都會透過言語跟雙方闡明:這個金額確實有點不太合理,並透過對程序的主導權,嘗試讓雙方同意和解的金額,以避免讓輕微的車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常見的車禍損害認列有:
一、 車輛毀損的損害
二、 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與可能需要的看護費
三、 受傷而需要休養,致使無法上班的經濟損失
四、 因為受傷造成未來的勞動力減損
五、 精神慰撫金
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以上損害的認列與車禍的行為間,必須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且數額需要「合理」且「適當」,否則,就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貪婪,提出不適當的金額,而被法院認為是「中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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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