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被告委任代理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被告委任代理人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被告委任代理人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被告委任代理人產品中有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52的網紅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發生在今年4月的太魯閣列車事故案,花蓮地院在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還有移工華文好等人出庭。參與庭訊的家屬告訴代理人還有委任律師,認為工程單位以及顧問公司,宣稱有依據台鐵安全規範來施工,這完全是卸責之說。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

  •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7 14:19:03
    有 6 人按讚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16 1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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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16 02:35:47
    有 712 人按讚

    講到最近的名嘴/網紅律師,想起一件往事。
    我以前在新北檢時曾經對上過一個名嘴/網紅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的奇葩過失傷害案件,不但告訴事實有點離奇,告訴人要求的和解金額也堪稱敲竹槓。

    打電話問了承辦分局,員警在電話中也是語帶保留「我們是很懷疑這個有沒有過失啦,但是律師...」(以下一萬字略)

    當時我剛到新北檢,「年輕氣盛」不懂事,也不知道名嘴/網紅律師的名聲和厲害,
    只覺得「身為檢察官應該要查明事實,不能冤枉被告」,
    於是批了現場勘驗的進行單,為了一件「小小的傷害案」,一個月收上百件案件的一級戰區地檢署檢察官耗費了半天的時間,親自帶著一群警察進行現場模擬與勘驗,重新還原現場狀況,
    問題是, #告訴人自己在現場也說不出是如何受傷的。

    然後?沒有然後,撤告了。
    這件事情在某分局偵查隊裡曾經一度成為笑談:「沒見過檢察官親自衝去模擬現場嚇退濫告的告訴人的」。

    後來聽說,名嘴/網紅律師收的委任費「要價不斐」,而且還信誓旦旦跟人家說「這告得成」。

    聽完姊姊的這段往事後,蛙小弟表示需要到河邊靜一靜。
    真不知道姊姊以前這麼努力工作幹什麼?何不去當名嘴敲盤子?

    所以說, #辭職治百病。

    ---

    什麼?你們說「 #律師倫理」?
    台灣沒有這種東西。

  • 被告委任代理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20:39:20

    發生在今年4月的太魯閣列車事故案,花蓮地院在今天提訊在押被告李義祥,還有移工華文好等人出庭。參與庭訊的家屬告訴代理人還有委任律師,認為工程單位以及顧問公司,宣稱有依據台鐵安全規範來施工,這完全是卸責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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