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頂樓 盆栽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頂樓 盆栽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
社區規約並無
1.約定頂樓為專用部分之規定。
2.將屋頂平台約定為特定人使用
3.其他有關共有物管理之無名契約
4.不得於頂樓種植植物或盆栽
而若是小型盆栽數盆(3吋盆~5吋盆),總重量不會超過5KG
1.不影響屋頂平台結構或防水層
2.不影響排水功能(因為葉子都很小)(多肉植物),且會固定清除枯葉
3.佔據範圍最多2坪,頂樓平台約至少200坪以上(大概一層有8戶共用)
4.不妨礙其他住戶出入或是影響其使用權益,因為都放在角落,且未加設
任何固定之物,簡言之,像颱風天來還是會搬進來
這樣是否可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網路上找到相關資訊如下: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15/280277.htm
社區管委會則是主張該條例第16條第二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
、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
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 引述《dmoll (Bruckner 9)》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大樓頂樓是共有部分,沒有約定專用,
: 規約也沒有特別限制,住戶間也無相關契約..
: 目前被頂樓住戶擺放大型盆栽,面積達到頂樓平臺的一半
: 有其他共有人表示侵害到他的權利(民法818條)
: 市府公寓大廈管理課說他們無法管(因為規約沒有明訂不行擺放)
: 問題:
: 1. 頂樓擺盆栽適用民法819還是820條?
: 2. 818條也適用嗎?
: 3. 如果希望藉由民法來移除這些盆栽,是要用767條的 "排除侵害" 嗎?
: 4. 起訴的話勝算大不大?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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