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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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527的網紅時代力量新北黨部,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內政部修法 #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 #議員財產公開透 更是重點! 2019年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為了因應這項法規修正,內政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2 15: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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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法 #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
    #議員財產公開透 更是重點!

    2019年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為了因應這項法規修正,內政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財產申報表。

    對於公職財產進一步的透明化,時代力量表達肯定與支持,但仍要提醒政府不要忽略「#議員財產公開透明」的大漏洞。

    這次在內政部修正的細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檢附財產申報表的對象,除了立委和縣市首長候選人之外,也包含了 #縣市議員候選人,然而檢視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 #公職人員申報資料公開 的規定,卻獨漏了縣市議員。

    也就是說,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財產「徒有申報、卻無透明」。我們認為當地方民代的財產申報不需上網公開,民眾就難以取得相關資料,更無法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近日光是根據媒體揭露,就出現數起議員、議長涉嫌詐領助理費和超貸的事件,在議會如此不透明的狀況下,恐怕還有更多黑數。

    對此,時代力量在2020年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明列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上網公告,以供公眾檢視。我們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和立委、縣市長同樣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投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理應 #負擔同等的財產公開義務,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議會透明再進一步。

    |延伸閱讀|
    報導|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內政部預告修法 要選總統、立委、縣市長財產全揭露
    https://reurl.cc/3NkERl
    時代力量發文|速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代財產公開透明不應一國兩制
    https://reurl.cc/l0pWO9
    時代力量發文|正副議長與建商合謀超貸 地方金權何時才能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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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記者會|開放政府 資訊透明 中央透明了 地方呢?
    https://reurl.cc/V32xZy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5:14:40
    有 456 人按讚

    內政部修法 #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
    #議員財產公開透明 更是重點!
     
    2019年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明確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並必須依規定上網公告。
     
    為了因應這項法規修正,內政部預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增加候選人登記時,應檢附財產申報表。
     
    對於公職財產進一步的透明化,時代力量表達肯定與支持,但仍要提醒政府不要忽略「#議員財產公開透明」的大漏洞。
     
    這次在內政部修正的細則中我們可以看到,需要檢附財產申報表的對象,除了立委和縣市首長候選人之外,也包含了 #縣市議員候選人,然而檢視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有關 #公職人員申報資料公開 的規定,卻獨漏了縣市議員。
     
    也就是說,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財產「徒有申報、卻無透明」。我們認為當地方民代的財產申報不需上網公開,民眾就難以取得相關資料,更無法進行有效的公眾監督。
     
    近日光是根據媒體揭露,就出現數起議員、議長涉嫌詐領助理費和超貸的事件,在議會如此不透明的狀況下,恐怕還有更多黑數。
     
    對此,時代力量在2020年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明列議員之申報資料應定期上網公告,以供公眾檢視。我們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和立委、縣市長同樣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投票選出的公職人員,理應 #負擔同等的財產公開義務,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議會透明再進一步。
     
    |延伸閱讀|

    報導|公職參選登記要附財報!內政部預告修法 要選總統、立委、縣市長財產全揭露
    https://reurl.cc/3NkERl

    時代力量發文|速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代財產公開透明不應一國兩制
    https://reurl.cc/l0pWO9

    時代力量發文|正副議長與建商合謀超貸 地方金權何時才能打破?!
    https://reurl.cc/g8rA3Q

    時代力量記者會|開放政府 資訊透明 中央透明了 地方呢?
    https://reurl.cc/V32xZy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蜂蜜檸檬哥吳蕚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05 06:50:32
    有 186 人按讚

    罷免案時辭職的效力

    最近因為高雄市長罷免案在即,政論節目與評論的熱度提升,有些來賓說韓國瑜在6月5日前辭職,如此就可以再參加補選,若是罷免通過後則無資格。

    來賓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選罷法第92條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所以,只要罷免案進入「進行程序」後被罷免人此時辭職也不能參加補選,甚至四年內都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至於進行程序之定義如何,法條上並沒有特別說明,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八節 第二款 罷免案之成立,「第47條,主管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件後……」,由條文來推論,最嚴格的規定即是從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書開始,最寬鬆的解釋則為連署完成並宣佈罷免選舉公告日起。但現在的高雄市長已過了上述期間,只能與罷免案好好的決戰了。

    來賓上節目前應該作好功課,對於法條要深入研究,不然一不小心傳遞了錯誤訊息,萬一罷免案當事人被誤導時而作錯誤決定,那可就很不好了!
    以上資訊給大家參考。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2-25 23:35:51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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