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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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2 16: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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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商法裁判選錄之範圍為110年1月至2月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由邵慶平老師挑選出公司法判決9則、票據法判決8則及保險法判決1則,摘錄要旨並撰寫簡析,以供讀者參考。以下為本期部分裁判之主要爭點及議題:
     
    🔸【公司法】
    📌2018年公司法修法前,對於外國公司設有認許制度,未經認許之公司無自訴權,惟就是否有告訴權則較有爭議。於本期所選裁判中,針對外國公司是否得就其營業秘密直接被害之事實,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而為告訴的問題,最高法院兼及過去法制的背景及刑事訴訟制度之功能闡釋見解,應值肯定。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經董事會決議行之。於經理人報酬談判、協商過程中,若因程序不備致該經理人受有損害(例如未經董事會決議,負責商談之人即向經理人表示公司已允諾某退休條件,使其陷於錯誤而辦理退休),經理人是否得請求執行談判職務之人與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64條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其中「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是否為記名股票轉讓之生效要件?
     
    📌依公司法第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其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是否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該條之適用?其訴之原因事實是否須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同法第212、214條之適用是否應作相同解釋?
     
    🔸【票據法】
    📌本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將該本票債權讓與他人者,該他人是否得以原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是否亦有票據法第37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案件中,A向C女詢問有無資金可以借貸,C女詢問其母B後,B同意借貸,並授權C女處理借款事宜,爾後C女與B洽談,設定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B則簽發面額350萬元與250萬元之支票兩紙作為借款擔保,交付與C女。爭議在於:系爭支票原為無記名支票,A簽發系爭支票時,B是否即為原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抑或B之女兒C女為原始票據權利人,B係於A無法支付之後,才由其女兒處受讓此一票據權利?是否有票據法委任取款背書相關規定之適用?
     
    🔸【保險法】
    📌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據此,要保人自得變更受益人。若要保人意外陷入昏迷,受法院選定之監護人,以要保人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為自己,是否係不法侵害原受益人所得請求保險金之權利?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商法裁判精選/邵慶平(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沃草 Watchou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3-09 1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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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威脅虎視眈眈,《反滲透法》之外,台灣需要更多民主防衛機制!
     
    近年,台灣飽受來自中國的滲透和假資訊攻擊,隨著選舉落幕、總統蔡英文連任,但是台灣所面對的挑戰並沒有結束,中國和在台灣的中國代理人仍然虎視眈眈!
     
    本文作者、《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代理人法)草案起草人何澄輝指出,去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但只是為民主防禦跨出第一步。《反滲透法》能夠規範的,只是少數已對台灣造成實質傷害的行為,還必須經過嚴格而漫長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夠進行起訴、審判,屬於事後的追懲,對於初期的風險疑慮行為,未能示警管理,也無法持續監控。
     
    為了能夠預防中國的滲透行為,何澄輝強調「代理人法」的重要性。近年有許多享盡民主自由好處的人,卻嚮往威權,利用自由民主保障人民的權利,收受來自中國極權的好處,配合中國在台灣進行滲透,其中甚至不乏台灣公職人士和政黨!而「代理人法」的作用,就是揭露這些來自中國的援助和金流,幫助台灣國民作出適當的判斷!
     
    何澄輝也期望透過立法,強制公職人員、民選官員與民意代表必須揭露其在中國的資產。若在中國置產或經營事業,收入或獲利達到一定比例,也應該限制擔任與參選特定公職資格,不只避免利益衝突,更防備他們為了中國利益,成為自由民主價值的威脅。
     
    如今的中國,在國際社會展現侵略性,不願遵循既定的秩序,更否定且鄙視普世價值,要如何抵抗中國無孔不入的滲透、提防在台灣為中國服務的代理人、保護台灣現有的生活和認同價值,是接下來四年台灣社會的重大課題,而非僅是選舉過後就不必煩惱的事。對於台灣進行民主防衛的方式,何澄輝還有哪些建議?請看《沃草》全文!
     
    📖延伸閱讀:
    我們急需「代理人登記法」!基進黨:台灣已成紅色滲透海景第一排!
    https://waa.tw/fnSykf
    國際法學者宋承恩:美國、歐盟都修法防止中國滲透,台灣為了國安怎能不修法?
    https://waa.tw/7DGUeN
    臺灣出現「民主防衛焦慮」 中研院學者蘇彥圖:臺灣人必須建立守衛民主共識
    https://waa.tw/JhU0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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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24 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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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判決出來了,
    1.趙晉陞博士要撤下畫我臉的圖;
    2.趙晉陞博士不得再使用那個圖;
    3.趙晉陞博士要賠我1萬元。

    想法:
    1.錯的事情就是錯,畫人家臉就是不對,
    這種事情小孩子都知道,就趙晉陞不知道⋯⋯
    別以為用什麼討論公共議題包裝,人家就看不出來你在惡搞!

    2.不過我覺得賠償金額太少了,
    惡搞別人照片代價這麼低,
    難怪網路霸凌這麼嚴重,法院都輕輕放下嘛!
    沒關係我們只好繼續下去,
    都過年了,趙博士請再準備6萬元紅包給巴毛吧!

    3.其實這個事情的真正贏家,是巴毛(陳宇安律師),
    刑事拿1萬元差不多
    (本來收6萬,結果沒寫狀沒開庭,案子就結束了,不得不退錢)
    民事一審她應該拿6萬,
    如果二審有委任,應該也是6萬,
    總共這個糾紛她可以拿13萬元,
    對於案件不多的巴毛應該是不無小補,
    我對於讓陳律師賺錢這件事情一點都不介意,
    因為我們本來就是同行,
    她能接案,我不覺得有什麼不好⋯⋯

    只是巴毛之前還帶風向,甚至跟我戰
    說趙博士沒花到什麼錢,
    結果事後發展證明了,他的錢都跑到妳口袋裡,
    那妳前面跟我戰這個幹什麼?我是不太懂啦!

    4.我比較在意的是,
    陳律師承辦這個案件
    並沒有站在「促進和解」的角度處理這個糾紛,
    反而自己也跟著客戶一起向對造(我)嗆聲,
    還在網路上帶風向,
    說趙博士行為是對的,我在亂鬧濫用司法資源,
    (網友跑到她的粉絲頁鬧版,她還不是一樣蒐證要告人?這樣就不是濫用司法資源?)

    巴毛這樣的作法只是為了一個爽字,
    只是提高彼此緊張關係,
    對案子一點幫助也沒有,
    當開庭過程法官問雙方有沒有和解空間時
    (法官的意思是畢竟雙方都是高知識份子,
    何必搞成這樣)
    說實話,那個和解的氣氛是完全沒有的⋯⋯

    我在這個案子是當事人,我可以有情緒,
    陳律師在這個案子裡面是訴訟代理人,
    理應站在比較客觀角度看事情,
    她卻也跟當事人一起有情緒,甚至嗆得更厲害,
    那當雙方被法院要求談和解時,誰來當中間人呢?
    不過她都獨立執業了,自己都是老闆了,
    我應該沒資格指導她啦!

    5.至於辦案本身,
    陳律師雖然因為經驗不足犯了一些小錯誤,
    開庭表現也很普通
    (她沒在法庭上對我嗆聲,我該感恩了!)
    但她辦案態度算努力啦!
    我不會因為跟她不和就扭曲事實的,
    甚至我認為她來辦這個案子也有好處,
    畢竟收了錢,她就有義務把事情搞清楚,
    當然基於律師職責,她還是要替趙博士說話,
    不過看了資料後,別跟我說趙晉陞這個人沒問題,
    那只會讓人懷疑你的判斷是非能力而已⋯⋯

    6.回到趙博士身上,
    你可以霸凌別人,別人也可以反擊!
    這個趙晉陞在網路上惡搞別人經驗豐富,
    被臉書停權n次,他還樂此不疲,
    我想是因為他都躲在鍵盤後面,
    躲在代號「alex chao」後面,
    反正大家不知道他是誰,匿名作惡,誰曉得呢?

    不過現在他的朋友、指導教授、舊情人
    如果突然想到這個朋友、學生、前男友近況如何,
    只要google「趙晉陞」三個字,
    應該就可以知道他在網路上的惡行⋯⋯
    (我可是有圖有真相,不冤枉你的)

    #趙晉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