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震驚社會的未成年人遭性侵兇殺案件。由於修正後的刑法「強制治療」對91年間的性侵犯並沒有適用。立法院隨即啟動修法,總統在100年11月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增訂了第22條之1,將適用的範圍溯及適用到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犯罪。
二、799號解釋處理的幾個問題
在這號解釋中,大法官處理了關於性犯罪者強制治療的幾個問題,包括:

1️⃣法律明確性原則:合憲
條文「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大法官認為沒有。
理由書指出:這些可以經由專家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沒有不明確的情形。
2️⃣人身自由的比例原則:合憲+警告
強制治療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比例原則的檢視是這號解釋的重頭戲。
首先,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是為了維護社會大眾安全、性自主權及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社會公益,目的正當。至於手段是以限制受治療者在固定處所治療,大法官認為目前沒有普遍公認的方法,可以達到相同的預防效果,強制治療是最小侵害的不得已方法,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其次,當年的刑法總則大修正,將強制治療從「刑前」移到「刑後」,變成沒有確定的治療期限,必須等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才能停止。大法官也認為沒有違憲,但也指出在一些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然有違憲疑慮,有關機關應該有效調整改善,這裡出現解釋中的第一個警告。
理由書提到在長期強制治療,制度上應該有的配套或機制,包括實體面與程序面,當強制治療達到一定年限,是否應該繼續治療,應由法官重新審查決定,期間愈長、審查頻率要愈高。
3️⃣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合憲
100年11月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將適用的範圍溯及適用到95年6月30日以前的性侵害犯罪,這樣有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是看新法施行後的「現在」狀況有沒有再犯危險,並不是以新法施行前的犯罪行為來決定要不要強制治療,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至於信賴保護原則,95年6月30日以前犯罪的受刑人確實不會預料到之後有法律會規定刑後強制治療,具有信賴利益,但基於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性犯罪受刑人個人的信賴利益應退讓。
4️⃣正當法律程序:違憲
這裡是整號解釋中,唯一宣告違憲的地方:欠缺兩個程序保障。
第一,沒有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可以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如果受治療者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大法官給立法機關兩年的時間檢討修法,但在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之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也就是即刻適用了這兩個程序上的要求。
5️⃣訴訟權:合憲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到受治療人可以聲請法院來停止治療,這樣有沒有違反訴訟權保障的問題?
大法官認為沒有,因為已經規定每年的鑑定、評估,如果沒有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而須繼續治療時,受治療者可以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向法院聲明異議,讓鑑定跟評估結論受到法院審查。
6️⃣3年內有效調整改善:警告
大法官指出現行的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有趨近刑罰的可能,悖離與刑罰執行應明顯區隔的憲法要求。因此要求有關機關在解釋公布3年內為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運作結果,符合憲法明顯區隔要求的意旨,這裡是第二個警告。
7️⃣強制治療的定性,以及誰是主管機關?
理由書附帶提到,刑後強制治療本質上應該是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的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是立於「病人」的地位接受治療,以有效降低再犯風險為目的,並不是刑事處罰,這是799號解釋的立論基礎。
因此,刑後強制治療是不是適合繼續定性為刑事法規範的「保安處分」,以及主管機關是誰,應該重新檢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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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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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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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失望至極的懇談會 台鐵連最基本的關懷都沒做好,又談何和解?
「這三個月以來,因為處理與台鐵的賠償,坐著台鐵的列車不斷來回台北台東,但是,當經過清水斷崖時,我的眼睛都是閉著的,我不敢想像火車經過時的樣子。我媽問我為什麼不搭飛機?我說,我不想多花錢,我還是很希望可以相信台鐵。」這是稍早太魯閣事故家屬懇談會上,其中一名罹難者姊姊的心聲。
今天下午,我受邀參與這場「遲來」的懇談會,會中這段罹難者家屬的自白,一字一句都像是沉痛的刀,劃在每一位與會者的心上。
為什麼說這場懇談會是「遲來」的?因為這場會議,從四月事件發生以來,受難者家屬們苦苦等待了超過一百多天的日子,台鐵卻僅針對罹難者、傷者家屬,各召開了「一場」懇談會。
前陣子,由受難者家屬所組成的自救團體「太魯閣的眼淚」召開記者會淚訴之後,交通部才迫於輿論壓力而在一個月內舉辦了這次懇談會。
在這段期間內,台鐵不斷迴避家屬需要懇談會溝通的需求,甚至在今日這場會議上,台鐵還在上演跟交通部辯解上次懇談會沒有做出後續相關決議的荒謬行為,白白浪費家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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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這次懇談會的荒謬不僅於此:
1. 名為「懇談會」,卻完全未回應家屬團體的訴求:
太魯閣案家屬成立了「太魯閣眼淚」,且曾在前陣子記者會上提出的訴求中,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要求台鐵必須實質針對和解書協議內容,與家屬重新協調。
但在這場會議中,交通部跟台鐵卻完全未對此進行回應,讓人難以理解台鐵的和解誠意。
更離譜的是,這次懇談會用非常多的時間在簡報台鐵自己的工程作為,卻枉顧家屬種種的需求與質疑,讓人不禁好奇,這到底是一場「懇談會」,還是只是交通部和台鐵的政策說明會?
2. 原來,台鐵從一開始美其名的「關懷」,至始至終都是不斷在傷害家屬的心:
懇談會上,不僅一位家屬表達,台鐵所謂的「關懷」作為,事實上卻是十分粗暴。
家屬指出,當台鐵相關人員在跟他們接洽時,劈頭就問:「錢領了沒?」、「要和解了嗎?」,這種官僚粗暴的「關懷」方式,讓剛經歷巨大傷痛的家屬情何以堪?
當失事責任尚未釐清、事實未明確前,台鐵卻一味地想逃避責任歸屬,不斷引導家屬往個別和解的方式推進。
我認為,要真正做到「關懷」家屬,首先台鐵必須先誠實面對自身的責任,並尋求專業的人士來進行,針對不同家屬的需求進行個別服務,而不是用錯誤的方式在家屬的傷口上灑鹽。
3.連和解書都沒跟家屬好好個別溝通,台鐵卻妄想用一個版本打發所有家屬?
先前台鐵曾對家屬表示:「因為考量公平性,不宜再修改和解書內容」,意味著和解書內容已經由台鐵單方面決定,家屬即使有意見也不能修改,交通部甚至又補充該和解書內容是由法扶律師看過,意圖將自己的責任推給法扶背書。
但在今天懇談會上經過釐清,法扶律師僅是接受其中幾位家屬刑事告訴代理的委任,並沒接受委任處理民事求償、去磋商和解書,只是出於善意幫這幾位家屬看和解書。
按此邏輯,這份和解書僅能視為台鐵單方面的版本,台鐵甚至在還未與家屬個別磋商的狀況下,搬出「考量公平性不宜修改和解書內容」的說法,根本是在搬弄是非,除了忽略家屬間需求的差異,更可能讓家屬之間可能發生誤解和衝突。
我認為,太魯閣號的行政調查已經揭露了幾項台鐵的重大疏失,台鐵就應該重新跟家屬進行個別協商,不要再逃避自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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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了這次懇談會,真的徹底感受到台鐵所作所為與家屬需求甚遠,甚至有傷者家屬說,時至今日仍然沒跟台鐵建立溝通群組。
我要鄭重地呼籲交通部跟台鐵,請用更多的同理心去理解家屬的傷痛、用更謙卑的態度去承認自己的錯誤。台鐵必須要真心誠意的痛定思痛,才有避免下一次意外發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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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