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委任狀辯護人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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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委任狀辯護人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關於網路三盲濫告】網路上的三盲惡人先告狀,把檢警當成騷擾「仇人」的工具,怎麼辦? --當前司法難題、偵查實務做法的一些反思 在本粉專在昨日貼文討論三盲粉專作賊喊捉賊:https://bit.ly/2Hvrihk 之後,小編收到了幾封訊息,是讀者分享自身的經驗、以及幾位網路文字工作者(作家/評論家...

刑事委任狀辯護人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 刑事委任狀辯護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5 18: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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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網路三盲濫告】網路上的三盲惡人先告狀,把檢警當成騷擾「仇人」的工具,怎麼辦?
    --當前司法難題、偵查實務做法的一些反思

    在本粉專在昨日貼文討論三盲粉專作賊喊捉賊:https://bit.ly/2Hvrihk 之後,小編收到了幾封訊息,是讀者分享自身的經驗、以及幾位網路文字工作者(作家/評論家)自身經驗的甘苦談,其中有一位作者便表示,因為一篇明明早已有判決認證是合理評論的文章,卻跑了警局、地檢署幾次。
    「評論網紅的不當與錯誤發言,卻遭到網紅抹黑,因此提出反擊,卻反被告?」
    「網路上吵架吵輸了,道理上站不住腳就亂告人?」
    「台灣的濫訴問題這麼嚴重,法律不能處理嗎?」

    也有1-2則是「現在進行式」的案件,本粉專還是維持創設的原則──不討論個案事實內容的問題,也不接受個案法律諮詢。如果有被濫訴、自己又不是學法律的人,那應該去求教專家。
    我們的貼文只就當前的司法議題—濫訴—做討論。

    我們L小編之前處理過類似的濫告網路文字工作者的「大亂鬥」案件。L小編是該案辯護人(該案早已結案,告訴內容真的是荒誕無稽的大亂鬥,看得有夠累的),但當事人不是法律人,因為被濫告收到傳票後,不得不委任律師,也因此平添了很多法律成本的負擔。
    在那件案件裡,L小編也思考了更多在法律制度更上位的問題。
    在這邊,我們可以拋出一個立法論的問題:
    像這種網路上糾纏吵架的案件,#要用刑法來管制嗎?#值得動用偵查資源嗎?最後會不會變成「先告先贏」,所以本來不想告的一方也被趕鴨子上架,趕快提出「互告」?
    偵查資源是集體納稅人的錢,應該要去處理殺人、放火、妨害性自主、槍砲、組織犯罪……等重要案件,我們真的要讓偵查資源被濫訴人癱瘓,來處理這種網路上的糾紛嗎?

    除了以上立法論的問題,讓讀者好好思考外,
    以下是我們作者在和法律圈內友人討論這個議題時, #對於個人過去檢察官工作的習慣 做出的反思,我們摘取不涉及個案的段落內容,分享給大家:

    在這邊也要提出自己的一點反思。
    其實真的是換了個角度,就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過去的我在檢察官的位子上案牘勞形,思維就會變得「越來越檢方」,面對各類顯然濫訴的案件,腦子裡想的是怎樣可以讓案件「有進行」、「快速結案」,有時會忽略了對於被濫訴的人名為「被告」實則為「被害人」的無奈。
    後來回去台大上課,有時聽到教授說:「檢察官的處理方法就是OOXX(負面意見)」,常常會覺得不服氣。

    之前也跟幾位朋友爭執過「傳喚不傳喚」的問題。
    有一些從事網路、傳媒工作的朋友認為:台灣就是太多瘋狂的人,試圖利用司法濫訴來製造人們的不便,利用騷擾來造成「寒蟬效應」。
    還有朋友不客氣表示,助長這種歪風的,警察和司法的處置方式就是「幫兇」。
    也有一些警察對於目前的偵查流程有些意見和反思:「難道瘋子一直告,我們就要一直通知嗎?這樣合理嗎?」

    如果我們回到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 的規定:「實施偵查 #非有必要, #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回到法律規定和理論面來看,目前偵查實務被癱瘓的問題,似乎也並非無解。
    更不要說,有些人的濫訴紀錄、網路言論內容,其實在司法判決、新聞裡就查得到了。如果引用的是判決、新聞內容,有可能是不經查證的「妨害名譽」嗎?

    檢方面對這樣的瘋狂濫訴,本來就必須找到案件進行與結案的方法,甚至檢察體系自己要想出解決之道——不管是推動偵查流程的改良也好,或甚至是修法來解決濫訴也好。
    這雖然是我國法治教育不足、三盲流竄下產生的司法難題,但 #這個難題是檢方的任務,不是受害人民的義務。

    問題在於,我們不能否認的事實是,檢察體系中還是很多檢察官認為:「傳來問一問」可以讓案件在系統中有進行、快速結案,何樂而不為?
    殊不知,這樣的「樂」,其實是助長了濫訴人、網路上各類霸凌的氣焰,對於某些不懂法律、怕麻煩、怕警察/不想跟司法打交道的人而言,也產生了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很多人也因此不敢出聲去批判與反駁那些在網路上興風作浪的「戰神」、「PTT名人」、「網紅」各種歪理。

    更嚴重的是,會讓很多受到濫訴所苦的人(而這些人往往本來不是司法的敵人),在程序中對司法產生誤解,縱然最後拿到不起訴處分,但因為在程序中受到很多委屈或製造不必要的麻煩,也會對於司法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在這種把偵查機關當成打手的惡人先告狀文化下,也會讓很多想要衡平/匡正網路言論市場的人,在不了解被告≠有罪、傳喚≠刑罰下,因為害怕而卻步。就算是懂法律的人,也不想要被這種「先傳喚再說」的「偵查進行技巧」無端滋擾。

    最後「樂」到的,是劣幣驅良幣、越形膚淺甚至造假新聞、司法流言橫生的網路言論市場。

    ------

    圖片是德國Konstanz(康士坦茨)的Imperia「女神」像。

    以下為我們作者遊記中的一段:

    但其實Imperia不是女神,而是羅馬名妓。而這個雕塑,其實是有爭議的。
    1414-1418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在此召開歐洲天主教大會,史稱「康士坦茨大公會議」(Konzil zu Konstanz/ Council of Constance)。
    傳說當時的妓女成為政見不合者之間意見溝通的渠道,後來Honoré de Balzac的小說〈美麗的Imperia〉(Die schöne Imperia/ La belle Impéria)就是描述了一名羅馬名妓在宗教大會期間穿梭於權貴之間的故事。

    這座雕像之所以有爭議,是因為Imperia左右手上舉著的分別是教皇和皇帝。
    似乎暗諷政權和教權被玩弄於一位名妓的鼓掌之間,充滿濃濃的諷刺意味。

    本文貼這張照片,純粹就是在不能出國的疫情期間分享給大家看看外國景點風光,
    絕對沒有要諷刺什麼,大家別多心。
    當然,大家看完本文和照片後會有什麼解讀,這是 #思想自由,也無從干涉了。

  • 刑事委任狀辯護人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16 2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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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在擔任檢察官的期間,遇到很多奇形怪狀的律師,甚至主張明顯在害當事人的,有時常常讓我搞不清楚到底我是辯護人,還是律師是辯護人。許多公訴學長姊也有類似的無力感。
    而且常常發現,「網路與電視知名度」竟然常常 #與素質成反比、收費與專業品質更是 #不成比例。

    這幾年來觀察律師市場,發現不少律師在金錢的誘惑之下,踐踏自己的專業,以各種煽動、反智、去專業的表演來「吸睛」,甚至以各種包裝來美化自己的資歷。透過電視與網路的行銷包裝,勝過真材實料、苦幹實幹的用心辦案。
    人民選擇律師時,外行人在不了解法律圈內部對於各個律師的評價下,便誤以為時常上電視節目、具有「演藝知名度」的律師就等於有能力,捧著重金卻委任了在司法實務界內負評滿滿的律師。
    在這些因子下,也加速誤導了人民對於法律與司法的想像。

    其實一直很想寫篇專門討論律師倫理以及當前台灣律師市場實務問題的文章,不過要處理的議題太多了,便一直擱在一邊。
    這次「拆卷事件」引發的網路論戰,恰好成為一個探討負面教材的契機(其實這幾天的忽視修法又「鐵口直斷」預斷公務員責任在網路和媒體上放話的一群名嘴律師系列,也是很好的負面教材)。

    不過拆卷事件涉及的不是刑事案件的閱卷,而是民事程序與民事閱卷,
    而我研究所以來主修的是刑事法,司法官學院結業後分發到檢方,比較嫻熟的是刑事程序,
    所以這篇文章有交給三位院方、律師學長姊提供參考民事訴訟程序、閱卷實務意見以及協助編修校閱,學長姊們都很客氣的表示不需要在文章中特別誌謝註明他們的姓名(也不想藉此打律師事務所的廣告),所以在此不記載姓名的感謝他們。
    也要感謝 鳴人堂 編輯團隊的編修校閱,他們真的是非常優質的編輯團隊。

    ------

    〔據筆者所知,許多律師圈的前輩對於這幾年來律師倫理動搖、市場難以反映律師品質的情況感到不以為然,然而又懼於群眾的盲從。更何況「事不關己,何必樹敵」,因此長期以來大多睜一眼閉一眼,不願挺身而出譴責律師圈內「自己人」的各種奇形怪狀表現,也少見大力呼籲重振律師倫理與品質的「律師自律」內部聲浪。

    在劣幣驅逐良幣的律師市場環境下,律師倫理也跟著搖搖欲墜。遺憾的是,在日前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選舉中,只見候選人紛紛提出各種搶錢、搶糧、搶資源、瓜分大餅的政見,但對於這個真正影響律師執業尊嚴、環境與生態的嚴重問題,卻不見多少候選人提出並正視。〕

  • 刑事委任狀辯護人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30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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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
    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