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讓司法回歸屬於人民的司法」,也成為了「國民法官」能在2023年上路的關鍵原因。
⚖️為何司改?
隨著民主法治的進步及國際互動之頻繁,人權意識的重視度逐漸提高,對於司法之要求也漸趨嚴格,老舊的司法制度已難以滿足現代人民的需要,甚而成為提昇國家法治水準的絆腳石。長久以來,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法官和檢察官以「司法獨立」為由,不受監督,導致審判獨斷、檢察獨霸,加上有許多判決結果不符民意,進而造成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或是負面印象。而此次改革中最核心的項目:「人民將可以坐在法庭與法官一同審理案件,甚至是量刑」此舉也被視為台灣司法民主化的開端。
🇹🇼台灣現行制度介紹
我國現行的主要審判制度是採取「三級三審制」。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理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故地方法院一般通常案件或簡易訴訟案件,皆由獨任法官審理。其例外是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遇到重大案件時,則以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
👨⚖️國民法官制度是什麼?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讓沒有法律知識、背景的民眾加入,不同社會階層、社會背景、生活經驗的人參加,才能為法庭提供不同的價值觀。透過參與審判,民眾也肩負了共同審判的重要任務。
此制度和「參審制」相似:
1.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專業法官一起討論、共同審判
2.國民法官可詢問被告和證人
3.多數決有沒有罪、判刑輕重並附上理由,有罪認定時需要付上國民法官和專業法官的意見,同時兼具專業與民意
📈對國民法官的期許
1. 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2.人民與法官雙向交流,觀點互補
3. 提升司法透明度
4. 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5. 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積極與消極資格
(一)國民法官資格(《國民法官法》第3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
1. 年滿23歲
2. 中華民國國民
3. 轄區內住滿4個月以上
(二)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第13條至第15條)
1. 自身因素:被停權、現涉刑案或曾受刑罰或保安處分者未滿一定期間者
2. 身心因素:因身心因素,無法勝任職務者EX: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等
3. 職業因素: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
EX: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司法人員、軍、警等
4. 門檻限制: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5. 本案相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EX:一定關係內之親戚、代理人、曾参與案件之人等
6. 不能公平:有事證足認難為公平審判者
(三)可辭退國民法官工作者(第16條)
1.年滿70歲
2.學校老師或學生
3.有重大疾病、傷害,或是因為生理或心理因素,導致執行職務明顯有困難;或是因為執行職務,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4.因為看護、養育親屬,在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有重大需要,導致執行職務有明顯困難
5.因重大災害,必須處理生活重建事務
6.曾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
7.曾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108 年第 1 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研討會
1.內容:包含選任程序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抽選、審理程序、中間討論、終局評議至宣判
2.參與民眾感想:
第一位:法官非常有耐心的循循善誘,而且非常親和,因為大家其實對很多東西、法條是不知道的,他們也不厭其煩的一條條講解給我們聽、也給我們充分機會發言,也很期待未來國民法官的措施可以真正實行,也讓更多人瞭解台灣司法體系的生態。
第二位:在實際上碰到案子之後,發現法律用語是會有模糊地帶的,不要說我們沒有法律素養的國民法官,其實就算是專業法官,彼此的見解可能都不一樣,於是在審判上的結果可能會有極大落差,而這些可能會造成社會上的民眾,對審判結果不如預期,進而對法院或司法體制產生不信任感。
第三位:在參與這次活動後,發現到法官其實一點都不恐龍,而且把所有的陳述都解釋的鉅細靡遺,讓我對司法、法官,或踏進這樣的地方時不會害怕,甚至覺得服務人員都非常禮貌和親切, 這三天真的是覺得有被照顧到的感覺,同樣我也體會到,當法官或是檢察官、律師,他們真的是非常辛苦、非常用心的在辦案,也讓我對台灣的司法體制更有信心。
🏫校園模擬法庭-國民法官
1.內容模擬法庭讓同學們扮演審、檢、辯、書記官、通譯、法警等法庭人員角色,並以隨機抽選方式,選任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經過檢、辯的開審陳述、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及言詞辯論等法庭程序。活動引領學生瞭解刑責的成罪要件及刑事審判制度的內涵,讓模擬法庭活動效應,從校內擴散至校外,拓展學生對於法律的興趣及培養法治精神,作為日後推行法治教育的根基。
2.參與同學感想:透過這次活動了解到法庭的規則,以及國民法官的重要性;未來國民法官的相關法條通過,用國民的角度加上法律知識協助判決,可以避免出現恐龍判決。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中國威脅虎視眈眈,《反滲透法》之外,台灣需要更多民主防衛機制!
近年,台灣飽受來自中國的滲透和假資訊攻擊,隨著選舉落幕、總統蔡英文連任,但是台灣所面對的挑戰並沒有結束,中國和在台灣的中國代理人仍然虎視眈眈!
本文作者、《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代理人法)草案起草人何澄輝指出,去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但只是為民主防禦跨出第一步。《反滲透法》能夠規範的,只是少數已對台灣造成實質傷害的行為,還必須經過嚴格而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夠進行起訴、審判,屬於事後的追懲,對於初期的風險疑慮行為,未能示警管理,也無法持續監控。
為了能夠預防中國的滲透行為,何澄輝強調「代理人法」的重要性。近年有許多享盡民主自由好處的人,卻嚮往威權,利用自由民主保障人民的權利,收受來自中國極權的好處,配合中國在台灣進行滲透,其中甚至不乏台灣公職人士和政黨!而「代理人法」的作用,就是揭露這些來自中國的援助和金流,幫助台灣國民作出適當的判斷!
何澄輝也期望透過立法,強制公職人員、民選官員與民意代表必須揭露其在中國的資產。若在中國置產或經營事業,收入或獲利達到一定比例,也應該限制擔任與參選特定公職資格,不只避免利益衝突,更防備他們為了中國利益,成為自由民主價值的威脅。
如今的中國,在國際社會展現侵略性,不願遵循既定的秩序,更否定且鄙視普世價值,要如何抵抗中國無孔不入的滲透、提防在台灣為中國服務的代理人、保護台灣現有的生活和認同價值,是接下來四年台灣社會的重大課題,而非僅是選舉過後就不必煩惱的事。對於台灣進行民主防衛的方式,何澄輝還有哪些建議?請看《沃草》全文!
📖延伸閱讀:
我們急需「代理人登記法」!基進黨:台灣已成紅色滲透海景第一排!
https://waa.tw/fnSykf
國際法學者宋承恩:美國、歐盟都修法防止中國滲透,台灣為了國安怎能不修法?
https://waa.tw/7DGUeN
臺灣出現「民主防衛焦慮」 中研院學者蘇彥圖:臺灣人必須建立守衛民主共識
https://waa.tw/JhU0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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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嗯判決出來了,
1.趙晉陞博士要撤下畫我臉的圖;
2.趙晉陞博士不得再使用那個圖;
3.趙晉陞博士要賠我1萬元。
想法:
1.錯的事情就是錯,畫人家臉就是不對,
這種事情小孩子都知道,就趙晉陞不知道⋯⋯
別以為用什麼討論公共議題包裝,人家就看不出來你在惡搞!
2.不過我覺得賠償金額太少了,
惡搞別人照片代價這麼低,
難怪網路霸凌這麼嚴重,法院都輕輕放下嘛!
沒關係我們只好繼續下去,
都過年了,趙博士請再準備6萬元紅包給巴毛吧!
3.其實這個事情的真正贏家,是巴毛(陳宇安律師),
刑事拿1萬元差不多
(本來收6萬,結果沒寫狀沒開庭,案子就結束了,不得不退錢)
民事一審她應該拿6萬,
如果二審有委任,應該也是6萬,
總共這個糾紛她可以拿13萬元,
對於案件不多的巴毛應該是不無小補,
我對於讓陳律師賺錢這件事情一點都不介意,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同行,
她能接案,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
只是巴毛之前還帶風向,甚至跟我戰
說趙博士沒花到什麼錢,
結果事後發展證明了,他的錢都跑到妳口袋裡,
那妳前面跟我戰這個幹什麼?我是不太懂啦!
4.我比較在意的是,
陳律師承辦這個案件
並沒有站在「促進和解」的角度處理這個糾紛,
反而自己也跟著客戶一起向對造(我)嗆聲,
還在網路上帶風向,
說趙博士行為是對的,我在亂鬧濫用司法資源,
(網友跑到她的粉絲頁鬧版,她還不是一樣蒐證要告人?這樣就不是濫用司法資源?)
巴毛這樣的作法只是為了一個爽字,
只是提高彼此緊張關係,
對案子一點幫助也沒有,
當開庭過程法官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空間時
(法官的意思是畢竟雙方都是高知識份子,
何必搞成這樣)
說實話,那個和解的氣氛是完全沒有的⋯⋯
我在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我可以有情緒,
陳律師在這個案子裡面是訴訟代理人,
理應站在比較客觀角度看事情,
她卻也跟當事人一起有情緒,甚至嗆得更厲害,
那當雙方被法院要求談和解時,誰來當中間人呢?
不過她都獨立執業了,自己都是老闆了,
我應該沒資格指導她啦!
5.至於辦案本身,
陳律師雖然因為經驗不足犯了一些小錯誤,
開庭表現也很普通
(她沒在法庭上對我嗆聲,我該感恩了!)
但她辦案態度算努力啦!
我不會因為跟她不和就扭曲事實的,
甚至我認為她來辦這個案子也有好處,
畢竟收了錢,她就有義務把事情搞清楚,
當然基於律師職責,她還是要替趙博士說話,
不過看了資料後,別跟我說趙晉陞這個人沒問題,
那只會讓人懷疑你的判斷是非能力而已⋯⋯
6.回到趙博士身上,
你可以霸凌別人,別人也可以反擊!
這個趙晉陞在網路上惡搞別人經驗豐富,
被臉書停權n次,他還樂此不疲,
我想是因為他都躲在鍵盤後面,
躲在代號「alex chao」後面,
反正大家不知道他是誰,匿名作惡,誰曉得呢?
不過現在他的朋友、指導教授、舊情人
如果突然想到這個朋友、學生、前男友近況如何,
只要google「趙晉陞」三個字,
應該就可以知道他在網路上的惡行⋯⋯
(我可是有圖有真相,不冤枉你的)
#趙晉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