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委任狀警察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事委任狀警察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事委任狀警察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事委任狀警察局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皮筋兒 Journe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

  • 刑事委任狀警察局 在 皮筋兒 Journe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2 1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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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48:有人主張「聯合國定義外來政權就是殖民是國際公訴罪」,這種說法正確嗎?

    A48:
    這有兩個斷言可以討論:
    1. 外來政權就是殖民
    2. 殖民是國際公訴罪

    首先第一點,代管與殖民是兩件事情。
    中華民國是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以盟軍代理人的身份去佔領治理台澎,「代管」是這樣來的,是一個概念上的描述,不是一個專有名詞「代管」。

    對被佔領的台澎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確實是「外來政權」,而且它也的確採用了「殖民統治」的手段。但日本其他部份的領土也被盟軍成員佔領代管,例如朝鮮被美國及蘇聯分區佔領,但沒有人會說美蘇殖民統治朝鮮。中華民國政權確實利用佔領代管台澎的機會,僭越權限對台澎實施殖民,但不能說代管佔領就是殖民行為。

    再舉例,聯合國託管制度,託管國管理託管地不會被當作「殖民統治」,不會有人說聯合國透過「殖民統治」手段來「去殖民化」,託管國這些「外來政權」來做託管,目的是協助該地去殖民化而後行使自決權決定自身未來。外來政權進行的統治是否是殖民的行為,要依據統治行為的目的及手段來判斷,直接將被外來政權治理等同於殖民是過度簡化。
    -
    第二點「國際公訴罪」在國際法上沒有這詞彙。
    國際上大家都知道的就是「國際法院」,可以google簡介:
    國際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縮寫為ICJ),是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司法裁判機構。

    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中華民國佔領台澎時,對日籍台澎人做出二二八大屠殺的行為,能透過國際法院追究責任嗎?
    無法,因為國際法院只對聯合國中主權國家政府有管轄權。
    -
    國際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或ICCt)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具有「國際法院法人格」,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享有為行使其職能和實現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此羅馬規約於2002.7.1生效。

    國際刑事法院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家境內,行使其職能和權力,由「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調查上述罪嫌再進行起訴,由「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審判。

    至於「殖民統治」是不是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此規約是要審判犯罪嫌疑人,而非審判「殖民統治」的手段,必須明確指出犯罪者是誰。

    如果說要審判中華民國政權代表人物蔣中正,那就來看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第十一條 屬時管轄權
    (一) 本法院僅對本規約生效後實施的犯罪具有管轄權。
    (二) 對於在本規約生效後成為締約國的國家,本法院只能對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

    #第二十二條 法無明文不為罪
    (一) 只有當某人的有關行為在發生時構成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該人才根據本規約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人不溯及既往
    (一) 個人不對本規約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負本規約規定的刑事責任。

    👉🏻結論:蔣中正作為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導人,來台澎佔領時的所作所為都在此規約生效日2002.7.1之前,而且不是締約國。

    ———以下法普補充~感謝黃聖峰👍🏻———
    最後關於「國際公訴罪」這個詞,請先將「國際」兩個字遮起來,只看「公訴罪」這三個字。
    大家可能蠻常聽到「公訴罪」這個詞,但實際上法律並沒有所謂的「公訴罪」,僅有「非告訴乃論罪」。

    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叫做「提起公訴」。公訴對應的概念是自訴,公訴是檢察官提起訴訟,自訴則是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自訴、公訴是在描述某個案件實際上是由誰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在描述犯罪行為的性質。

    一般人口中說的「公訴罪」其實是指「非告訴乃論罪」;與「告訴乃論罪」必須要告訴人提出告訴之後檢察官才能提起公訴不同,「非告訴乃論罪」是即使告訴人沒有告訴,檢察官也能直接提起公訴的犯罪行為。

    舉例來說,妨害名譽的誹謗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假設今天有人在網路上誹謗你,
    如果你選擇去警察局、地檢署報案說名譽被人侵害,這是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調查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提起公訴」。
    如果你選擇今天直接向法院提出訴狀告對方妨礙名譽,聲請法院下判決,這是「提出自訴」。

    附帶一提,由於一般人通常對法律不太熟悉,很難獨自完成整個訴訟程序,所以如果要提起自訴最好委任律師。而中華民國政權《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則已強制規定提起自訴必須委任律師。
    ———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 刑事委任狀警察局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8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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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茜的世界周報》

    【取自《紐約時報》報導《致命的8分46秒:弗洛伊德死前發生了什麼》,5月25日星期一,明尼亞波里斯警方逮捕了46歲的黑人男子喬治佛洛伊德(George Floyd)。此前,警方接獲一名熟食店的店員打電話報警,指控佛洛伊德用一張20美元的假鈔購買香菸。在第一輛警車抵達現場的17分鐘後,佛洛伊德被三名警官按倒在地,陷入昏迷,失去生命跡象。通過整合路人拍攝的影片、監控錄像以及審閱官方文件和諮詢專家,《紐約時報》以及《華盛頓郵報》詳細重現了佛洛伊德去世前的幾分鐘。在目擊者影片中,能夠清楚地看到沙文警官(Derek Chauvin)把佛洛伊德按倒在地。刑事指控書中指出,這名白人警官把他的膝蓋壓在佛洛伊德的脖子上長達8分46秒。我們的影片顯示,即便佛洛伊德和周圍的人都在大聲呼救,警察仍採取了一系列行動致使佛洛伊德無法呼吸,這些行動違反了明尼亞波里斯警察局的政策,且導致了致命的後果。我們的影片顯示,即便在佛洛伊德已經失去意識後,沙文也沒有移開他的膝蓋,甚至在急救人員抵達現場後的整整一分鐘內仍是如此。另外三名警官托馬斯萊恩(Thomas Lane),J亞歷山大昆(J. Alexander Kueng)和Tou Thao警官,他們全部參與了對弗洛伊德的逮捕。】

    {內文}
    (示威者)
    我們只想要公平正義,我們連這都得不到嗎?
    (示威者)
    我們要討一個公道,我已經厭倦任人宰割的命運了
    (示威者)
    我們很和平的示威是警察過來,蓄意對我們使用暴力
    (示威者)
    每一次有非裔人被奪去性命,這個社會需要好好的去想一想

    這些人,都是為了一個人而來。

    (示威者)
    他叫什麼名字,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他叫什麼名字,佛洛伊德(George Floyd)

    (死者生前畫面/佛洛伊德2020.5.25)
    我不能呼吸了 警官,(閉嘴),從影片中可以聽到佛洛伊德多次,向警方表示 "我不能呼吸","求求你 我不能呼吸了",數分鐘後他就陷入沉默,一動也不動了

    通過整合路人拍攝的影片、監控影帶,以及報案錄音,《紐約時報》與《華盛頓郵報》,重現了佛洛伊德生命最後的八分四十六秒。

    46歲的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他原來在休士頓當保鏢,但是因為這波新冠疫情丟了工作。5月25日的那起事件,就發生在明尼阿波利斯這個十字路口,佛洛伊德坐在駕駛座上和友人一起,在這輛藍色休旅車裡,對街有一家便利商店,店名是Cup Foods,街角Dragon Wok餐廳的監視器,拍下了之後發生的事,要提醒各位,錄影帶上的時間,比正確時間快了24分鐘,25日晚間7:57,兩名Cub Foods的店員,去找佛洛伊德與他的友人,店員告訴佛洛伊德,他用來買菸的20美金可能是假鈔,希望佛洛伊德把香菸還給他們,但是店員空手而回,4分鐘之後 店家打電話報警,根據911報案電話的文字記錄,店員稱佛洛伊德用假鈔買菸,並形容他「喝得爛醉」「無法控制自己」,不久後 第一輛警車到場,來的是萊恩(Thomas Lane)警官,還有昆(J. Alexander Kueng)警官,他們走到佛洛伊德的休旅車旁,沒多久,萊恩警官掏出槍來,我們並不知道原因,只知道他叫佛洛伊德把手放在方向盤上,隨後萊恩警官收起配槍,與佛洛伊德發生90秒左右的拉扯,最終將佛洛伊德拖出休旅車外,這段拉扯被後方車子的行車記錄器拍下,警官此時將佛洛伊德的手銬在背後,昆警官讓佛洛伊德靠在餐廳的牆上。

    (警官/亞歷山大昆)
    你的名字

    在警官把佛洛伊德押回對街的警車時,我們可以看到佛洛伊德癱軟在地,據稱,他當時向員警說,他有幽閉恐懼症,拒絕上警車。沒多久,引發這場風暴的主角出現了。

    車上下來的是陶(Tou Thao)警官和沙文(Derek Chauvin)警官,這兩名警官都曾經多次被人投訴。Cup Foods的監視錄影器拍下昆警官試圖把佛洛伊德塞進後座,陶警官在一旁看著,沙文警官從另一邊拉佛洛伊德,把佛洛伊德拖到馬路上,我們不知道中間發生了什麼,然後佛洛伊德就趴在了馬路上 面朝下,也就是這個時候 兩名路人開始錄影,其中一人拍下4名員警圍在佛洛伊德身旁,畫面中可以看到3名員警,分別壓制住佛洛伊德的頸部 軀幹和腿部,接著來到晚上8:20,我們第一次聽到了佛洛伊德的聲音

    (死者生前畫面/佛洛伊德2020.5.25)
    我不能呼吸啊大哥 求求你

    晚間8:20,另一名路人,17歲的Darnella Frazier,從另一個角度拍下這起事件,從Darnella的影帶可以看到,雖然佛洛伊德多次表達身體不適,沙文警官仍繼續將佛洛伊德壓制7分鐘,但是從這個角度,我們無法看到另外2名員警是否持續施壓。

    (警員v.s.佛洛伊德2020.5.25)
    你想怎樣,我不能呼吸,求求你 把腳移開我脖子,我不能呼吸,那你就給我起來,到警車裡去,我會進去,起來 到警車裡去,我不能動啊,啊!!!起來,到警車裡去,媽媽,起來,媽媽啊,起來,我起不來啊

    透過這兩支影帶,我們可以聽到佛洛伊德不斷向警員說,"我不能呼吸",至少說了16次,在不到5分鐘之內。

    (死者生前畫面/佛洛伊德2020.5.25)
    我不能呼吸 我不能呼吸

    ...但是沙文警官一直沒有鬆開他的腳,即使佛洛伊德雙眼緊閉,看來已經失去意識了。

    晚間8:25,在Darnella Frazier拍了近5分鐘後,有路人上前質詢警方,認為佛洛伊德狀況不太妙。

    (民眾)
    你看看他,快放開他的身體 馬上,你是有什麼毛病嗎,什麼鬼啊,他已經不行了,他不行了

    根據醫護人員和警方的說法,這4名警官一連串的行為,已經涉嫌違反警局規範,他們持續將佛洛伊德的臉朝下壓制,並且持續壓制他至少5分鐘之久,至少沙文以膝固定脖子的作法,這在多個警察機關是被明令禁止的。

    (民眾)
    老兄,他已經沒在動了!他們是不是殺了他啊

    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明文規定,市警察只有在疑犯激烈拒捕時,才能使用這種方式固定嫌犯

    到現在為止,透過911報案電話,以及現場拍下的影帶,我們已經釐清了三件極重要的事實:其一警官深信他們面對的是一名「喝得爛醉」,且「無法控制自己」的男子,其二,即便警方已經有先入為主的想法,但是我們可以看到,佛洛伊德並沒有過激的表現,其三,佛洛伊德情緒看似十分焦慮。

    至於4名員警雖然已經叫了救護車,但是他們在等救護車來的同時,並沒有回應佛洛伊德的要求。

    (民眾)
    你量他的脈搏給我看!去量他的脈搏,現在就去量他的脈搏,去測...這個男的一動也不動了 老兄

    根據投訴沙文警官的報告顯示,萊恩警官曾問了他兩次是否要鬆開,沙文警官拒絕了。晚間8:27,救護車抵達現場。救護人員測了佛洛伊德的脈搏,他這時候已經死掉了。沙文警官又繼續壓制佛洛伊德脖子一分鐘,即使此時的佛洛伊德看起來已失去意識,直到醫護人員開口,沙文警官才鬆開他的腳,總計沙文警官用膝蓋壓制頸部長達8分46秒,在投訴報告裡是這麼寫的然後佛洛伊德被送上了救護車。救護車駛離現場,圍觀民眾不知道的是,此時佛洛伊德已經失去生命跡象。根據消防隊公布的一份最新報告,證實救護車裡的救護員到場時,多次測佛洛伊德的脈搏,但是什麼都測不到了。晚間9點25分,醫院宣告佛洛伊德死亡。

    (佛洛伊德家族委任律師/Benjamin Crump)
    可以說救護車成了佛洛伊德的靈車,因為所有證據顯示,佛洛伊德當場死亡

    (影帶拍攝者/Darnella Frazier)
    我眼睜睜看他死掉

    她就是拍下影帶的17歲女生。

    (影帶拍攝者/ Darnella Frazier)
    我看著他死 老天啊,我昨晚把影片放上網,立刻成了熱門影片,每個人都問我,"妳心裡有什麼感覺",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感覺,因為這實在是太心痛了,那名男子就是在這裡,昨天晚上8點他就在這裡,我剛好和我表弟去店裡,我看到他趴在地上,我當時想,這是在幹嘛,所以就拿出了手機,那個男的他完全吸不到空氣啊,他說"求求你 我不能呼吸 我不能呼吸",然後他們(警察)一點也不在乎,他們(警察)殺了那個男的啊,而我就站在旁邊,我離他只有5英尺而已!

    這實心靈創傷實在是太巨大了,有人質疑她想紅,她說:我才17歲,你們期望我怎麼去和警察對抗?

    他叫什麼名字,佛洛伊德(George Floyd),他叫什麼名字,佛洛伊德(George Floyd)

    (明尼阿波利斯市長/弗雷2020.5.27)
    我一直在問我自己,為什麼,弄死佛洛伊德的警察,現在還沒有被捕

    曾是民權律師的明尼亞波里斯市長弗雷(Jacob Frey),不滿涉事警察只是被解雇,他說,這叫謀殺。

    (明尼阿波利斯市長/弗雷)
    在美國身為黑人不應該是判死的理由,(嘆氣),當你看到有人呼救,你理應伸出援手,這些警官,連身為人最基本的該做的都沒能做到

    死後第七天,佛洛伊德驗屍報告出爐。

    (紐約市前法醫/Michael Baden醫生)
    在我看來,死因是窒息,是由於頸部受壓,誠如律師所述,這可能導到血液及氧氣無法進入大腦,至於背部受壓,則會影響呼吸,當有人說"我不能呼吸"時,令人遺憾的是很多警察都有錯誤認知,以為他還能講話,就表示他還能呼吸,事實並非如此

    佛洛伊德的家人不相信政府,另請專家解明死因。

    (密西根大學病理學教授/Allecia Wilson)
    屍檢證據顯示,(佛洛伊德)死亡原因為機械性窒其死亡方式符合他殺

    至於Hennepin郡醫學檢查所,公布的最終官方驗屍報告則說,佛洛伊德的死是「在執法人員壓制期間」,「心臟驟停」,報告還說,即使佛洛伊德有心臟病和高血壓病史,還確診新冠病毒,但是這些都與他的死無直接關係。官方驗屍報告的結論也是「死於他殺」。

    (示威者)
    雙手高舉!不要開槍!雙手高舉!不要開槍!

    現在兩個危機同時在美國上演,新冠疫情與警察暴力執法,我們看不出來其中任何一個危機,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消失。

  • 刑事委任狀警察局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28 23: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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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頗有同感】
    不要把律師的時間視為理所當然呀!

    鄭重聲明:陪偵不是兒戲,嚴禁放鳥律師

    先說明,本文說的是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而與一般委任律師打官司狀況不同。

    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而律師在場的費用怎麼算呢? 一般都是按小時計費,而且警察局作筆錄往往非常的久,所以依照按小時計費的話,通常兩萬到三萬甚至更高的費用是跑不掉。
    也有一種計費方式是整個偵查程序委任律師,包含製作筆錄,那價錢就更高了,因為是包含整個程序委任,通常五萬到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就不會再用時間計費。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

    家屬通常就要開始籌交保金,並且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偵,被告是有權利等律師到場才製作筆錄的,等律師到場的時間也可以扣除在24小時外(但也不能等太久)。如果要委任律師,通常家屬會透過管道找認識的律師,然後「律師就要放下手邊的工作立即前往現場」。

    也因為情況如此的緊急,因此律師接到確定要委任的訊息後,其實就和消防隊員救火一樣,必須要馬上整裝出發,將法袍、委任狀、六法以及其他必要的物品準備好,立即趕往被告所在的位置(可能在警局或是地檢署),立即與被告會面討論案情,並且掌握狀況,參與陪偵以及去法院幫被告答辯,請求交保。

    話說,昨天晚上(週四)我收到一個許久未聯絡的朋友傳Line給我,說他親戚有需要陪偵,會再打電話給我,之後他親戚打給我,說家人因遭通緝被逮捕,人在警察局,要怎麼辦,當時我告知他相關的程序,並且請他籌措交保金,如果要委任律師也可以。他也詢問我律師的費用,我報價給他,其實也可以跟大家說啦,我陪偵出場費一小時五千元,其實沒很多啦,比酒店小姐便宜。

    對方表示同意,我再次確認說如果要委任律師可以再跟我說,對方表示「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 請大家注意,這句話不要亂講,亂講真的很不好。如果不要委任就不要委任,我沒差,因為我本身事情也很多,不可能隨時待命。

    當我聽到他說「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我有跟她說,錢要見面時馬上先付,要先準備一萬多元等我到場時預付,對方也同意了。這時候一般來說律師馬上就要整裝出發了,但是對方說被告在警察局已經做完筆錄,要等移送地檢署,所以要我先待命等待。

    我那時候其實已經有自己的行程安排,晚上和一個朋友有約吃飯,再晚一點和扶輪社兄弟們聚會,所以我整個晚上行程都是滿的,但是「工作重要」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所以我立即跟朋友說要取消飯局,因為臨時有工作,這絕對是違反我的風格的,因為我平常非常討厭被放鳥,我也從來不放鳥人的,所以為了去陪偵,在吃飯前一個小時放朋友的鳥,這根本不是我的作風,也違反我的原則。

    在我放了我朋友鳥之後,我在家邊寫狀子邊待命等待消息,我準備被告一有消息被送到台北地檢我就馬上出發,但對方跟我說,被告要被送到桃園地檢,之後再送回台北,我聽了頗為驚訝,請他再確認。對方又打去問警局,說被告會先被送到桃園地檢,再被送到台北地檢,然後再去台北地院。而被告正要被送到桃園地檢,然後對方居然跟我說:「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聽了超級傻眼,甚麼叫做「有消息再通知你?!?!」我立即跟介紹人說,如果沒有要請律師,一開始就說不要就好,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沒關係,搞得甚麼狀況不清不處的。後來對方跟我說,要等回台北送到台北地院再通知我,我聽了更傻眼,阿不是要偵查中陪偵嗎? 怎麼會是到法院才通知我? 那檢察官面前不用律師嗎? 警局不用律師嗎?

    一般來說,陪偵最正常的做法是,律師接到通知之後立即出發,不管被告在哪,程序做到哪個階段,律師都先想辦法先與被告會面之後,討論案情,如果要作筆錄,律師就會在旁邊陪同,如果被告移動,律師也會立即移動跟隨被告,一直到法院開羈押庭完,如果是交保,律師還是會繼續陪在場通知家屬籌措交保金,一直到被告順利交保,律師的任務才告終結,而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隨時掌握狀況,並且聯繫家屬,告訴家屬被告的情況,還有要注意的狀況。這就是完整的陪偵程序,其實真的很像救火隊,有時候晚上可能跟朋友吃飯,或是晚上已經要睡了,或是任何時間點,只要一通電話確認委任律師陪偵,律師馬上必須整裝待命用最快的速度前往現場與被告會面。

    所以,昨晚的狀況,對方很顯然搞不清楚甚麼叫作陪偵,並且放鳥律師。 當時我跟對方說,我晚一點還有事情,這樣不確定我到時候無法馬上出發,對方居然回答「那沒關係你先忙你的,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要跟各位說,今天我是文明人,所以不講髒話,但是我已經整個攬趴火!!!!!!!!!!!!!!!!!!!!!!!!!!!!!!!!!!!!!!!!!!!!!!!!!!

    你是在跟我搞曖昧嗎? 你是要追求我嗎? 請律師還要曖曖昧妹是甚麼狀況,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好嗎? 後來我就出門和優秀的扶輪社兄弟們吃飯喝酒了,我還準備了一張委任狀和筆,但是用屁股想也知道,對方就沒有打電話給我了。

    在此我要跟大家鄭重聲明,如果是一般的委任律師打官司或是寫狀,你當然都可以盡量考慮(其實陪偵也可以考慮啦,只是考慮的時間相對短很多),但是如果要我陪偵,因為通常狀況緊急且臨時,請 百分之百確定 要我出動,再跟我說確定好嗎?當然要打電話問我問題,或是報價之類的都歡迎,以前也有很多朋友會來電詢問這都OK,但是一旦你提到的狀況是「陪偵」,我馬上腎上腺素會激烈分泌,因為我知道有可能要立即放下手邊的事情前往救火,所以請不要亂拉火災警報,要確定要我出馬,再跟我說確定,不要隨便唬爛放我鳥,不然我會很不爽。

    還有,如果要律師陪偵,你至少身邊要有個三萬元現金準備好,因為依時間計費的結果價錢大多兩萬起跳,甚至可能更貴,而且我只接受「事前預先付款」,找我去陪偵的當下見面馬上就要給我錢,我不接受事後付款或是分期付款。要有這個認知,再來找我陪偵。

    也許你會說「阿給你賺錢還不好?」 我會回答「如果你要我陪偵,但是有百分之一以上的可能性會放我鳥,那林北不想賺你錢,OK?因為林北隨時都很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