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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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8萬的網紅ETtoday筋斗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LIVE/內政委員會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公聽會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公...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5:34:33

【罷免制度,是常見的嗎?】 罷免制度,是直接規範在憲法裡面。 除了總統罷免之外,關於適用於一般政治人物的規定有兩個條文,我們先來看一下。 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 那究竟為什麼要有「罷免」? 其實早在兩千多年...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特別企劃 〔#罷不罷韓?#罷免制度面面觀〕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年初大選失利後,又面臨民間團體提出的罷免挑戰。  雖然韓陣營以開始聯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聲請駁回。  中選會也於 4 月 15 日審查通過罷免案,宣布有效連署人數達 37 萬 7...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在 ETtoday筋斗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2 0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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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VE/內政委員會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公聽會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取得公職人員參選資格納入電子連署推舉制」公聽會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08 10:35:23
    有 1,065 人按讚

    韓國瑜反制罷免案有幾個點可以講,
    1.他們在吵什麼?
    2.法律規定如何?
    3.政治效應?

    1.他們在吵什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
    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韓總是107年12月25日就職,
    依法應在108年12月26日才可以啟動罷免程序,
    那wecare在108年12月26日提出罷免提議,
    馬上拿出3萬多份提議連署書,
    韓總認為這些連署書根本是偷跑,
    「罷免提議連署」應該在108年12月26日才可以啟動,
    3萬多份連署書是偷跑,這個程序有問題,
    中選會不應該往下走⋯⋯

    2.法律規定是什麼?
    罷免連署分為3個階段,
    分別為「提議連署」、「徵求連署」、「罷免投票」。

    韓總認為:
    提議連署也等同於進行罷免程序的一環,
    也規範在「一年內不得罷免」的規範中。

    不過如果看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1項
    只規定「徵求連署期間」為60日,
    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至於「提議連署」的連署時間,法律並沒有規定,
    所以「提議連署書」
    不一定要108年12月26日以後才可以簽署,
    況且那3萬份提議連署書裡面,因為日期不對被剔除後,
    還有2萬多份符合規定(可能日期都是押12/26),
    你怎麼證明裡面哪幾份是12/25前簽名的?
    所以韓總這個主張在行政法院是否可以成立?
    我是持保留態度的⋯⋯

    此外,韓總聲請停止執行,
    依法要證明
    如果罷免案繼續進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問題是罷免案的結果沒出來前,誰知道結果?
    除非韓總主張一旦投票,他一定會被罷免,
    不然怎麼會有難於回復之損害 呢?

    3.政治效應?
    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雖然是法律動作,但還是有政治效應的,
    (1)法院駁回聲請,
    這個動作已經激怒市民了,
    會拉高罷免投票率,對韓總不利,
    (2)法院停止罷免程序,讓韓總撐過4年任期,
    短期來看,是韓總的勝利,長期來看則未必如此,
    國民黨跟韓總就等著2年半以後的海嘯吧!
    20年內,國民黨在高雄市是沒搞頭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07 23:44:42
    有 5,222 人按讚

    【不敢面對民意!韓國瑜告上法院要求停止罷韓】

    高選會今天宣布:罷韓二階連署有效連署共37.7萬份,遠超過22.8萬份的門檻,6月就可望投票罷免韓國瑜,光復高雄。


    自2月以來,每次民調高雄市民均有過半贊成罷韓,面對遠超過門檻的民意,韓國瑜顯然不敢面對,不肯接受民意考驗決定去留。韓國瑜已委任爽領年終才落跑的前新聞局長王淺秋、以及具律師資格的國民黨考紀會主委葉慶元,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呈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要求停止罷韓案投票。


    落跑敗選之後鮮少露面的王淺秋臉不紅氣不喘的說,罷免案在韓市長上任未滿一年就開始連署,明顯偷跑,已違反選罷法。


    但其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也就是,這條規範的是「就職滿一年後,選舉人才能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而罷免韓國瑜案是在2019年12月26日,韓國瑜就職高雄市長1年又1天後正式提出,自然合法。也已經過中選會正式函釋高選會。


    高選會雖想強辯,但經過來往討論後,也確定罷免案有效,因此才有後續龐大的二階連署活動。韓國瑜當時不提訴訟,現在才提,顯然是當時不把罷韓當一回事,現在知道怕了,狗急跳牆隨便亂打,意圖盡量拖延罷韓,並抹黑罷韓團體。


    反罷韓辦事員鄭照新,先前不斷表示市長專心防疫、市政,不理會罷免活動。然而看起來,韓國瑜一心急著反制罷韓,拼命想各種小動作反制,恐怕耽誤市政!這種無心高雄,只想著自己大位的政客,市民必須團結讓他滾蛋!


    (圖片為王淺秋、葉慶元選舉期間代表韓國瑜告人場景,此兩人專門代表韓國瑜進行法律攻擊。出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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