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六米內巷道停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六米內巷道停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anana321 ()看板car標題Re: [問題] 巷道內停車問題?時間Sat Jun 8...
請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第一項第二款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
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我家附近有一條6米寬的道路(該路設有路燈電桿、台電電桿、地面下埋設天然氣管線、中
華電信箱涵、公設雨水排水溝、公設污水下水道)道路長約80公尺,道路民國67年開闢設
置,目前還是私人的尚未徵收。
因為該路段並沒有狹路標誌,是否可以準用112條之規定不得停車。
https://i.imgur.com/KZ1h1zC.jpg
左邊紅色圈起來,還有部分房屋,比這張執照圖早蓋一年,一樣是走圖上現有道路出入
※ 引述《illreal (現在是1:24唷)》之銘言:
: ※ 引述《Escaper (嘿嘿嘿)》之銘言:
: : 作者: Escaper (嘿嘿嘿) 看板: Road
: : 標題: [問題] 巷道內停車問題?
: : 時間: Mon Oct 31 02:35:58 2016
: : 之前有問過了,不過想再問一次!
: : 我想問一下巷道內提車問題,直接來看圖說故事好了!
: : http://i.imgur.com/JUCqa61.jpg
: : 以下距離是我實際去測量!誤差應該不會超過10公分
: : A是我家地下室車庫車道,B是商業大樓地下室車道,Y是圖中車主住戶
: : 該住戶門口有擺好幾個花圃,水泥地跟柏油路的距離是1.2公尺
: : 柏油路面是4.2公尺,我們這邊紅線到牆的距離也是1.2公尺
: : 我家車庫出來要左轉的話雖然說是可以一次過去,不過必須要靠非常右邊
: : 商業大樓車庫出來是逆時針出來,同理要右轉也必須打非常左邊!
: : 這個已經跟該住戶溝通很多次,該住戶說面這塊地是他們的,政府沒徵收等等
: : 不過都沒拿出相關文件,打過1999警察去看一下就結案了!
: : 其實我們的訴求很簡單,只要把花圃移開你車子停靠牆就好了
: : 後來打去跟里長反應,里長也跟他溝通過了,不過還是一樣不理就是不理!
: : 我在想說是否要請公權力介入了!
: : 後來我想到我有一位在消防隊在當主管的親戚
: : 把這張圖傳給他看,他也親自開車(不是消防車)來看說這一定是可以申訴的
: : 他是說不要用行車不方便要用消防的名義去申訴!
: : 前面那些機車應該也不能停!
: : 於是我就找了一些法規如下:
: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道路禁停紅、黃線與路邊停車格劃設、塗銷原則:
: : 路邊停車管理應以道路寬度為首要條件。為保持道路通行及安全之考量如下:
: : 1、道路之禁停紅、黃線設置除上列交通禁制條件及消防救災需求外,原則應
: : 以保持單行道各車道淨寬三公尺以上,雙向道各車道淨寬四公尺以上之車道
: : 寬度為標準,以維行車安全。
: : 所以我想問的是我可以用這條法條去申訴他嗎?
: : 這條巷道並不是單行道,所以應該要有4公尺以上的車道
: : 另外想問的是車道的定義是什麼?
: : 中間柏油路嗎?
: : 還是連左右兩邊各1.2公尺的水泥區(水溝)都必須算進去?
: : 感謝
: 先說結論,六米內巷道不管有沒有紅線都不能停車。
: 而且最好利用線上報案系統寫信檢舉,每個縣市都不太一樣你要查自己查一下。
: 起手式: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
停
: 車。而本案件
: 已達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禁止臨時停車之構成要件: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
列
: 規定:二、交岔路口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如果他沒停在入口五公尺就不用寫這段)
: 另外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第二款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
或
: 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 依交通部62.07.14. 交路字第一二八一五號函狹路係指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內者。
: 然後接著就描寫對方怎麼違規之類的。
: 大概一次甚至不用附照片就能檢舉成功了吧,只是通常要等兩個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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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08.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59958484.A.215.html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09:52:00
道路了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10:40:42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10:46:57
民國82年在上方計畫道路左側有一條4米人行計畫道路開闢(尚未徵收)。雖然我家可以不
走該6米道路出去,但中間的住戶共有有16戶一定勢必要走該6米才能與外界聯絡。
如果沒意外該6米是被指過建築線
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
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
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
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有找到類似一個函
https://i.imgur.com/wwyAUYA.jpg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15:22:18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15:24:51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8/2019 21:12:54
※ 編輯: banana321 (111.82.208.7 臺灣), 06/09/2019 08:07:05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編輯: banana321 (111.82.51.31 臺灣), 06/17/2019 09: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